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妻子。如果两人后...

离婚对保险的受益人有没有影响?妻子能不能继续做前夫保险的受益人?
龙展航 来自: 网页 2016-07-2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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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4 00:26最佳答案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讥沪罐疚忒狡闺挟酣锚。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7-24 00:35 龚巧云 客户经理

    首先说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出险时投保人可以对被保险人无可保利益。
    举个例子:
    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二者为配偶关系,配偶之间存在可保利益,此时妻子可以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有效,订立合同时妻子经过丈夫同意作为身故保险金唯一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一定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假设后期两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妻子仍然定期支付保险费,且丈夫并未主张修改受益人,若此时被保险人(丈夫)因意外i发生身故,其妻子(或者说前妻)仍然为其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即使此时二者感情破裂,已不具备保险利益(可保利益)。

    而财产保险中,需要投保人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其不可以向保险人(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货物运输险通常不在此列,因为货物运输时所有人无法明确)。
    说简单点就是投保时,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人,财产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通一个人。
    举例
    我们俩不认识,但是我可以给你的车投保商业保险,虽然车不是我的!但是当车发生事故时,我不能以此申请保险金,只有车的主人你可以!
    财产险中保险金请求权随标的转移:我给我的车买了保险,但是保险未到期时我将车卖给了你,此时保险金请求权理论上自然就过渡给了你(实际上是需要到保险公司办手续的,因为涉及可能涉及风险变化,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告知的)。

    总结上述就是
    人身保险需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生效后,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只要投保人按照保险人要求履行义务(通常指按期交保费),保险合同一直有效。
    财虎担港杆蕃访歌诗攻涧产保险需要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出险时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否则投保人不可申请保险金。

    第一次回答,希望有所帮助!


     
  • 2016-07-24 00:32 齐景嘉 客户经理

    1、要先了解一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定义:
    (1)投保人是申请保险的,也是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2)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承保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对人身保险都需要指定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死亡后,由受益人领取死亡赔偿金。
    2、有他们的定义,可以看出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窢耽促甘讵仿存湿担溅一个人,也可以不同两个人或者三个都是不同一个人。
    3、举例子说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寿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一般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

    就个人寿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一般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抚养关系。这就涉及到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夏禹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考虑到万一自己遭遇不幸事故,妻子和年幼的子女将发生经济困难,他就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死亡保险,以其妻子或子女为受益人。他也可以为妻子投保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使妻子年老后可以一次性领取满期保险金或年金,作为生活补贴之用。当然,夏禹也可为尚在幼年的子女投保健康保险、教育金保险,使子女在患病医疗或升学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夏禹也可以自己帮自己买医疗保险,自己住院费用可以报销,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都是自己。
      一般来说,个人寿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来源者,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近亲属,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2016-07-24 00:29 符耀精 客户经理

    根据保险法,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丈夫作为投保人,为其妻子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并尝长佰短脂的拌痊饱花且指定丈夫为受益人的,需要得到被保险人即妻子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另外,如果投保人蓄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即使投保时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其受益权利也因投保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而丧失。
     
  • 2016-07-24 00:23 齐景坤 客户经理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 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 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惑 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余下全文>>
     
  • 2016-07-24 00:20 连丽红 客户经理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敞憨搬窖植忌邦媳鲍颅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余下全文>>
     
  • 2016-07-24 00:17 齐新海 客户经理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肠贰斑荷职沽办泰暴骏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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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4 00:14 龚小花 客户经理

    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只在人身保险关系中存在,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人。 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人。当这三方不是同一人时,法律就有严格的约束。比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条款中涉及以死亡为风险的保险内容,那护乏篙何蕻蛊戈坍恭开么,该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因为如果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人身保险,并且将投保人自己指定为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可以通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事故来获取保险金。同样的道理,法律还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举例:丈夫为妻子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并将他们的儿子作为受益人。这一保险合同关系中,丈夫是投保人,主要义务是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妻子是被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由于意外险中一般都有死亡风险的条款,因此该合同必须经妻子书面同意后(一般为签字认可)才生效。儿子是受益人,可以按照合同条款,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意外时领受保险金。如果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丈夫要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那么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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