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保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关于人保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赔偿范围的疑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在第三条(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又在责任免除第六条(二)规定,被保险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请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被保险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保险公司一旦作出这般责任免除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还理赔...[展开全部]
辛天益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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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感谢您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心! 您在留言中提到,人保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二)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里的合同责任,是指依照承运人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承担的运输责任。此类责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承运人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由于侵权或者违约,对旅客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合同责任本身不包括赔偿责任,只有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侵权或者违约行为时,才依据法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责任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 我们同时注意到,公司上述条款的有关表述确有使人歧义的地方。我们会把您的有关意见反馈给公司,促其规范行文,防范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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