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受聘遇车祸是否可以算工伤

我母亲56岁已过退休年龄,受雇在镇环卫所做环卫工人,无合同不买保险,不久前早上打扫马路工作时间过马路被一电动车撞伤,脚踝处2处断裂,手术用2块钢板做内固定,及一外支架做外固定,费用近4万元,还在治疗中,该肇事者为外地打工人员,没有偿还能力,请问退休人员受聘遇非机动车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在对方无力赔付的情况下,该环卫所是否应当全额赔付医疗费同,谢谢
连会新 来自: 移动端 2021-04-05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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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09:07最佳答案

 退休人员再就业遭受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是因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05 09:04 齐晓娴 客户经理

    事实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就可以认定是工伤
  • 2021-04-05 09:01 齐景国 客户经理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可能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赔偿,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关心的问题都可以依法解决;
    五、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2021-04-05 08:5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不能认定工伤。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2021-04-05 08:55 连会有 客户经理

    1.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2.如北京市、厦门市,天津市等地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而上海市等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另外,如河北省等地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
    3.此外,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4.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
  • 2021-04-05 08:5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车祸是明确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范围的事故,不管是否为上下班时间出险。
    你只能要求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
  • 2021-04-05 08:49 龚子顺 客户经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也提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该规定,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021-04-05 08:46 齐晓威 客户经理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单位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这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拟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欲将这一规定取消,在征求意见。目前,尚没有修订。
    2.职工退休后,即不再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如果到另外的单位应聘,是形成一种劳务聘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社保机构也不接受这种劳务关系的工伤投保,因此,一旦发生因劳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注意,确切地说,在法律上不能称之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社保机构是不会做工伤认定的。
    3.退休职工到外单位应聘,通常是按照聘用协议来约定待遇(例如报酬、劳务时间等)的,对于在劳务工作中发生事故而受伤,也是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协议,则是按照民法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来处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是由聘用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至于“退休职工受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情形,如果在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通常是不认定为“因劳务而发生事故”。这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情形不一样,关键是身份(法律上称之为“主体”)不一样,因而,法律关系不一样。在这种情形下,聘用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当然,如果是乘坐聘用单位的班车上下班而发生车祸事故,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是因交通肇事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或者劳务受伤的赔偿,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
    5.一般的男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例如,可提前五年),可以理解为: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保机构即不再承保工伤保险,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会认定工伤。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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