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现阶段的商业车险管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或...

对于现阶段的商业车险管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或建议,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有哪些问题?
黄瞻云 来自: 网页 2021-05-02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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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2 15:16最佳答案

在承保环节,关键是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双方而言,都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重点是“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员,他们的个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所以在展业时,不仅要具有专业的业务知识,还要具有良好的素质。在理赔方面,做到“专业规范、人性关爱”是必须的。对于出险客户而言,损失的不仅是财物,保险公司的在理赔的有关环节,就要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责任意识强一点、奉献意识多一点,让客户体会到保险的社会救助功能,从而帮助他们在大灾面前树立起克服困难的信心,同时给被保险人提供一份物有所值的保障。
其实,关于承保、理赔方面的问题和建议,是一个很宽泛的问题,更是一个课题,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主体、在不同的区域,面向不同的客户来说的,算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课题。不是一两句话可以概括的。所以,认真做好保险市场的调研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其他回答(共5条)

  • 2021-05-02 15:13 赵飞虹 客户经理

    谈谈南京地区:商业车险通过监管部门的不断指导和要求,现在整个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出现了盈利,因为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和对于保险的理解有根本的改变,三次出险商业险将在来年大幅度的增加保费,是促使整个保险市场合规 盈利的原因之一。但从一年三次报案的要求理解,个人认为不应强制性的一概性理解,应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和社会和谐作用,对于因自然灾害和一些协议附加险如玻璃险等造成的商业车险出险赔付应不在三次报案之内。理赔服务现在是每个经营单位方式不一,现在在南京已开辟快速理赔服务 为什么不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理赔中心加强收件理算直至办理投保业务呢?这样不就更能使被保险人直接的通过理赔服务选择投保公司吗。
  • 2021-05-02 15:10 辛国爱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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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06年,我国产险业四个主要险种——车险、企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保费收入合计1377.96亿元,同比增长24.9%,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1.3%。
    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为1107.87亿元,同比增长29.1%,占财产险公司业务比重为70.1%,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其中,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保费收入218.78亿元,占7月至12月车险保费收入的39.5%。
    目前中国财产保险中,车险是投保意识最强的险种之一。随着对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赔偿标准的提升,除了交强险外,越来越多的汽车保有者还主动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甚至自发地选择较高的保额。
    近几年,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快速增长和车险投保意识的逐步提高,中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到2010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将达6000万辆,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可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但同时,中国车险市场发展也面临价格战、渠道混乱、理赔漏洞、外资参与不充分等问题。
    自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以来,2006年车险市场再次发生了重大转折。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不仅对当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带来经营管理质的改变和市场基本面的好转,而且使整个市场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车险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对今后整个行业的车险经营和市场走向产生深远影响。
    本报告依据国家统计局、国资委、国家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万方数据库、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国民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提供的大量资料,对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车险定价、汽车保险的理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机动车保险网络营销、汽车保险业的竞争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国际汽车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是计划进入汽车保险行业和经营汽车保险行业的企业和投资机构了解目前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动态,把握发展趋势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
    目录
    第一章国外汽车保险业发展分析7
    第一节发达国家汽车保险共同特点7
    第二节国外汽车保险规定分析8
    一、德国:柏林保费贵新手费率高8
    二、美国:未婚低龄男性费率最高9
    三、日本:强制三责险零利润9
    四、加拿大:周末用车比上班用车保费低9
    第三节美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分析10
    一、美国的汽车保险制度10
    二、美国汽车保险简介16
    三、美国强制车险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几点启示17
    四、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21
    第四节德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分析29
    一、德国车险发展概况29
    二、德国汽车保险无微不至29
    三、车险改革对德国车险市场的影响31
    四、德国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介33
    五、德国车险改革对我们的启示33
    第五节英国汽车保险业的发展分析35
    一、英国汽车保险业发展状况35
    二、英国车险市场完全细分36
    三、英国车险承保的分析及启示38
    第六节日本汽车保险市场变革分析42
    一、汽车保险费率、条款自由化42
    二、适应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42
    三、打破汽车保险通过代理店销售的惯例43
    四、应用信息技术的新型服务迅速发展43
    第七节韩国车险费率自由化渐变过程及启示44
    一、实行费率自由化的背景44
    二、车险费率自由化的过程44
    三、车险费率自由化的效用45
    四、对我国的启示45
    第二章我国汽车保险业发展的综合分析47
    第一节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47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47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48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50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51
    第二节2006年我国车险市场发展回顾52
    一、交强险实施,车险经营发生质变52
    二、限折令实行,车险价格理性回归53
    三、行业条款推出,产品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54
    四、监管力度加强,竞争行为更加理性54
    五、车险稳居产险业第一大险种55
    第三节中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分析56
    一、从政策层面看56
    二、从经济层面看56
    三、从社会层面看57
    四、从技术层面看58
    第四节我国车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59
    一、价格大战削弱了行业盈利能力59
    二、渠道混乱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费59
    三、理赔漏洞大造成赔付成本过大60
    四、参与不足外资保险公司贡献小60
    第五节我国车险市场化分析62
    一、车险市场化的困境62
    二、车险市场化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分析63
    三、车险市场化的双赢策略展望64
    第六节机动车新报废标准对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73
    第七节交强险之后的车险经营分析76
    第八节新车险亮点分析80
    一、引导保险公司“重服务”80
    二、统一条款有利于消费者维护权益80
    三、车险价格基本没有上涨80
    四、女性驾驶员享受九五折优惠80
    五、A、B、C三款均对酒后驾车不赔偿80
    六、车险市场不会形成大保险公司“一统天下”80
    第九节机动车险困局及其解决途径分析81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81
    二、综合环境质量的下降是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82
    三、整合保险资源是解决车险效益问题的有效捷径83
    第十节中国汽车保险市场潜力分析85
    一、市场结构85
    二、承保状况85
    三、前景展望86
    第十一节我国汽车保险中介组织发展状况分析87
    一、发展汽车保险中介组织的现实意义87
    二、我国汽车保险中介组织发展现状88
    三、我国汽车保险中介组织面临的问题88
    四、发达国家汽车保险中介组织发展状况89
    五、对策建议90
    第十二节汽车保险产业链分析92
    一、汽车保险产业链思维因势而起92
    二、构建和谐共赢的汽车保险产业链正逢其时92
