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关于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方面的问题本人工作...

本人是上海户口,失业的情况下领取的津贴标准是多少有看到要建立什么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我以前公司都帮我缴纳4金,这个算已经有个人账户了吗
赵风英 来自: 网页 2021-04-13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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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05:13最佳答案

你不可以申请报销,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生育保险都是要求,在生育当天向前的10个月内生育保险是正常缴纳的(有个别地区更为严格要求在之后的 3-6个月还要正常缴费)才能申请报销 。你已经办理了失业手续,自己是不能缴纳生育保险的,所以不能申请 。有一个解决办法不知你是不是符合,看你爱人是否一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如是可由他向企业申请报销你的生育保险 。我曾经为员工办理过这样的申领手续 。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3 05:25 连书纳 客户经理

    生育保险断交了还能报销吗?

  • 2021-04-13 05:22 龚巧丽 客户经理

    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属于生育保险可报销期内,是可以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的,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5个月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准生证原价和复印件;

    (二)身份证原价和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

    (四)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二十七条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登记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13 05:19 桑风月 客户经理

    生育险断交后,如果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报销。
    首先,要满足三大条件,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累计满12个月即可,没有连续缴纳也行);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费(失业者生孩子可领,流产不能领);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外地医院也可以报销哦!)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切记:过期不候!)
  • 2021-04-13 05:16 齐显峰 客户经理

    建议你看看所在省的失业保险条例,比如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就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另外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参医保,生育的话也可以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 2021-04-13 05:10 龚小荣 客户经理

    关于失业保险第三问: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是否享受生育补助金?什么时候截止申请?

  • 2021-04-13 05:07 齐景国 客户经理

    单位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以取消职工的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2021-04-13 05:04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失业保险新条例第21条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目前上海、四川、天津也已实行这种做法。
    生育保险的领取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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