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对...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的赔偿与保险标的的赔偿,保险人应当。A分别计算,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B分别计算,各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C一起计算,以一个保险金额为限D一起计算,以两个保险金额为限
黄皖生 来自: 移动端 2021-04-1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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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14:55最佳答案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火灾发生后,假设你邻居没有抢救笔记本电脑而是抢救其他财产,那么未保财产损失将会减少,可是已投保的笔记本极有可能会遭焚毁。因此你邻居冒险救出保险财产,应视为投保人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18 15:04 赵颖辉 客户经理

    1、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标的全部赔偿。全部损失分为两种,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全部承担,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已经发生但是并未达到完全损失的程度。

    2、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一部分损失,保险财产损失未达到完全损失,按其损失程度给予一定赔偿。

    3、保险人可能会赔偿一些费用,除了全损和部分损失,对于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予赔偿,包括施救费用,追债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这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有一定限度,购买保险时需注意保险合同规定的可赔偿范围。

    扩展资料: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也叫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它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的。适用于计算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方式的特点。

    当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当保险金额比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高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只是多交了一些保费,多交保费部分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并不给付保险金;当保险金额少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叫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赔偿时,把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大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或者刚好等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全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额外的保险金。因此,当财产是部分损失时,这种保险对家庭来讲是十分经济的投资。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是指财产保险人在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款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一般在农作物收获保险中被广泛采用。保险赔偿额是农作物收获量与保险所保障的收获量相差的欠收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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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8 15:01 赵马元 客户经理

    楼主,有关救助费用是否赔付的问题,你不需要看具体条款上是否包括,即便具体条款上没有包括,保险公司也是要负责的。
    因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负责赔付是《保险法》里赋予保险公司的义务。
    2009年修订后实施的新《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以条款中有没有不重要,《保险法》中都规定了的。
  • 2021-04-18 14:58 赵颖轶 客户经理

    一、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5、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6、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综上所述,人们对贵重物品投保的,应该和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里面将保险标的物、保险数额、保费缴纳办法、保险期限等写清楚。签订好合同后,保险合同生效,在合同执行阶段,被投保财产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赔付。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保险合同到期后会全额退还吗?
  • 2021-04-18 14:52 龚孝雄 客户经理

    先确定你买的是什么保险险种,如果是《安居综合保险条款D》,那么请参照以下条款执行索赔。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三)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5、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6、入室抢劫。
  • 2021-04-18 14:49 窦连池 客户经理

    一、施救费损失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法院就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具体而言:
    1)关于车辆损失费 法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2)关于吊费和牵引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称为“施救费”,因此,吊费和牵引费应属于施救费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施救费由保险人承担,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为本案的施救费(吊费和牵引费)合计1350元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
    3)关于评估费和拆解费 法院将拆解费认定为维修费有误,实际上拆解费同评估费性质相同,是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64之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高限额,还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评估费之和的最高限额。
    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文义理解,评估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若被保险人垫付了评估费用,保险人应当依法返还 ,本案评估费3050元(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1050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综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上述三项费用的总和194143元,并不因该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193000元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赔付后如何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上述金额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1)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后,就保险车辆修理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享有权利。因为保险人根据评估定损金额支付保险金已经足以修复保险车辆,如果被保险人仍享有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权利,则其将从保险中获利,违背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从《保险法》第59条的文义来理解,该法条仅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因为只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才会产生“受损保险标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系用于支付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修复后无疑仍旧归被保险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损保险标的”。
    本案虽然法院判决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一致,但从评估定损金额来看,保险标的的本身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只不过因保险人有义务额外支付施救费和评估费才使得赔款总额与保险金额一致,因此本案实际上是部分损失,不适用《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
    三、保险人可以得到什么残值
    本案系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用于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的保险车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值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否则被保险人将由此获得额外利益。
  • 2021-04-18 14:46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常见的就是家庭财产保险财产合同,很多家庭都会购买财产保险合同,也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哪些?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其主要条款为: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有以下责任:
    投保方的责任
    a、不得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得谎报财产的实际价值,对于决定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况要向保险方讲清,投保方如隐瞒被保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b、按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c、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任。
    d、保险标的发生变化,如所有权转移、变更座落地点、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负。
    e、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f、保险事故发生,投保方向保险方要求赔偿时,有义务提供保险财产或利益实际损失的清单、避免扩大损失费用的清单、有关单据和证明文件。在损失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投保方可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方的责任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的10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b、对投保方为了避免或者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方负责偿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c、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人可以以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方为条件,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再向第三者追偿。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基本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又称之为保险给付,为保险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又被称之为保险责任。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已经成立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确定或者可以确定;③保险危险的种类和范围已为确定;④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责任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发生。凡是由于特定的不可预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均应当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为合同约定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限制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险的性质发生变更、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原则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金钱给付为限;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财产保险的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即使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人恢复保险标的原状的条款,保险人仍可以依约选择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恢复保险标的的原状。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复保险的情形下,若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各保险金额的总和之比例,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限,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若有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保险代位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履行给付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及时核定保险给付的数额。保险人核定保险给付责任的主要事项有:保险单证的效力、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金的额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保险责任承担的事项。经保险人核定的保险给付的数额,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保险人应当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给付协议,并在达成保险给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保险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再者,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财产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例如,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否则,保险人拒绝签发保险单证。法律对保险费的交纳有规定的,投保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纳保险费,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一次付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此外,保险标的的危险降低或者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的,保险人增收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纳保险费和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2.防范灾害和采取施救措施的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自己负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
  • 2021-04-18 14:43 齐智国 客户经理

    在财产保险中,既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三、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标的转让,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为履行告知义务的。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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