    三、打造和谐共赢的汽车保险产业链93
    第十三节汽车保险实行免赔额条款的意义分析96
    一、免赔额条款产生的背景96
    二、国内免赔额的典型做法97
    三、免赔额条款对汽车保险发展的积极意义97
    四、保险公司推行免赔额条款的建议100
    第十四节车险经营中的现实矛盾分析102
    一、车险经营的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之间的矛盾102
    二、车险经营中规模与效益之间的矛盾103
    三、车险与非车险的结构性矛盾104
    四、车险经营的内部矛盾104
    第十五节车险代理渠道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05
    一、车险市场代理渠道的现状及问题105
    二、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106
    第十六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防范分析108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108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110
    第三章我国车险定价分析114
    第一节我国车险定价发展现状114
    第二节我国车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115
    一、车损险足额保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115
    二、第三者责任险定价的适当性分析116
    第三节完善我国车险定价机制的建议116
    一、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116
    二、提高精算水平117
    三、加强信息披露117
    四、进行具体调整117
    第四章我国汽车保险的理赔分析118
    第一节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分析118
    一、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模式及特点118
    二、当前我国保险市场汽车理赔服务的模式及其利弊分析119
    三、我国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对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变革要求121
    四、发展我国车险公估业的对策122
    第二节影响理赔服务的因素分析124
    一、保险公司层面的原因124
    二、客户层面的原因125
    三、社会层面的原因125
    第三节机动车辆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126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126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126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128
    第四节车险理赔的全新模式分析130
    第五节车险理赔外包的意义分析131
    第五章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析134
    第一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区别分析134
    一、目的、功能不同134
    二、性质不同134
    三、实施方式不同134
    四、责任范围不同134
    五、责任限额不同135
    六、索赔主体不同135
    七、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136
    八、辅助补偿制度设置不同136
    九、其他区别136
    第二节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责任”关系问题137
    一、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137
    二、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承担主体138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139
    四、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中的被保险人范围不同140
    五、结论141
    第三节机动车三责险的制度体系分析142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历史演变142
    二、道交法确立法定赔偿规则143
    三、实行商业化运营144
    四、实行强制缔约制度145
    五、确立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保护义务146
    六、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147
    第四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分析148
    一、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定位与功能148
    二、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的经营原则与模式149
    三、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法律关系分析150
    四、机动车强制三责险相关配套制度构建151
    五、《条例》(草案)综合评介与制度构建的基本路向153
    第六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分析155
    第一节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弊分析155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有利因素155
    二、车险费率市场化的不利因素157
    第二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问题分析159
    一、机动车辆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59
    二、机动车辆险业务正常化的措施160
    第三节加快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进程162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162
    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164
    三、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建议164
    第七章我国机动车保险网络营销发展分析168
    第一节我国机动车保险网络营销的现状及问题168
    一、企业信息化问题168
    二、市场成熟问题168
    三、电子金融化问题169
    四、法制化建设问题169
    第二节发展我国机动车保险网络营销的对策分析170
    一、静态信息服务阶段的对策170
    二、动态信息服务阶段的对策170
    三、在线交易阶段的对策171
    第三节我国机动车保险网络营销的发展趋势分析172
    一、专一化趋势172
    二、融合化趋势172
    三、国际化趋势172
    第八章我国汽车保险业的竞争分析174
    第一节当前车险市场竞争特点及对策分析174
    一、车险市场改革过程与竞争特点174
    二、当前车险市场恶性价格竞争成因分析175
    三、过度竞争对车险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177
    四、对策与建议179
    第二节车险价格竞争成因分析182
    第三节车险放开经营后的竞争成本与营销机制分析184
    一、营销成本迅速增加,车险有成为利润漏洞的危险184
    二、创新营销模式是车险放开经营的必由之路186
    三、建立车险新型营销机制的思考187
    第四节寡头垄断竞争中车险价格行为的实证分析189
    一、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结构分析189
    (一)市场集中度189
    (二)产品差异化189
    (三)市场进入壁垒189
    二、车险价格竞争的实证分析190
    (一)车险市场化进程中总体费率持续走低191
    (二)车险市场化进程中各公司车险费率出现分化191
    (三)车险市场化进程中定价模式以规模导向为主191
    (四)车险价格竞争:领导者——跟随者模式初步显现192
    三、当前车险“价格战”的对策193
    (一)逐步建立战略导向的车险定价模式193
    (二)重建行业性风险费率和附加费率的车险组合价格体系193
    (三)引导和调控车险领导者——跟随者竞争模式194
    第五节车辆险市场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趋势分析194
    一、车辆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194
    二、车辆险市场价格竞争的有限性196
    三、非价格竞争与集约化经营趋势198
    第九章机动车辆保险代理高回扣问题分析200
    第一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现状200
    一、高回扣导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亏损200
    二、机动车辆保险代理的利润分析200
    第二节保险公司解决机动车辆保险代理高回扣问题采取的措施分析201
    一、联合自律201
    二、汽车保险服务“超市”202
    第三节针对机动车辆保险代理高回扣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方式203
    一、上调机动车辆保险代理费率203
    二、有效监管203
    三、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渠道专业化203
    四、发展机动车辆保险的直销业务203
    五、大力发展机动车辆保险经纪人业务204
    第十章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5
    第一节当前我国车险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205
    一、招标目的不明确205
    二、中间人的不规范运作205
    三、保险人竞争不够理性206
    四、标书内容不规范206
    五、评标缺乏统一的标准206
    第二节车险招投标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后果207
    第三节规范我国车险招投标的对策208
    附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10
    图表目录
    图表1美国汽车保险反欺诈基本框架
    图表2美国部分州的保险反欺诈立法要求对比
    图表3美国保险公司常用的反欺诈方法
    图表4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图表52004-2006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图
    图表62000-2006年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结构
    图表72000-2006年中国车险保费收入及赔付
    图表82006年车险市场战略群组分析(1)
    图表92006年车险市场战略群组分析(2)
    图表10汽车保险费的发展
    图表11个别亚洲市场汽车损失率
    图表12某财产险公司一份2003年11月25日承保的私家车保单出险情况的部分记录
    图表13某保险公司机动车辆险业务经营情况
    图表14两个保险公司自律公约的支付矩阵
    图表15小鸡博弈支付矩阵
    图表16非寿险市场监督的基本态度
    图表17两个保险公司第二次博弈的支付矩阵
    图表182004年我国前五位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表
    图表191997-2004年深圳市车险综合费率变动情况
    图表201997-2004年深圳市场主要产险公司车险变动情况

