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车庆云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5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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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7:50最佳答案

《保险学概论》互动学习体会
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1、XXX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XXX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案例教学,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xxx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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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04-15 08:05 符耀精 客户经理

    1.根据你阐述`AB无保险利益,B是不能为A投保的,所以问题不成立
    2.根据你阐述,本人理解为你要表达之意思是B代A交费并签名,由A为投保人为A自己购买的保险.A不知情也没亲笔签名.....告什么告啊?当然不会陪!!!
    想极端点,走头无路的情况下,我去为一个精神失常的乞丐投保,受益人写我,然后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将其一脚踢入河中,只要没被发现......
    这个是保险法规定了的,目的之一就是预防道德风险.该怎么判,很清楚了吧.
  • 2021-04-15 08:02 齐景国 客户经理

    分析:一个公司在成立之初,通常仅由少数人负责营运业务,随着业务发展及扩大,演变为部门化后,自然会有一群人负责特定部门的任务以达成公司的目标,此时新的挑战自然就会出现。各部门有其独特文化,久而久之容易造成各行其是,而且部门之间为了争夺资源,冲突也很容易出现,最常见的一种是,部门之间都想证明自己的想法的是正确的。这种部门之间的争执对公司的营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当两个部门各执己见时就造成沟通上的障碍,理解对方的立场也变得更加困难。在上述的物业公司案例中,弱电人员与强电人员各执己见,双方无法互相了解对方的观点。而事实上,原来的问题可能很单纯。当有了坦诚的沟通后,强、弱电人员双方就很容易达成共识,问题就能很快解决。
    另外,前台接待人员接到填写资料任务时,他们用工作繁琐为由拒绝这项任务,这种本位主义也让许多主管头疼,可是如果仔细分析问题,为何前台接待人员不愿意做这件事情呢?这值得研究推敲。也许他们对这些需填写的表格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填写表格所带来的意义和价值,他们当然也很担心万一将客户的资料填写错误后可能会导致犯错,于是这件事就增加了工作上的压力。因此,当布置一项新任务时,能够有效地沟通和说明并让执行者了解如何去做就格外重要。此外,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需给与示范和奖励,借由这种示范和奖励,工作人员对表格上的内容更加了解,他们会有更高的自信去执行这项任务。由于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时专注于本部门内的问题,因此对于顾客在其他方面的需求常常以非本部门的责任推委。可是自顾客的角度来观察,员工都代表着公司,当员工以非自己本部门的职责拒绝顾客后,当然也造成了顾客的不愉快,自然使服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解决方案
    首先,在避免部门冲突、加强部门协作上,最重要的是建立相互的信任,要想建立正向的工作氛围,有三种方法:一、唯一能自部门冲突中获得的最大好处就是避免冲突。如果部门之间发生冲突,即使在冲突中获得资源的一方,与别的部门在未来合作上也会机会大为减少,甚至其他部门会寻求日后报复的机会。二、尊重其他部门的想法,不要指责其他部门的想法错误。因为每一个部门都有其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当我们批评其他部门的观点错误时,我们无法从更深刻的角度去了解对方的想法。三、如果本部门曾经有过错误的想法则应该勇于承认,这种方式能够很快消除其他部门对本部门的成见。假使只是试着为过错辩解,也会产生更多的争议,将无法得到对方的谅解。 当正向氛围建立以后,要想提升部门间的合作关系,追求更大的效益,在态度上,应该要求各部门在协作时抱持善意的态度。如果,我们对其他部门保持着怀疑、恶意甚至互相较量的意图时,合作机会自然会降低。若是在协作上遇到观点不同时,要先从双方共同的地方开始谈论,当人们更能够看出这种共同点时,团队合作才易实现。 另外,鼓励其他部门畅谈己见。在跨部门协作时,我们可采用下列方法达成共识:确定目标为完成正确的工作,而不是讨论谁的功劳和贡献最大。只要愿意与其他部门合作达成任务,当任务完成之后再来讨论功劳也不算晚。另外,各部门经常去看公司的愿景,同时,在提出本部门观点时需列举各项正当的理由,使得各个部门能够了解并达成共同合作。
    如何加强各部门的合作: ◆评估自己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态度。若是怀有负面的观点请向自己提这样的问题:“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种想法吗?”若是协作不好双方都应负责任。提问自己是否在扩大冲突上“有贡献”? ◆采取相关的具体的步骤和行动,尽量避免因个人因素导致部门冲突。用下列问题提醒自己:“我们能做哪些事情来改善部门间的关系?” ◆请用停、看、听的交通规则。譬如:通过火车平交道车辆应该停,仔细观看有无火车经过,同样,部门合作中“停止”指停止思考过去不愉快的经验;“看”就是观看合作的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的贡献;“听”就是聆听其他部门的观念和想法。 ◆为合作做出努力,为部门的合作设出大家都能明了的标准。 ◆观察这种改变是否发生。若是正向的协作状况已发现,代表你的努力有所贡献。
  • 2021-04-15 07:59 米大丽 客户经理

    因此案例中.父母没尽到监护小孩的责任而引起火灾.保险公司可不赔.
