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按责任比例赔偿”约定的...
黄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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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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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39最佳答案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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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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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48 黄盛林 客户经理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 就要按照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了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 就得按照该标准 -
2021-04-09 12:45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只要有责任,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是一万,商业险就要按责任在限额内划分比例赔偿,你三者保的多少 -
2021-04-09 12:42 连东英 客户经理
1、交强险只要你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双方应由强制三责险承担的部分,你和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
2、商业险理赔:(一般是扣除交强险理赔的金额的,按责任比例承担理赔)
(1)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一般赔偿为70%;
(2)负全责,保险公司一般赔偿为100%;拓展资料:
保险(Insurance或缩写为insur),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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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36 边友康 客户经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你要向对方或交警部门了解轿车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
一、如果轿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
那就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数额,主要责任为60%至90%,次要责任为10%至40%。保险公司一般按三七开处理。
二、如果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摩托车司机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强制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不按责任比例赔偿。
如果摩托车司机的损失还不足以得到赔偿,而轿车又投保了商业保险,那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就可以纳入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商业保险赔偿是按合同约定处理,一般按事故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数额,你所说的主次责任划分,保险公司一般按三七开处理,即轿车承担七成责任,摩托车司机承担三成责任。
如果摩托车司机的损失还不足以得到赔偿,而轿车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就按事故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数额,主要责任为60%至90%,次要责任为10%至40%。你所说的按三七开处理符合规定范围。
关于第二个问题。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摩托车司机虽属农村户口,但他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并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根据上述复函精神,应按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摩托车司机应提供暂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关于居住情况证明、连续工作的证明、社保缴交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还可以提供关于居住、收入情况的证人证言,越详尽越好。 -
2021-04-09 12:33 樊振玲 客户经理
考试说明
理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赔员定级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卷(A003,高级基础类)
1、本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
2、每套试卷为两份,试题卷和答题卷各一份;
3、考生请用黑、蓝色园珠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卷上写出答案;
4、基础类全部为客观题,只需写出答案的字母和符号即可.
考生信息
┏━━━━━━┳━━━━━┳━━━┳━━━━━┓
┃所属分公司┃所在单位┃姓名┃准考证号┃
┣━━━━━━╋━━━━━╋━━━╋━━━━━┫
┃┃┃┃┃
┗━━━━━━┻━━━━━┻━━━┻━━━━━┛
一、单项选择恿(每题1分,共50分,请将备选答案中代表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标号填入答
题卷)
l、风险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
构成的要素包括风险因素、(
A.风险标的和风险事故
C.风险性质和风险原因
这些要素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生和发展。一般认为,风险
)等。
B.风险事故和损失
D.风险原因和损失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的是()。
A.自留B.保险C.预防D.转移
3、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如实告知、
弃权与禁止反言以及()。
A.诚实B.守信C.保证D.信用
4、按照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规定,
险是()。
A.企业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
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C.机动车辆保险D.人身保险
5、1916年7月30日,一场原因木明的大火造成停在纽约港码头货场上的一些货车爆炸。
爆炸引起了另一场大火,火灾继而又引起了新的更剧烈的爆炸。这次爆炸造成的冲击波,损
坏了停泊在1000英尺以外的船舶。该案中船舶受损的近因是()。
A.第一场大火B.第一场爆炸C.第二场大火D.第二场爆炸
6、某企业厂房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由于第三者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生成的损失金额为300
万元,事故发生时该厂房的实际价值为500万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240万元的赔款后
取得了向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并最终获得250万元的追偿款。这250万元追偿款的分配如
下,即()。
A.250万元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
B.200万元归保险公司,50万元归被保险人
C.240万元归保险公司,10万元归被保险人
D.保险公司先拿24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与被保险人平分
7、保险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是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并确定为(
A.共同海损B.单独海损C.推定全损D.实际灭失
8、某制药厂为其拥有的一幢价值200万元的办公用楼投保,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签
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是120万元与180万元。后该办公楼遭受火灾,损失达
180万元。按照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款分别为
()万元o
A.72;108B.90;90
9、一栋房屋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投保后不久即被全部焚毁,此时房屋的市价为55万元。
按照赔偿原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以()为限。
A.实际损失B.保险金额C.市场价值D.责任限额
10、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当损失金额
大于免赔数额时则无须进行扣减的部分,称为()。
A.绝对免赔额B.相耐免赔额
C.免赔责任额D.共赔责任额
11、刘明向某财险公司营业部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单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依照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财险公司应当就有关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刘明予
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A.该条款未经法院确认不产生效力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该条款未经投保人确认不产生效力
D.依保险法规定确认该条款的效力
1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B.可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可以退还保险费
C.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部分退还保险费
D.可以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
