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私自乱改工资,不遵...
潍坊阳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私自乱改工资,不遵守员工的利益?怎么举报他们?
齐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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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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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20最佳答案
对于保险,有两个部门可以监管:劳动稽查,或者保监局(当地的保险协会),具体电话可以通过114查询。
如果他们扣押工资,就直接找人事说,如果不正常开工资就投诉他们,告诉他们你要投诉的部门和电话号码,他们不敢扣押工资的。
如果他们扣押工资,就直接找人事说,如果不正常开工资就投诉他们,告诉他们你要投诉的部门和电话号码,他们不敢扣押工资的。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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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26 黄益民 客户经理
一、对于试用期百分之八十的工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至于要如何定试用期发多少,那么如果根据转正后的3500来算,那么百分之八十就是2800,那不是多发你工资了吗?或者你想以此类推,试用期工资推导出转正工资,可是你合同已经签了3500税后工资,所以,不用再计较试用期工资。
二、关于合同约定的税后3500,你方可以要求单位支付3500工资,当然,税指的是个人所得税上了之后,而税后并不包括保险,保险是根据比例来收取的,企业、个人都要承担部分款项的,所以,只能要求个人所得税扣除后得3500,保险呢另外算。
公司不足额支付工资的,那么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双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21-04-09 12:23 边华涛 客户经理
太混蛋了!刚刚阳光保险一个业务员给我打电话,推销意外保险,不停的灌输我不买就对不起自己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国家,我实在受不了了,就说我真还有事但我仍然不好意思挂别人电话。她竟然奸笑一声,说什么,那随便你,你自己好好掂量吧,就“啪”的挂了电话,真是无语了,现在的人,什么素质啊! -
2021-04-09 12:17 连亚玉 客户经理
那我来告诉你是阳光保险公司告诉你第二年一个成人万能续期是1500是写在名文里了吗?若是那肯定骗你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一样,第一年俑金高,往下就递减了,保险公司也要盈利的。
在说了各位,保险公司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成立早晚之分,各家保险公司都是很有实力的,否则,是开不保险公司的,保监会也不许开。因为保险公司有保监会监管。别用想象去评论保险公司好与坏,而要去看保险公司的条款,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的体现。 -
2021-04-09 12:14 龚子龙 客户经理
来凤阳光保险是最神的 他妈的我修车关他什么事 他在旁边说 像是他的车一样 -
2021-04-09 12:11 米增奇 客户经理
阳光保险公司太垃圾,坐标安徽。被朋友拉去的,说前三个月每月1500元津贴,培训两天下工号,然后就盯着你要开单,开两单后转正,才能拿到津贴,我说刚来手里没有单子,主管要求我自己买,懵逼了,我是来挣钱的,不是客户来买保险的,洗了两天脑子我没就犯,然后说开不了单,不能让我掏钱发你工资吧。呵呵,及时止损,果断跑路 -
2021-04-09 12:08 龙川凤 客户经理
阳光保险就是坑客户,不坑客户能发展这么快吗? -
2021-04-09 12:05 黄皖生 客户经理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阳光人寿总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薪资发放押后”问题。阳光人寿电销人员的薪资发放,每月15日为固定发薪日,发放的是上月的薪资,并没有后押情况,目前行业内的公司大都采取这种发薪制度。
第二,“每天通时不够的罚款5元”问题。经了解,这是潍坊电销中心的内部暂时规定,此举主要目的是激励大家,但不符合总公司规定,经总公司纠正后,目前此规定已经取消。
第三,“年前不允许办理离职”及“离职扣发工资”问题。经了解,这可能是个别业务团队主管的口头要求,不是公司行为。在接到您反映的信息后,潍坊中心及时召开主管会,强调该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并对此做法提出严肃批评和警告,以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离职扣发工资问题,经调查,不存在。
以上情况,如您仍有异议,欢迎您继续向公司反馈,如有违规之处,公司绝不偏袒,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潍坊电销中心 张屾zhangshen-lhq@sinosig.com;总公司电销事业部 隋轶 suiyi-lhq@sinosi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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