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

法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黄益民 来自: 网页 2021-04-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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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11:19最佳答案

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7.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8.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6.4)
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1999.8.23)
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3.29)
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9.10)
打造专属自己的淘宝旺铺装修店铺优化商品推广网站客服工作物流发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2.1)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4 11:16 龚子鸣 客户经理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车主负责垫付的责任已经得到废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车主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要看车主是否尽到应注意的合理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应分几种情况进行分析一下:
    一、车主不承担责任,不能成为被告。
    车主将检验合格、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车辆借给有驾驶证的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车辆检验合格、驾驶员有驾驶证就可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所以车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有借车人和驾驶员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车辆出借后车辆已不在车主的实际控制下,车辆出借也是无偿的行为,车主也没有可得利益。根据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车主不应承担责任,最高院的三个有关批复
     一是《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以上批复可以看出没有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车主不承担责任,批复的本意也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此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
    二、车主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 2021-04-24 11:13 符翩翩 客户经理

    一、二手车辆交易完成后,但尚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考虑到公平原则,买受人在车辆实际交付之时已经实际支配车辆,而原车主已不再参与车辆的使用,只要在交易过程中卖方不存在过错,就不具有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 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 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4-24 11:10 连丽花 客户经理

    在法律实践中,买车人以此要求卖车人承担垫付或连带赔偿责任,将本来作为卖车人债务的担保变成了买受车法律责任的“担保”,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段永强律师解释说,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所有权保留仅仅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不表明出卖人是买受人的车主。
    作为保留所有权的卖车人与买车人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买车人在使用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双方是担保和被担保关系,并不存在挂靠和被挂靠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张某驾驶分期付款购得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损失要由其全部承担,而不能寄希望于车辆所有人汽车经销商为其债务“兜底”。
    购车人还需注意的是,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基于合同本身的性质,卖车人对标的车辆仍然享有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为取回权,即当买车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卖车人享有取回标的车辆的权利。
    其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金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项规定明确赋予出卖人在买受人有一定违约行为时的解除权。同时,合同法第94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因此,在所有权保留的汽车买卖中,购车人应按时给付月供,长时间拖欠到期车款,卖车人将有权利收回该车使用权。卖车人取回标的车辆后,购车人未在一定期限内回赎的,卖车人还可依上述规定解除合同。
  • 2021-04-24 11:07 车广东 客户经理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8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 2021-04-24 11:04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批复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不过,根据该批复的原则,此规定除了适用于上述特定情形外,还可适用于以下情形: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买方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购买方为出卖方利益而使用该车并致人损害的,则另当别论。
  • 2021-04-24 11:01 龙宝霞 客户经理

    你好,交通事故律师郑君为你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 2021-04-24 10:58 齐晓姝 客户经理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车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一般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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