人员()。
A.-定期限进入保险业,该期限为三年
B.-定期限进入保险业,该期限为五年
C.-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D.-定期限但不可终身进入保险业
1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于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
A.可以随意变更B.可以部分变更
C.可以变更条款,但不得变更费率D.都不得随意变更
15、新《保险法》开始实施的时间为(
A.2009年1月1日
C.2009年10月1日
1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是()。
A.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
或故意包庇隐瞒
B.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C.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
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D.案发前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中规定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
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
元以上时,应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穿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5000元:500
C.20000元;2000
B.10000元;1000
D.30000元;3000
18、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保险人
19、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B.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责任D.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A.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B.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D.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1、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循的原则是()。
A.无限告知原则B.部分告知原则
C.全部告知原则D.询问告知原则
3
日日
l''1
月月
71
年年
90
Ol
OO
22
,良阢
22、财产险、船舶险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为()。
A.逐案估计法B.平均值估计法
C.赔付率法D.财务调整法
2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生效条件是
()。
A.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告知该条款
B.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
C.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该条款
D.该条款应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24、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尽管灾害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对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
抢救义务而加重损失的部分,保险人()。
A.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费
C.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
B.对原有损失也不赔付
D.不负赔偿责任
25、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
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的最终支付方应该是()。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A.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C.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可承担赔偿责任
D.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舵解除保险合同
2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将产生的法律后
果是()。
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28、在财产保险理赔中,对于重复保险的损失赔偿实行损失分摊原则,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
比例赔付原则,它体现财产保险的()。
A.有偿性B.无偿性C.给付性D.补偿性
29、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
条款的含义产生了歧义。在此情形下,法官解释条款的原则是()。
A.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B.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直接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30、下列选项中,属于理赔时效指标的是()。
A.估损偏差率B.立案注销率C.出险率D.当期案件理赔周期
31、根据公司相关理赔管理规定,
级公司。
A.接报案B.立案
对超分公司权限内赔案,分公司在()环节上报上
C.预付D.结案
32、根据公司相关理赔管理规定,理赔权限依据()确定。
A.报损金额或估损金额B.预付赔款金额C.保险金额D.保险价值
33、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来
确定。
A.实际价格B.估计价格C.重置价格D.市场价格
34、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A.10日B.10个工作日C.15日D.15个工作日
35、下面选项中,可以进行立案注销的事项是(
A.客户在报案后长达半年没有提交索赔资料
B.客户正式放弃索赔
C.理赔人员判断可以拒赔
D.以上均可以
36、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是指()。
A.自始无效B.经解除后无效C.经撤销后无效D.经终止后无效
37、根据理赔省集中方案,对地市分公司权限内赔案聘请总公司名录内的公估人对,应
()
A.直接报总公司审批B.由地市分公司直接聘请
C.报省级分公司审批D.向省级分公司报备
38、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应在赔款时()。
A.予以扣减B.不再扣减C.协商处理D.以上均可
39、关于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下列选项中,描述不正确的是()。
A.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财产
B.对所有施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都进行赔偿
C.施救费与保险财产的赔款应分别计算
D.计算保险财产赔款不需要按比例分摊时,施救费用也不按比例分摊
40、总公司2010年理赔质量考核评分办法中的“估损偏差率”是指()。
A.结案前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间的偏差率
B。首次估损时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间的偏差率
C.准备金评估时点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间的偏差率
D。以上均不对
41、总公司2010年理赔质量考核评分办法中的“估损充足率”是指()。
A.结案前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间的偏差率
B.首次估损时估损金额与结案金额间的偏差率
C.对应立案未决清单中案件的未结金额与立案未决清单中的案件发展至当前的已结金额的
比例
D.以上均不对
4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之一是文义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是(
A.保险单与投保单不一致时,以保险单为准
B.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
C.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不一致时,以手写内容为准
D.行业术语与保险用语不一致时,以行业术语为准
43、在我国,重复保险采取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是指各保险人()。
A.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来计算承担的赔款
B.按照各自单独赔付时的赔款与所有保险人单独赔付金额之和的比例来计算承担的赔款
C.按出单的顺序确定赔偿责任
D.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保险人应承担的比例
44、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
A.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C.海上保险D.保证保险
45、企业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权。
A.保险金额B.保险价值C.赔偿金额D.实际损失
46、《保险法》规定,对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的解释。
A.被保险人或受益人B.保险人C.第三者D.投保人
47、下列选项中,()不具有保险利益。
A.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
B.财产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其抵押或质押财产
C.商业企业对社会公共财产
D.财产的经营管理人对其财产
48、在发生大面积灾害,在媒体上获知某被保险人已经受损时,理赔人员应(
A.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现场查勘B.等待被保险人出险报案
C.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D.立即提供预付赔款服务
49、保险法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三部分内容,其中关于调整保险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称为()。
