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平安保险公司7.16日组织日照旅游时...

枣庄市平安保险公司7.16日组织日照旅游时真的吗?出发的时间和地点呢?
齐晓峰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8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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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06:03最佳答案

建议可以选择中国人寿,因为中国平安目前正处于转行阶段,具体原因如下:

1、中国平安目前正处于转行阶段,往互联网金融这一块在发展。

2、国企品牌,售后等有保证。中国人寿是一家国有企业,总公司加上其众多子公司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而且还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世界品牌500强企业,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3、收益率中国人寿正处于上升期:中国人寿上半年总投资收益率为5.77%,较2018年同期上升199个基点。考虑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后综合投资收益率为8.24%,较2018年同期上升463个基点。

4、新保险产品:中国人寿寿险公司针对健康开发了“国寿福(臻享版)”系列、“康宁终身(至尊版)”、 “财富传家”分红型终身寿险、“全家福”系列产品。资产管理率先推出“凤凰”、“麒麟”等系列产品,纾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支持民营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5、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a.2019年6月17日22时55分,四川省宜宾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中国人寿财险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6月18日上午8:32分,宜宾高县客户车辆因高空坠物造成车辆受损。

中国人寿财险在接到报案一小时内即完成公司在本次灾害中的首笔赔付。截至6月24日,中国人寿财险宜宾中支接到震区报案10件,无伤亡客户。目前,已完成赔付9件,赔付2万余元,中国人寿财险将持续为广大客户提供快速、便捷、人性化服务。

b.2019年6月,我国南方多地普降暴雨,爆发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严重,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灾情发生后,中国人寿财险高度重视,相关各级机构心系受灾客户,第一时间启动应急程序,制定理赔服务应急措施和预案,简化理赔流程,全力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截至6月24日,因此轮南方暴雨造成的报案量1395件,预估损失金额超2000万元,各项理赔工作正在高效、有序进行中,以尽快使受灾客户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扩展资料:

投保常见误区: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

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

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

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06:06 齐晓怡 客户经理

    这个条款很长,虽然我是友邦的,还是帮你发一下吧,但愿你能看懂。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详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首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10%确定,每给付满3次递增保险金额的0.6%。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9%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20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及所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4)后退还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保险金(包括20年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5)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若申领20年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继承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继承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继承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继承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或继承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并且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到达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偿还,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相应调整。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到达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偿还,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相应调整。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至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您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不予受理。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7)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2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0.3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4 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加上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10.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6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
    10.7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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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8 06:06 齐新海 客户经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 以下简称为 “ 本主险合同 ” 。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金额
    (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您可以选择每年或者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给付 1 次 “ 养老保险金 ” 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 ,并 保证给付 20 年。首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的 10% 确定,每给付满 3 次递增保险金额的 0.6% 。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开始,每月到达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该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月给付 1 次 “ 养老保险金 ” 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结束 ,并保证给付 20 年。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该保单年度年领养老保险金的 9% 确定。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与已给付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8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 养老保险金 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及所交保险费之和;
    ·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10.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10.2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10.3 )期间;
    (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 手续费 (见 10.4 )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保险金(包括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10.5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及祝寿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若申领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继承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继承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继承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或继承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或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或继承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 保单红利
    --------------------------------------------------------------------------------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并且在 约定的 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 1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 2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 3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 当 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到达 约定的 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偿还,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相应调整。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 ” 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 约定的 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果到达 约定的 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您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偿还,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相应调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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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10.6 ) 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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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至 约定 的 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前,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您在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不予受理。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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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年龄错误
    (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10.7 )计算。 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至 55 周岁 。
    (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 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 )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2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0.3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4 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 “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加上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10.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6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 4.5% 之较大者 ” 计算。
    10.7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 2021-04-18 06:03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平安保险与旅行社都是骗人的,日你老母的平安保险。指着这蒙人赚钱。欺骗消费者
  • 2021-04-18 06:00 龚小虎 客户经理

    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它的特色以及优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都是国内比较知名的保险公司,想了解更多知名的保险公司,可以阅读一下奶爸这篇文章。

    奶爸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两家公司吧:

    中国人寿保险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公司,总部设立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属中央金融企业。

    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注册资本有182亿元人民币,曾经连续7年入选全球500强企业。

    中国人寿保险的2020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人寿保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72.1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为281.57%,2019年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类。

    平安保险成立于1988年,总部在深圳,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


    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在2019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29名,并且蝉联全球多元保险企业第一。在2020年3月,入选了2020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第9位。其2019年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9.8%。

    奶爸总结:
    总的来说,无论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还是平安保险公司,它们两家都是资本雄厚的公司,是安全可靠的。

  • 2021-04-18 06:00 齐新洲 客户经理

    两家公司都非常有实力,都是世界500强,而且产品购买渠道非常丰富,判断一家保险公司的好或者不好,需要看因素,其中就包括偿付能力。

    要想知道更多保险公司的情况可以看这里:

    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对比: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任何时候,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体现了资产和负债的关系,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包括两个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这两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偿付能力只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才能有利于公司发展。

    中国人寿2019年年度偿付能力和往常一样保持稳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9.8%。

    平安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8%。

    对比可知,两家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数值相近,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不相上下。

  • 2021-04-18 05:57 连东英 客户经理

    说实话全是骗人的,平安保险公司最可恶,他们一次次通过业务员喊自己客户去港旅游,一次次在组织退货,平安公司相当于一个中介桥梁,把客户转嫁给旅行社,逃避责任,旅行社又都是比较远的,退货时间漫长,在香港买的货都是假货,香港的导游是最恶毒的导游,如果没买货一路都是在骂人,觉得大陆人都是猪一般的骂,内地人本分老实,回家网上一查发现上当,退货之路漫长艰难,只能说平安保险公司太她妈的坏了,别上当。
  • 2021-04-18 05:57 齐敦禹 客户经理

    说什麼都没有用那些黑心的旅游团,要钱不管他人死活,希望自己的亲戚朋友有跟团去香港澳门旅游的不要再上当受骗了!切记!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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