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

新保险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但2006年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二者是否矛盾?是否可以理解为代理财产保险时可以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齐新洲 来自: 网页 2015-06-18 12:2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虽然保险营销员只能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但是通过两个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代理协议,保险营销员可以代理一家寿险公司产品和多家产险公司产品。目前保监会已批准了一些保险集团内的公司相互代理资格,即可以代为办理同一保险集团内不同产、寿险公司的业务。

相关百科精选

  • 平安世纪才... 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是由...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人寿”)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