A.保险合同法B.保险业法C.保险特别法D.保险法
50、通常,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是()。
A.保险费率B.保险条款C.保险成本D.偿付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恿意的答案,请
将代表正确答案的标号填入答题卷内。少选但选择正确得1分,多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l、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风险发生损失的成本。其具体方法有
()。
A.转移风险B.预防风险C.自留风险D.分散风险
2、在财产保险中,通常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的原因是(
A.保险企业破产B.被保险人死亡
C.保险财产买卖D.保险财产转让
3、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B.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
约定的合同除外
C.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欺规定的通知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部分损失时,下列选项中,
说法不正确的是()。
A.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B.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C.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投保人
D.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
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5、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要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其重点内容包括(
A.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B.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
C.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
D.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6、“六条禁令”的内容包括(
A.严禁埋单、撕单和制作阴阳单
B.严禁制作假赌案
C.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D.严禁在赔款中列支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承
担的民事责任是()。
A.违约责任B.过失责任C.严格责任D.侵权责任
8、财产保险费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A.纯费率B.费用率C.附加费率D.赔付率
9、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合法的利益B.可确定的利益C.经济利益D.合同利益
10、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以(
A.实际损失B.保险金额
)为限。
C.保险利益D.保险价值
1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算方法有()。
A.逐案估计法B.平均值估计法C.赔付率法D.财务调整法
12、根据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重开赔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是(
A.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原处理情况存在差异
B.被保险人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且理由成立
C.涉及对商业车险与交强险案件赔款或费用的重新归集
D.原赔案处理出现差错
13、根据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是(
A.不属于保险责任
B.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C.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隼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
D.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14、根据公司相关理赔管理规定,下列选项中,定义正确的是()。
A.案件处理率=当期处理案件总量/当期报案数量×10096
B.限时立案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立案(车险3天,非车险5天)的案件数量占所有有效报案
数量的比例
C.赔付率=已决赔款/签单保费
D.未决发展比率是指上年度末未决赔案在本年度的发展金额与上年度末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比例
15、根据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
A.被保险人调整报损金额和项目
C.与客户谈判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应该对估损金额进行调整的情况是()。
B.再次查勘定损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D.年终人为调整
16、根据公司理赔省集中方案,需省集中操作进行管控的关键环节是(
A.延时报立案B.案件注销
C.通融赔案审核D.估损金额调整
17、对逐案估损评估准备金的险种,人为低估估损金额的后果是(
A.降低当期赔付成本
B.在下一年度产生不利发展,影响下一年度赔付成本
C影响精算师对发展因子的判断
D.没有影响
18、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是指(
A.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
B.保险人未向投保人说明全部条款的
C.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D.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
19、对按照平均值估计法来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车险、意外险等,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关
的因素有()。
A.历史赔付案均B.理赔速度C.未决赔案案龄D.逐案估损金额
20、根据公司2010年理赔质量考核评分办法,
A.案件处理率B.车险理赔周期
考核的理赔效率指标包括()。
C.结案率D.立案周期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在答题卷内填入判断结果,“√一表示正确,"x''表示
错误)
1、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小损害范围。()
2、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倮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电话通
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
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4、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后,财产保险公司即可开展业务。()
5、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自出险之日起计算。()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急于恢复,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无法确认部
分损失。对该部分无法确认的损失,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7、2010年3月5日,张先生将其车转让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原来投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
该车转让前后都是家庭自用,那么车辆转让后,该车的交强险和车损险继续有效。()
8、对地市公司权限内赔案,地市分公司可自主决定通融事宜。()
9、财产保险合同无效即指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10、已赚保费赔付率是某一年度内的赔款支出与该年度已入账保费的比率。()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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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2:30 齐晓怡 客户经理
2011年11月23日,陈在明所有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09版)》载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的限额为5万元×2,新车购置价26270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5月8日6时23分,彭建辉驾驶川X08532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谢陈路下行隆鑫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正洪驾驶的渝G12257号东风牌货车、唐顺碧驾驶的渝 A1T017小型轿车分别相撞,导致三车受损、张正洪受伤等。重庆高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彭建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渝G12257号车在该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价值为64257元,陈在明支付鉴定费2530元。张正洪的伤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3年3月6日,陈在明与张正洪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由陈在明一次性赔偿张正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金、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共计115452元,张正洪的相关权利转给陈在明。2013年9月8日,四川省武胜县法院作出作出(2013)武胜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正洪受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42263.04元,陈在明实际请求6545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013年3月10日,和庆公司书面告知陈在明:永诚公司拒绝赔付,渝G12257号车的保险赔偿权利由陈在明主张。2013年11月,陈在明诉至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永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损失险保险金66787 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50000元。