  • 2021-04-15 07:56 黄益泉 客户经理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2.免责条款有“瑕疵” 中人寿被判赔偿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
    胡某是怀柔区杨宋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杨宋镇小学)在校学生,该小学于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连续为该校的学生集体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胡某为被保险人之一,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确诊为“左肾母细胞瘤”并住院治疗,同年7月19日出院。后又于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疗,于12月8日出院。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胡某的理赔申请就两次住院发生的费用进行了理赔。去年9月15日,杨宋镇小学再次为该校学生通过北京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寿保险公司为该校学生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险。胡棋仍在被保险人之列,并交纳了保险费用50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9月15日0时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时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两次住院治疗,但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胡某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人寿保险公司理赔9250.46元。
    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其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未治愈患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故不同意理赔。
    分析: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根据人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凭单背面条款所载免责情形的第十条的规定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导致死亡或残疾,或已有疾病及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故法院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人寿保险公司确认胡某首次投保时间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并未患有“左肾母细胞瘤”,也并不存在所患“左肾母细胞瘤”尚未治愈的情形。胡某在连续投保的保险期间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属于人寿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范围之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赔偿胡某住院医疗保险金7650.47元。人寿保险公司以其出具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六项中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作为拒赔理由,因人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条款的相关证据,故该条款记载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的合同依据应为人寿保险公司交付给胡某保险凭证。故人寿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3.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险 失踪半年能否获赔
    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分析: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5.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的情况下,该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场诉讼。因为,这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决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事实概要 诉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驾驶的私家轿车去商场,坐在助手席上,当车辆在商场的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引导下,打开转向灯,准备进入商场的停车场时,突然被从前面疾驶而来的Y1(被告,加害者)所驾驶的卡车撞击,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头部负外伤,颈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伤害。由于头部的外伤引起视神经也受到损伤。 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X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Y1的过错。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在居所悬梁自尽。 X1和X2(被害者A的儿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Y1和Y2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X1和X2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判Y1和Y2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过失是100%,正由于Y1的过失导致了A的负伤,并在积极治疗以后,仍然留下了十分严重的后遗症。A为病痛所折磨,并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击,使得A在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后,走上不归之路。从导致A自杀这一结果来看,其原因是双重的,就是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产生这双重痛苦的直接原因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为此,根据案情所列举的事实,可以推断出该自杀与交通事故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根据日本的《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障法》的规定,凡是机动车辆必须加入“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它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Y1自己拥有卡车,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加入了上述保险。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察,Y1驾驶该车肇事,在该交通事故中应当负全部责任。地方法院在对交通事故与A的自杀之间做出了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根据“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的损害补偿原则的规定,本应由Y1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由保险公司来填补。对此,笔者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
    6.一起典型的保险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赔付阜阳市蒙城县被保险人卢鑫子女20万元,为该案圆满划上了句号。
    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寿保险蒙城支公司业务员江某到县城宝塔公司西侧找到家电经营户卢鑫劝其投保,而卢却很不情愿地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和“夕阳红递增养老保险”,保额各10万元,但1.3万元的保费却未交。业务员江某为了促成这份保单,同时也为了卢某的利益,就为卢某代付了保费,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从卢某的家电门市部提走家电充抵保费。保险公司既然签了单,则合同有效,后卢某出现意外伤亡,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可谓一诺千金。
    分析:无
    7.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该赔付吗?
