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到达该...

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到达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与职业给付系数之积时.请问何解
樊振玲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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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10:40最佳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不行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6 11:01 黄相森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仅按照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遭受一项以上伤残,且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或同一器官
    时,保险人仅按照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事故遭受一项以上伤残,且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
    体或同一器官时,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遭受一项以上伤残时,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 2021-04-16 10:58 黄皖生 客户经理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遭受一项以上伤残,且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或同一器官
    时,保险人仅按照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不同意外事故遭受一项以上伤残,且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
    体或同一器官时,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遭受一项以上伤残时,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
  • 2021-04-16 10:55 符翠红 客户经理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额为100万元,如果在保险公司进行书面投保,告知相应财务状况后,符合标准也可投保200万的保额;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最高保额为50万,最低1000元。

    一般在网上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最高只能投保100万,网上投保一般是无法选择200万保额的。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扩展资料

    一、意外伤害险的特征:

    1、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2、保费计算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这种方法认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都相同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多。

    3、保险期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一般都不超过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4、责任准备金: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二、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16 10:5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主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 (见 7.1)及 子女 (见 7.2)投保本主险。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 (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 (见 7.7);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 (见 7.8)、跳伞、 攀岩 (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 探险 (见 7.10)、摔跤、 武术比赛 (见 7.11) 、 特技表演 (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7.14)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 (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4.2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一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2021-04-16 10:49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2021-04-16 10:46 梅金莉 客户经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扩展资料:

    投保方式:

    1、消费者可到专业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2、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在线投保。消费者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电子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3、消费者可以联系有资质的个人代理人购买。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4、还可以通过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购买:很多保险公司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事故。

    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

    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所属部位,且伤害事实成立(如:虽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16 10:43 龚小芝 客户经理

    您好,

    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的条件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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