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所出医疗费用怎么算,是全部由单位出还是...

手指关节受伤且伤到软骨。
连亚琴 来自: 网页 2021-04-1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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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12:42最佳答案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但用人单位同意的除外。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二、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符合护理条件的,经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5 12:54 赵颖轶 客户经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孟宪江法律热线解答
  • 2021-04-15 12:51 黄睿哲 客户经理

    工资有单位发放,工伤治疗费用由社保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出。
  • 2021-04-15 12:48 窦连江 客户经理

    医药费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和限价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医药费支付与社保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2021-04-15 12:45 黄益溢 客户经理

    各地规定不同,大部分省市是谁同意使用谁支付。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 2021-04-15 12:39 齐晓威 客户经理

    医药费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和限价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医药费支付与社保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2021-04-15 12:36 龙展航 客户经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愿意承担当然最好,不过地方高院一般是判本人支付,比如浙江高院就规定了本人支付。因为单位该支付什么法律是写明了的,里面没有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又不报销,那就只有个人承担或者和工伤保险基金打官司了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021-04-15 12:33 黄相怀 客户经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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