    黄某于2002年4月11日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又于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 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分析:7. 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从《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的规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即承诺。当该过程完成之后,保险合同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同样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以个人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例,依据当前国内的销售模式,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历: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进行宣传及保障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展业)、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业务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文件并提交相应资料以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后保险人印制保单并交付投保人(承保)。从法律的角度看,此过程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不同。根据审核决定种类的不同,承诺的时间落点及承诺的主体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上的差别:
    1、对于延期承保的决定而言,实质是对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了更改,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新要约。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表明在将来的某一时间再订立合同。如果投保人无异议,双方即达成一个预约(合同)。这种情况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问题。
    2、对于附加条件承保(即加费承保或者增加特别约定除外承保),因保险人对投保人要约的对价条款或者保险责任条款进行了更改,性质上构成新要约。该新要约仅针对本次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根据合同法,要约发出后,若未被有效撤销,要约发出人应受其所发出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构成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承诺的主体为投保人,合同于投保人接受该附加承保条件时起成立。
    3、对于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齐投保材料、接受体检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况,由于其实质仅在于要求要约人完善要约内容,并未构成要约内容之改变,故不构成新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何时成立在保险人审核决定作出后,以上述规则确定。
    本案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保险公司经过对投保书进行审核,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并未写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进一步提供体检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因此该通知书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诺,也非新的要约。因此投保人签收通知书并根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疾病死亡,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意外死亡”的定义,同时被保险人的情况也不属于暂收收据中所约定的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的体检过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据“暂收收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 2021-04-15 07:53 齐明杰 客户经理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2.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2.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2.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3.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2.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3.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2. 行驶中被追尾等;

    3.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2.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3.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1.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2.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3.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 2021-04-15 07:47 辛国爱 客户经理