【要旨】
1、保险合同中关于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为常人所能够理解,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违反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涪法民初字第03035号民事判决。永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认为,永诚公司对不足额投保赔付条款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永诚公司要求投保车辆的损失险按免责约定的比例赔偿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陈在明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永诚公司应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故判决: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保险赔偿金116787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特别约定“本保险单车损险为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常人能够理解,保险人不应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依据该条款,投保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责时不能获得赔偿,违反交通规则有责反而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这与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法治原则相悖。故永诚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故改判为:永诚公司向陈在明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423.30元、车上人员险保险金50000元,共计75423.30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
1、对双方约定本案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永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审判实务中,许多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凡是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要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即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这说明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是: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是否为常人能够理解,故对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能够为常人理解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双方关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的约定即属该情形,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现行商业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赔偿金,即俗称“无责免赔”条款,保险人也以该条款主张免责,投保人因此遭受损失不能得到救济,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认识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法律适用作出统一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无责免赔”条款属保险人提供的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2、商业保险的本质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投保人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该损失由保险人依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代替投保人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等即使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保险事故给投保人等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仍然客观存在,如认定商业保险的“无责免赔”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即投保人等不能依据该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而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反而可以获得赔付。这显然是在鼓励引导公民违反交通规则,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和保险的本质,更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2021-04-09 12:29 连东英 客户经理
您好,(一)合同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因此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40条还有一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该条表述来理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这样,《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之间就形成了逻辑上的矛盾:按照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只要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3条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只要以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该条款即为有效;而按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论其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请了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只要格式合同中有免除其责任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便绝对无效。目前对于这一矛盾,合同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解释或修正。
(二)保险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上述规定借鉴了《合同法》40条的立法精神,但在表述上又不尽相同。该条规定强调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此处的“依法”应理解为依据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有关该项权利或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合意或约定而更改或排除。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除法定免责条件外,更多是基于特定险种的不同风险考量而做出的技术安排,符合保险原理,具有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属于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范畴,不应界定为强制无效条款。
同时,《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规定相比《合同法》第39条的要求更加严格,也更有利于对弱势合同相对方的保护。合同法要求条款提供方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则要求必须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还须主动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或要求为前提,而是保险人应强制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上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作出了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同时受《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调整。如前文分析,两部部门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应当考虑的是:合同法属于一般法,制定实施时间为1999年;保险法属于特殊法,修订实施时间为2009年。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应以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依据。
对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可依循如下原则:格式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属于绝对无效条款。除该类条款外,基于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符合保险原理、具备精算基础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法有效。对于该类条款,保险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提示及明确说明,否则该类条款虽属合法有效条款,但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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