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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赔偿,保险人应当。A分别计算,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B分别计算,各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C一起计算,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D一起计算,以两个保险金额为限
齐晓娟 来自: 网页 2021-04-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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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14:51最佳答案

1、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标的全部赔偿。全部损失分为两种,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全部承担,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已经发生但是并未达到完全损失的程度。

2、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一部分损失,保险财产损失未达到完全损失,按其损失程度给予一定赔偿。

3、保险人可能会赔偿一些费用,除了全损和部分损失,对于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予赔偿,包括施救费用,追债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这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有一定限度,购买保险时需注意保险合同规定的可赔偿范围。

扩展资料: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也叫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它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的。适用于计算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方式的特点。

当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当保险金额比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高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只是多交了一些保费,多交保费部分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并不给付保险金;当保险金额少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叫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赔偿时,把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大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或者刚好等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全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额外的保险金。因此,当财产是部分损失时,这种保险对家庭来讲是十分经济的投资。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是指财产保险人在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款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一般在农作物收获保险中被广泛采用。保险赔偿额是农作物收获量与保险所保障的收获量相差的欠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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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14:51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五、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 2021-04-18 14:48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一、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5、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6、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综上所述,人们对贵重物品投保的,应该和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里面将保险标的物、保险数额、保费缴纳办法、保险期限等写清楚。签订好合同后,保险合同生效,在合同执行阶段,被投保财产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付。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保险合同到期后会全额退还吗?
  • 2021-04-18 14:48 齐斯琴 客户经理

    楼主,有关救助费用是否赔付的问题,你不需要看具体条款上是否包括,即便具体条款上没有包括,保险公司也是要负责的。
    因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负责赔付是《保险法》里赋予保险公司的义务。
    2009年修订后实施的新《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以条款中有没有不重要,《保险法》中都规定了的。
  • 2021-04-18 14:45 赵骏凯 客户经理

    先确定你买的是什么保险险种,如果是《安居综合保险条款D》,那么请参照以下条款执行索赔。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5、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6、入室抢劫。
  • 2021-04-18 14:45 齐敦禹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火灾发生后,假设你邻居没有抢救笔记本电脑而是抢救其他财产,那么未保财产损失将会减少,可是已投保的笔记本极有可能会遭焚毁。因此你邻居冒险救出保险财产,应视为投保人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2021-04-18 14:42 齐春影 客户经理

    在财产保险中,既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三、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为履行告知义务的。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2021-04-18 14:42 齐晓娟 客户经理

    一、施救费损失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法院就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具体而言:
    1)关于车辆损失费 法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2)关于吊费和牵引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称为“施救费”,因此,吊费和牵引费应属于施救费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施救费由保险人承担,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为本案的施救费(吊费和牵引费)合计1350元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
    3)关于评估费和拆解费 法院将拆解费认定为维修费有误,实际上拆解费同评估费性质相同,是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64之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高限额,还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评估费之和的最高限额。
    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文义理解,评估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若被保险人垫付了评估费用,保险人应当依法返还 ,本案评估费3050元(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1050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综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上述三项费用的总和194143元,并不因该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193000元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赔付后如何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上述金额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1)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后,就保险车辆修理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享有权利。因为保险人根据评估定损金额支付保险金已经足以修复保险车辆,如果被保险人仍享有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权利,则其将从保险中获利,违背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从《保险法》第59条的文义来理解,该法条仅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因为只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才会产生“受损保险标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系用于支付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修复后无疑仍旧归被保险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损保险标的”。
    本案虽然法院判决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一致,但从评估定损金额来看,保险标的的本身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只不过因保险人有义务额外支付施救费和评估费才使得赔款总额与保险金额一致,因此本案实际上是部分损失,不适用《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
    三、保险人可以得到什么残值
    本案系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用于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的保险车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值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否则被保险人将由此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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