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险有哪些保险公司

船舶油污险有哪些保险公司
齐春影 来自: 网页 2021-04-2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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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13:52最佳答案

一、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1 14:01 连佩忠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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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1 13:58 米国顺 客户经理

    1 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
    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远洋船舶保险、内河船舶保险。
    (1)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国内船舶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沿海、江河、湖泊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类
    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一切险、船舶全损险。
    (1)船舶一切险。船舶一切险又称船舶综合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以及保险船舶碰撞、触碰他船、码头、栈桥等,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
    (2)船舶全损险。船舶全损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仅对船舶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即对船舶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
    3 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
    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次保险。
    (1)船舶定期保险。船舶定期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确定为一个固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大多数船舶险为定期保险。
    (2)船舶航次保险。船舶航次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以一个航次计算。有些不经常从事运输的船舶可投保航次保险。
    4 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
    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建造保险、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木船保险、渔帆船保险。
    (1)船舶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是指以建造中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集财产险、工程险、船舶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保险。
    (2)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由于陆上或海上的危险,致使船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船舶修理费用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船舶或船舶的修理材料因陆上或海上危险,致使修船厂或造船厂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的修理材料费、施工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损失的一种保险。
    (4)木船保险。木船保险是相对于铁壳船的船舶损失险。
    (5)渔帆船保险。渔帆船保险是相对于机动船的船舶损失险。
  • 2021-04-21 13:55 边占武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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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
    按船舶航行的区域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远洋船舶保险、内河船舶保险。
    (1)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国际远洋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国内船舶保险。国内船舶保险是指以从事沿海、江河、湖泊运输的各种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类
    按可保利益的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一切险、船舶全损险。
    (1)船舶一切险。船舶一切险又称船舶综合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以及保险船舶碰撞、触碰他船、码头、栈桥等,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
    (2)船舶全损险。船舶全损险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仅对船舶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船舶保险。即对船舶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
    3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
    按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次保险。
    (1)船舶定期保险。船舶定期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确定为一个固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大多数船舶险为定期保险。
    (2)船舶航次保险。船舶航次保险是指船舶保险的期限以一个航次计算。有些不经常从事运输的船舶可投保航次保险。
    4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
    按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对象不同分类,船舶保险分为船舶建造保险、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木船保险、渔帆船保险。
    (1)船舶建造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是指以建造中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集财产险、工程险、船舶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保险。
    (2)船舶修理保险。船舶修理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由于陆上或海上的危险,致使船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3)船舶修理费用保险。船舶修理费用保险是指以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船舶或船舶的修理材料因陆上或海上危险,致使修船厂或造船厂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事故发生时的修理材料费、施工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损失的一种保险。
    (4)木船保险。木船保险是相对于铁壳船的船舶损失险。
    (5)渔帆船保险。渔帆船保险是相对于机动船的船舶损失险。

  • 2021-04-21 13:49 连伟杰 客户经理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凡在浙江辖区登记的载运散装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我局签发的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就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船舶
    (一)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2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暂缓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1000 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还应当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办证要求
    1、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备条件:
    1)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经浙江海事局备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 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提交材料:
    办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处当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3) 保单复印件;
    4)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对书面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平台反馈受理结果;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对于需要材料补正的,我局将在网上平台反馈原因,请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在网上申报平台给予结果反馈(工作台显示复审、审批或办结状态即可领取证书);
    5、证书领取:证书办理人员凭身份证领取;其余应持船舶所有人委托书,凭身份证领取。
    6、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为买卖、注销、保险人更换等原因,需要申请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蓝卡)退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况说明;
    2、船舶保险人退保申请函;
    3、经浙江海事局核发的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
    4、船舶注销登记复印件(如适用)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证书注意事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请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按照货种正确选择办理证书种类,每种证书提交一份申请表
    3、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并加盖所有人用章;
    4、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时,请注意核对船舶基本资料、保证类别、保证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地址,确保信息准确;
    5、保单和蓝卡中船舶航线应和船舶适航证书所载航区一致;
    6、保险期限应详细到XXXX年XX月XX日XX时;
  • 2021-04-21 13:46 黄相柏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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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凡在浙江辖区登记的载运散装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我局签发的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现就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船舶
    (一)所有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均应当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2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暂缓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除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外,还应当在其下次换发证书之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在办理本款所述两项证书时,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并在保证证明中写明保险种类。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沿海航行船舶,应当自2011年3月1日起持有《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及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自2010年10月1日起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办证要求
    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2、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经浙江海事局备案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3、提交材料:
    办理人在浙江海事局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可在浙江海事局危防处当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
    3)保单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办理结果:
    我局收到书面材料后,将对书面和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平台反馈受理结果;对于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对于需要材料补正的,我局将在网上平台反馈原因,请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提交材料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在网上申报平台给予结果反馈(工作台显示复审、审批或办结状态即可领取证书);
    5、证书领取:证书办理人员凭身份证领取;其余应持船舶所有人委托书,凭身份证领取。
    6、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其他证书不收费。
    三、退保要求
    船舶因为买卖、注销、保险人更换等原因,需要申请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蓝卡)退还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人情况说明;
    2、船舶保险人退保申请函;
    3、经浙江海事局核发的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
    4、船舶注销登记复印件(如适用)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办理证书注意事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请使用最新版本,可在浙江海事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按照货种正确选择办理证书种类,每种证书提交一份申请表
    3、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内容清晰可辨,并加盖所有人用章;
    4、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时,请注意核对船舶基本资料、保证类别、保证期限和保险人名称地址,确保信息准确;
    5、保单和蓝卡中船舶航线应和船舶适航证书所载航区一致;
    6、保险期限应详细到XXXX年XX月XX日XX时;

  • 2021-04-21 13:43 连亚玉 客户经理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以上是各海事机构统一的要求,另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会有其他个别材料需要提交,建议你去之前打海事局政务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
  • 2021-04-21 13:40 龚巧丽 客户经理

    您好!目前国内经营船舶保险的公司主要有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华泰财险、美亚财险、苏黎世保险公司等。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慧择网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投保船舶保险时,一定要注意看清保险条款,同时还要注意选择一个专业的投保平台,建议您可以参考:保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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