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想要向大家请教。...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想要向大家请教。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台籍干部(台湾外派过来),之前台湾总公司帮其在台投保商业险,后嫌麻烦与大陆员工一起投保在一寿险公司团险。后因外出办公车祸身故,企业与受益人达成协议赔偿85万,虽然保险公司赔要给50万,但因国内不像台湾地区有法律条文(內政部74年8月10日(74)台內勞字第328548號函)规定,“保险赔款可作抵充”。故律师建议其仍向企业要求85万赔款。 案例二:一普通员工发生工伤,后鉴定为十级残疾(4万多赔款),因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足额赔付后,员工又向企业要了相同赔款。 这两起事故受益人都以“新保险法三十九条:投保人指定...[展开全部]
符绍强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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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职工受伤或死亡后企业对职工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否可以因为有团体商业保险的赔付而进行相应扣减。这不涉及有关商业保险监管法规,主要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您向劳动部门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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