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不赔范围:

  1. 无证驾驶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开车上路;

  2. 故意行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为故意制造的;

  3. 酒驾行为;

  4. 被保险车辆是在被违法分子盗窃期间发生的事故。

  • 汽车商业险保险责任免除:

  1.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4.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5.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4)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6)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7)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6.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8.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9.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10.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1.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3.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4.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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