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保险意外险的内容。如果受保了因无证...
龚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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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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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2:11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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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2:20 赵顺起 客户经理
一、 骑摩托车发生意外保险理赔条件:
(1)要看在驾驶过程中有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2)在出事的时候有没有喝酒、有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二、以下情形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给予理赔:
(1)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三、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1)意外医疗(门诊)1、保单2、最近一期保费收据3、索赔申请书、索赔委托书4、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及转账协议书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6、诊断证明书7、门诊病历8、意外事故证明9、门诊收据原件(附处方)。
(2)意外医疗(住院)1、保单2、最近一期保费收据3索赔申请书、索赔委托书4、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及转账协议书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6诊断证明书7、门诊病历8、出院记录、住院小结9、意外事故证明10、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意外伤残意外医疗(门诊)手续的1——8项+残疾鉴定书
(4)意外身故意外医疗(门诊)手续的1-8项+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非指定受益人还应有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一般资料齐全,一个月后才能取回医疗费。未给予理赔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
拓展资料:意外保险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条款: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1)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6)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8)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
2021-04-20 12:17 米国超 客户经理
本报邹城6月4日讯 6月4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给付其父母保险赔偿金20000元。
被保险人郑某生前是邹城市某厂职工。2006年5月28日,该厂与邹城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郑某等17名职工为受益人、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合同。工厂作为投保方,提交了被保险人的名单复印件。之后,保险公司将合同送给厂方一份,但没有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形向厂方解释说明。
2006年11月13日,郑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的父母认为,既然单位已为儿子办理了保险,就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后来,虽然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但出具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郑某违法驾驶造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免责规定,不予赔偿。为此,郑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
2021-04-20 12:14 龚崇权 客户经理
因为无证驾驶在保险中是不给予赔付的,属于保险公司的免除责任,不过如果你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时,并没有向你清楚的解释保险的免责条款,那么还是有希望拿到赔偿金的,如果找不到理由的话就只能认栽了,你宽慰点,慢慢想想,或许就可以想出来保险公司没有向你很明了的说明保险责任的事情呢,加油~~ -
2021-04-20 12:08 连书纳 客户经理
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这些事儿,买了意外险能赔付吗?要想得到解答得先了解这些知识:
首先,意外险顾名思义就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某种伤害。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上车必须持有有效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无效证件发生意外是不赔的。所以说无论是行驶那种车型,一定要注意合规合法。
最后再说一点,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障责任、免责条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至于这些信息如何查看,这份资料里都有讲解:
当然,发生纠纷时也不用担心,按照这个流程操作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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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2:05 符胜忠 客户经理
没用的,无证驾驶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怎么可能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支持!无证驾驶身亡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系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激活所涉的自助保险卡须根据保险公司网站所设定的统一的投保流程进行操作,该流程中设定了提示页面,在操作过程中亦有相应对话框弹出,提醒投保人阅读相应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及保险条款,并点击确认“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卡卡册内容和条款内容,并同意接受投保规则全部内容。确认保险人已经向本人明确说明了投保须知及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在内的全部保险条款的内容,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本保险”后,才能激活该保险卡,且涉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以字体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了提示。
所以你既然签订了保险,肯定知道那些是免赔的,你故意违反出事了,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的,法院也会采纳的!节哀吧! -
2021-04-20 12:02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按一般意外险条款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因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属责任免除范畴。如果被保险人签字栏是你父亲亲笔签名那这官司不好打,若是业务员或其它的人代为签名那你可以诉讼至法院。 -
2021-04-20 11:59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案例资料
意外险中的意外身故是指因非本人、非疾病、外来的、意外的事由或原因造成的死亡。本文探讨的无证无牌驾驶有三种情况,其一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其二是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其三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同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意外死亡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简要案情]:某公司为其员工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高某遭遇车祸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高某是在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摩托车时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高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高某亲属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拒绝给付保险金。高某亲属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被保险人方)的诉讼请求,支持保险公司拒绝理由
争议焦点:一、某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二、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三、某保险公司是否符合免赔条件?四、保险公司是否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
1、保险条款约定: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属于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免赔。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本案中某公司在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确认对免赔条款已阅读并理解。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赔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
2、高某发生意外时驾驶的车辆是否是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是否符合免赔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机动车”,是指以运输装置驱动或者索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参照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的规定,第6.1.1条汽缸工作容积:助力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第6.1.2条整车净重:助力车净重应不大于40KG;第6.1.6条助力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根据上述规定,高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条件,应按照机动车管理。因此高某的行为属于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根据免赔条款予以拒赔。
3、对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可能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来判定。免赔条款一般都加大加黑颜色相异,引起阅读时醒目作用,或者保险公司将免赔条款单独印制,制作单独的投保人声明等等,以此来证明保险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的签字、盖章,一般会被认定为保险人已对免赔条款作了明确说明。
4、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般都是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范围,像本案中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都是法律所禁止行为,当然也是免赔条款约定范围。对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应当谨慎行事。
5、意外险的责任范围是外来的、意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那么外来的、意外的因素是近因、主因,如果高某的无证无牌驾驶并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还是应当属于保险责任。如果高某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次责,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在意外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中高某无证无牌驾驶是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呢?高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即高某无证无牌驾驶是导致死亡的部分原因,等者认为还是应当具体分析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某的意外险可以获得10万元保险赔偿金,但因其自身有部分过错,相应的减少其获得的赔偿金,那么本案中的原告方至少应获得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这样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而本案中法院以一刀切的方式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笔者认为还是欠妥的。
风险提示:
1、不管是个人意外险还是团体意外险,在投保时都应尽可能的多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免赔条款。特别是团体意外险中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应当组织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的学习,让团体意外险中的每一个被保险人都知悉保险责任、免赔条款。
2、被保险人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一般都是拒赔的,因此要尽量避免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其他违法行为。
重点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第6条
《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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