    物流师考试辅导:案例分析题是一种没有绝对明确的标准答案的主观类题型。案例分析题的测试是对考生相关理论掌握、实践经验、系统思考与分析、观点组织与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的检验。案例分析题一般给出了篇幅较长的仿真情景材料。案例分析题的基本特征:一是要求考生能抓住本质,分析透彻,要有逻辑性;二是要按一定的步骤解答。如通过材料分析,明确案例所表现的本质问题,说明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拟采取的各种对策、方案和最后的结论;三是考生可以自己提出思路。但是,大多数出题者考虑到阅卷的统一性、方便性,常预先设置一些问答题、选择题,这就要求考生理解命题人的内在意图,在多方位、深层次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严密、清晰的论述。案例分析题解答前先要明确回答问题的角度,如当事人的角度、旁观者的角度、一般读案例材料人的角度。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思路是:首先进行问题的界定,即发现问题。有些案例分析题情景材料阅读后要进行评论,总结和评价其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得失或经验教训。其次进行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即找出问题的论据。这类案例材料只是描述了一个复杂的情景,考生的任务是从案例给定的各种表象症状中确诊出所存在实质性问题,然后分析原因,提出对策。问题诊断错误或者诊断不明,就易使所进行的案例分析偏离主题,或者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最后为解决问题对策的提出与论据。有些案例分析题要求解决的问题已告知考生,考生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备选方案的权衡比较,选定或综合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例题:1.IBM是全球最大的应用软件供应商,ISV(独立软件供应商)是独立开发人组成的技术服务支持公司。ISV与IBM相比是小型的、非产品型服务商,但是他们在独特的领域,比如“生态系统”,可以为IBM这样的超大型公司的产品提供附加市场价值的服务。IBM决定与ISV实行非竞争性合作,将开发与营销领域的力量联合起来,分散商业风险,提高总体利润。IBM在中国市场上将继续与ISV合作作为扩大在中国市场份额的重要策略。在过去数年里,IBM公司秉承对国内应用软件开发商的承诺,向ISV提供了先进的软硬件产品、技术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与专业服务,组建了完整的ISV支持构架,有专职的ISV销售和市场人员以及专门的ISV支持部门和解决方案咨询专家,为ISV提供各种专业的服务。ISV同IBM结盟,不仅可以掌握IBM的软件开发、管理项目实施技术,使用IBM先进的开发平台,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应用软件产品性能及竞争性,进行自己规范化的市场营销和运作,树立自身品牌形象,扩展商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创造的市场机会。目前,IBM的ISV合作伙伴已达到100多家,涉及电信、金融、保险、政府、生产流通等各个行业,提供从公自动化到全国性电子商务应用的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价值数千万美元的IBM软件、硬件产品正由IBM的合作伙伴赋予新的价值后交到客户手中。专门针对中国ISV的解决方案提供中心(SEC)成立于1998年年底。SEC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技术机构,IBM每年向该中心投入巨资,建立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免费让ISV进行应用开发和测试。但是,SEC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支持部门,它不开发成型的产品,而是为ISV提供模板,即半成品,旨在帮助ISV利用这些模板开发出针对不同行业的应用解决方案。SEC的优势在于技术开发,而不是仅限于提供解决方案。从实际角度来看,IBM作为一个厂商,拥有强大的技术后盾,但不可能对所有行业都了如指掌,需要将IBM的技术优势和ISV的行业知识结合在一起,为最终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SEC的主要任务是帮助ISV将自己的产品与IBM先进的软件技术相结合,向他们提供咨询、支持、测试和培训,并在市场推广方面助其一臂之力,帮助他们完成销售任务。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合作应用开发应用架构咨询与设计、产品快速入门培训、移植测试支持以及提供培训课程等。所谓合作应用开发,不是指IBM与ISV共同开发产品或应用,而是SEC根据市场需求和IBM产品状况,借鉴国际同行业、同类型解决方案的构造经验,结合IBM技术和产品优势,构造一个通用的解决方案模板。这些模板只是SEC开发出的“半成品”,而ISV可以利用现成的模板进行产品或应用开发,从而加速开发进程,使他们的产品或应用能够尽快进入市场,投入生产和运行。现在SEC已经开发出一些模板并提供给合作的ISV使用,如Easyportal、EasuCICS等。SEC有相应的资料和光盘来介绍这些模板和提供源代码,并且会定期更新。ISV也可以申请与SEC合作开发这些模板,尤其是在SEC没有现成的模板而市场又极为需要的时候。ISV的JAD申请获得批准以后,SEC将分配一个负责人专门管理JAD项目,与ISV讨论目前的应用状态,征询相关IBM业务代表的意见,确定JAD目标和计划,然后进行合作开发。JAD实际上是与ISV建立一种更密切合作关系的“入口”,建立JAD关系以后,ISV可以享用SEC能提供的所有资源,利用IBM的品牌进行市场推广,实现收益最大化。问题:1.IBM为什么要和比自己规模小得多的ISV合作?维持合作伙伴关系的途径。分析思路:成功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能够促使供求双方共同进步,达到双赢。案例中IBM和ISV的成功合作就是例子之一。双方相互信任,技术共享,信息共享,从而为共同的目标努力。解答:1.IBM虽然规模大,但是ISV在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独立合伙人性质使其具有非常灵活快速的技术服务支持能力。IBM在这方面需要与ISV合作的关键是IBM市场营销与ISV的开发优势相结合。一般来说,技术与市场能力差异化越大的商业伙伴越容易导致合作。商业合作的基础是稳定的利益关系和诚信,具体表现为:(1)高级管理层向合作伙伴展示坚定的责任感,并在各级员工中灌输同样的责任感。(2)合作伙伴优势互补,提出共同目标,并且能为客户带来增值服务,而这是依靠任何单独一家都不能做到的。合作的价值于将各自的能力联合起来,创建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展新市场,相应扩大各自的收入。(3)成功的合作关系都有正式的商业合同保证,确定了远景目标与财务目标,以及解决冲突的法,这是合作双方的法律保障。同时,只有经过仔细协商,合作双方才能实现协议规定的目标,为资源的投入制定严格的需求(如培训、技术和市场支持),并确定如何维持同盟关系。(4)健康互利的合作关系需要时间上的投入,并且还需要有一个支撑基础设施。在成功的合作伙伴关系中,由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负责一切。他们设置明确的盈利目标,定期召开会议监控进展过程,并建立衡量合作关系发展状况的机制。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需要在刚出现时就解决它们,不允许这些矛盾影响和破坏合作关系。(5)只有每个合作伙伴都成功了,才能说合作是成功的。联盟不应只成为其中一方实现销售目标的手段。合作双方应该在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方面处在同一个责任层面上。(6)合作伙伴关系应该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这样就可以在必要时做出适当的调整和变化。总之,合作的目的是双赢。随着合作伙伴的逐渐成功,个人也会获得同步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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