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全心无忧两全保险340元保费的现在...

友邦保险全心无忧两全保险340元保费的现在没有名额了吗
赵颖辉 来自: 网页 2021-04-25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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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08:18最佳答案

您好,那个应该是全心无忧,这个业务是有的 你拨打95508(95508是广发信用卡专用号)是可以查询的到这个业务, 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参加了,不过老实说一句 看个人需求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25 08:24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您好!友邦确实是有这个险种买,每年三千多,交十年,保20年。最高身故保障,重疾都是10万。二十年后没有发生就退全保费,保险结束。你觉得很好吗?人都是越老生病率越高,到二十年后就没有保险,到时候想再买一份就困难了。如需详细了解请联系我,谢谢。
  • 2021-04-25 08:24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大家不要被忽悠了,我现在就为这个保险头痛,每个月615,每年就是7380,7380的保费一年可以买到很完善的保险了,比这个意外险好一千倍一万倍,而且之前买的时候还说疾病也可以报,现在又不行,业务员,售后投诉的很会忽悠,没有保险常识的人很容易被骗的,而且很多地方没有实体办事处,靠打电话,出问题也没能及时处理,都不知道找谁,强烈建议你先去其人寿,平安等实体办事处了解清楚。
  • 2021-04-25 08:21 赵风莲 客户经理

    友邦保险 业务员的专业水准有待 提高 

    有些让人害怕哎~~
  • 2021-04-25 08:2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两全的意思就是生死两全,要么死了赔你,要么活到合同到期也会给你一笔满期生存金
  • 2021-04-25 08:18 齐晓怡 客户经理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释义一)保险金,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
    一、一般意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释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三、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五倍给付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四、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五),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和本条第三款中的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三倍给付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五、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释义六)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七)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该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上述各种情况下的给付总金额详见下表:
    意外事故类别 给付总金额
    遭受意外事故时不处于法定节假日,且不是因为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遭受意外事故时处于法定节假日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2
    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2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3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6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7
    航空意外事故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9 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1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八)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除外事项外,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保险责任还有以下对应的责任免除事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五款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演;
    (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6)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 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 消防员
    潜水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职业运动员 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武打和特技演员
    架空作业者 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 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发生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公司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本附加合同不提供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险费。
    第九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本附加合同不可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第十条 借款本附加合同可提供借款,具体规则、条件跟从主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非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4)主合同效力终止,且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本附加合同不能承担保险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则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的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和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时,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按本附加合同第二条处理。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各项意外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十五条 释义
    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二、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三、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搭乘或驾驶私人交通工具(释义十四)时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四、公共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释义十五)时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五、航空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正在运营的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六、法定节假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节日以及连同节日的调休日,并仅指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七个假期。具体日期以当地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七、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6)台风或飓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7)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8)雷击: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9) 暴雪:指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6.0mm或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10.0mm或积雪深度达8cm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八、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九、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一、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二、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三、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四、私人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行驶证或依法登记的用于私人交通目的和用途、以非收费方式合法运载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及四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助动车及三轮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私人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私人交通工具之定义。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 2021-04-25 08:15 符胜忠 客户经理

    你好!你说的全心无忧保险我在友邦官网上了解了下,保险应该是那种一年一交消费型保险。合同期满没有返还自己保费的那种,但是相对返还型的便宜。
    如果你自己想长远考虑建议你买那种返还型的。现在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返还的有交5年.8年.10年保15年.20年.30年不等的,有保费返还和一定的固定收益
  • 2021-04-25 08:15 龚崇权 客户经理

    属于意外险。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18到50周岁,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群
    保险责任:(1)一切意外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等等,合理必须费用提供90%报销。
    如使用其他医疗保障销过,合理必须费用100%报销,最高2500人民币,保障期内可无限次数理赔,无免陪额,无理赔间隔时间。
    (2)意外全残身故,将提供5万元给付,如果意外发生在国家法定假期或者9种重大自然灾害,保金翻倍即10万。
    如果意外发生在私人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上,导致被保人全残或身故,额外获得一笔5万/25万赔偿,最高保额15万/35万。
    (3)若遭遇疾病身故,自然身故,猝死,给付年缴保费乘以已投保年数。
    例:第一年5497*1 第二年5497*2 第三年5497*3如此类推
    产品特点:1. 5年缴费,长达15年保障
    2.小钱换大钱,保本兼保障
    3.身故、全残给付,多重安全保障
    4.特定意外事故(在法定节假日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双倍给付
    5.自驾出行或公共交通,高额意外保障
    6.住院收入津贴给付,后顾无忧
    7.意外医药补偿,贴心关爱
    8.无需体检,保证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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