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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文档: 张义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电视电话会议工作
车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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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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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8 11:03最佳答案
“国家2012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让所有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局是管理城镇户口居民及农村户口(所有没有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缴纳和领取养老保险的。不知我讲明白没有?是否可以帮到你?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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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8 11:24 龚小花 客户经理
优势:熟悉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懂微机,有耐心,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热情。 竞争原因:首先,可以通过这个职位,实现自己服务居民大众的愿望,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贡献力量;其次,可以通过职位让自己得到更好的锻炼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
2015-11-08 11:21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
2015-11-08 11:18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你说的是湖北省谷城县吗?这里有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这个是破解版的,没有排版。你凑合着看看。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 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 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 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 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 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 2012 年基本实现全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 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有条件的村集 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 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 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其中 省级财政负担 20 元、统筹地区负担不低于 1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 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 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 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 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 定。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 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 过 15 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 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 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九、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单独记账、核算。为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 行省级集中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省级 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职责, 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 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 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 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统筹地区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办理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市、 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区) (鄂 编发〔2010〕3 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的人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鄂编发〔201 0〕3 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 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 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 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切实做好账户管理、 政策咨询、 查询服务、 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 与老农保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 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 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 60 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 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人员,应按规 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 60 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 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 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 60 周岁后,统一按城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 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将其 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 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 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覆盖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 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 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 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 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 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六、 未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 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自行开展试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
2015-11-08 11:15 赵顺铃 客户经理
办理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是那种工作单位不给买养老保险的人的养老保险呀,也就是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交100至1000,十个档次,各不同档次有相应的政府补贴,到2012年年底全国要全覆盖。 -
2015-11-08 11:12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5%、县区级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按55元/月标准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市级财政承担15%、县区级财政承担35%。 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市财政承担 30%、县区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认定领取资格)。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并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所辖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注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机构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由市、县区编制、财政部门按程序明确。经办机构按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事业单位、镇(办事处)富余人员中或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镇、办事处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采取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等办法,增强经办机构及服务人员工作能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制度衔接按照《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社会保险暨创业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53号)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扶贫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列入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并按照中、省、市部署,积极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城乡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工作整体推进。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61号)及《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
2015-11-08 11:09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在我看来你把基本概念混淆了。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保一般是指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包括了五大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你所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项目。以前农村实行的是老养老保险,那一套体系基本上没有完全实行开来,后来干脆就放弃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迫切需要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正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工作单位的话,那就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这样单位要帮个人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自己缴纳8%即可。 从2010年1月1日起,浙江590万6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到2012年,浙江将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参加 多缴多得 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被贴3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
2015-11-08 11:06 龚子鸣 客户经理
目前城乡差距是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表现。 国务院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也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也体现了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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