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保监会(2013)44号通知规定,汽...

您好!保监会(2013)44号通知规定,汽车经销商等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冠名“汽车保险代理”或者“汽车保险销售”字样。 我们认为这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的存在。 实际工作中,也有认为这个专业保险中介企业只能做“汽车保险”业务。目前我们在与保险公司接洽的过程中,就有这样的疑问存在。这与车商投资5000万元设立这样的专业中介机构的初衷相背离。 建议:取消“汽车”二字的规定。
齐春英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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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44号),对于汽车企业投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且经营区域仅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或“汽车保险代理”字样。对于汽车企业投资设立的、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相关要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公司名称中可以不包含“汽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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