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应该由谁承...

我公司要投资新建厂房,施工单位称要交纳“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请问这笔保险应该由谁承担是出钱造厂房的一方承担,还是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赵飞虹 来自: 移动端 2021-04-0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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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0:28最佳答案

一、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二、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外来从业人员享有综合保险卡后,每月20元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会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同时,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到上海市建工医院、长宁区中心医院这两家医院进行体检,并使用综合保险卡支付体检费用。
四、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只能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药费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08 10:40 龚巧云 客户经理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反上海市有关法规的,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政策如下: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04-08 10:37 赵顺财 客户经理

    上海综合保险是全部由公司来缴纳的,额度为上一年全市平均月工资的60%的12.5%。例2005年的全市平均月工资为2235元,则今年的缴纳额度为2235*60%*12.5%=167.6元,再加上20元的管理费,总共给每位外来人员缴纳187.6元。缴费后还可以拿到一张综合保险卡,每个月里面会打入20元的药费补贴,可以到制定药店买药用。缴费满一年后还会有一张养老补贴的卡,金额是缴费月份的上一年的市月平均工资的60%的5%之和,那12个月加起来在800到900之间。
  • 2021-04-08 10:34 齐敦益 客户经理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需缴纳。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四、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人数缴纳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于次月划转综合保险费。
    (二)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应及时补缴。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用人单位补缴的综合保险费。
    (四)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未按时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单位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可移交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五)外来从业人员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单位为其缴纳综合保险的信息。
  • 2021-04-08 10:31 齐暑华 客户经理

    1、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比例为12.5%。费用由单位支付,个人不需承担。
    2、缴纳综合保险,可以享受包括工伤、住院医疗、老年补贴和日常购药补贴(20元/月)等待遇。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或者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
    具体也可咨询上海社保中心,电话12333。
  • 2021-04-08 10:25 齐春敏 客户经理

    根据《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知》
    其中:
    四、办理程序
    (一)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中标单位(工程总包单位)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手续时,向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
    (二)申领缴费卡
    总包单位凭“预缴综合保险通知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对上报资料核对无误后,指导单位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并开具“领取缴费卡通知书”。总包单位凭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三)预交综合保险费
    l、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中标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2、本市建设工程直接委托的项目,在办理直接委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预计综合保险费=总包单位预计用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5.5%×工期月)一次性划给总包单位。
    3、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并获得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单(简称缴费回执)。
    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回执。

    (四)人员申报
    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申报软件》(简称软件),将实际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按要求录入软件,并打印《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一人一表),在表上粘贴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下方按要求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总包单位将《外地劳动力个人信息采集表》及其软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信息导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简称《就业登记手册》)用于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情况,是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凭证。
    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上传的信息后,打印《就业登记手册》并送到各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总包单位领取《就业登记手册》后,交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保管。有《就业登记手册》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在项目之间流动,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在《就业登记手册》上做好人员流动情况记录。
    (六)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总包单位应将变更情况按要求录入软盘,生成《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
    1、单位办理退工,凭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人员注销手续。
    2、单位新进人员,按人员申报程序申报,在上交材料时增加一份单位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变更名册》,并按通知领取新进建筑施工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登记手册》。
    (七)缴纳综合保险费
    缴纳综合保险费的人数截止到当月25日实际人数,次月扣款。缴费周期为一个月。费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5%。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从总包单位综合保险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并建立缴费记录。对每月5日扣款不成功的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在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再次扣款。综合保险费每人每月只扣一次。
    (八)扣款催缴
    扣款不成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扣款不成信息通知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综合保险费追缴通知单”,通知总包单位。
    (九)预交综合保险费的追加
    当综合保险缴费卡中的预交综合保险费不足一定数额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打印“预交综合保险费余额提示单”,通知总包单位。
    (十)注销缴费卡
    工程竣工后,总包单位凭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销户申请手续,并填写综合保险缴费卡结户通知书,经市资质资格办核查后,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结户手续。综合保险缴费注销后,卡内资金结息后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按照该文件,可以理解为:这笔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而由总包单位操办。
  • 2021-04-08 10:22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条例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修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08 10:19 齐晓娇 客户经理

    1、《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2002]第123号令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2004]第34号令
    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349号
    以上是综合保险的相关政策。你说的这个文件是安质监缴纳的保险,在综合保险实行后就废止了,目前建筑行业缴纳综合保险。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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