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行《保险法》129条规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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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法》129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35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后者的规定明显更为严格,请问保监会如何看待这两条规定的区别?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又是如何适用这两条规定的?谢谢!
黄瑞瑛
来自:
移动端
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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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只能代理一家寿险公司业务。为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营销员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但通过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协议,保险营销员可以代理一家寿险公司产品和多家产险公司产品。目前保监会已批准了一些保险集团内的公司相互代理资格,即可以代为办理同一保险集团内不同产、寿险公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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