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请问我公司收到一张保险公司开的发票,险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该怎么做账呢,谢谢在线等
辛培刚 来自: 网页 2021-04-2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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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6:37最佳答案

您好!
这应该是属于会计的工作,一楼已经帮我回答了您,为你不虚此行,给您提供点其他相关的信息,您可以作为扩展阅读。

这是关于团体意外险的产品,下次您公司在购买前,您可以作为资料拿出来参考比照,毕竟货比三家,才叫好的。请看:

1. 吉祥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全面,性价比较高的综合意外险产品。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300元/次(全年最多2000元);
2)飞机意外保险金高达50万元,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保险金10万元。
 
2. 一路平安综合意外险(网销版),其适合一般销售人士,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津贴,普通意外伤害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累计赔付。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50元/天;
2)飞机意外保险金高达50万元。
 
3. 人保健康“健康保险卡”(含重疾),适于企业管理层人士,仅480元即可享有健康、意外、意外医疗三重保障。
1)10万元保障31种重大疾病;
2)20万元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伤保障及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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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0 16:55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如果贵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能承担员工的商业保险费用,如果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在新准则下做“应付职工薪酬”处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不属于福利支的列支范围,如果记入了“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2021-04-20 16:52 齐春影 客户经理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比如意外保险,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意外伤害险”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2021-04-20 16:49 黄真敏 客户经理

    一、施工企业施工团体意外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二、解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2、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从上述规定可知,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施工固体意外险是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应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1)按职工的服务对象计提时
    借:工程施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支付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 2021-04-20 16:46 符育明 客户经理

    1、为职工缴纳的意外保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应该记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2、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险)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且可以税前扣除。
    员工意外险是指公司为了转嫁风险,给本公司员工投保意外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员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2021-04-20 16:43 赵飞虎 客户经理

    一、施工企业施工团体意外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二、解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2、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从上述规定可知,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施工固体意外险是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应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意外伤害险

    用给承包工程队的职工意外伤害险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20 16:40 齐明杰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除1以外的其他员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4-20 16:34 龚崇栋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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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意外伤害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二者并不相同。
    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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