  • 2021-05-02 15:07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一)保险供给方的问题
    1、险种单一,保险产品同构现象严重。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险市场;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至于责任、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亟待发展之中。此外,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也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2、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其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或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规定比例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业务,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竟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3、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帐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第二,帐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收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有的为增加利润而增加应收保费,减少未决赔款;有的以贷揽保、发放好处费承保,做假保单搞假理赔。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4、资金运用方式单一,影响其支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只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渠道狭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时又存在贬值的危险,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赔付率来实现利润,提高经营效益。
    5、社会保障机构及有关部门入市混乱,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警大队代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计生办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的劳动部门强制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有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二)保险需求方的问题
    1、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企业和个人。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 2、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新险种的能力不强,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第三,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费、轻理赔的思想,偿付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不高,使得许多投保人对理赔服务产生抱怨,限制了消费者投保行为的产生。第四,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的影响,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再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三)保险代理方的问题
    1、保险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险公司设置代理机构不向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代理机构违规签发保单和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没有制度可循,潜在隐患较大。第四,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产权关系、法律关系等都很模糊。这些问题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代理人员从业前大多是社会富余劳力和待业人员,保险知识不足,责任心不强,往往在推销保险时出现误导陈述、恶意招览等违规现象,再加上代理人员敬业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财务管理混乱之机,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代收保险费、赔款等,形成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对策
    1、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险公司要大力培养和引进保险险种开发与设计的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要改进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创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头产品。增加有效供给,刺激有效需求的产生。
    2、端正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保险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目标,要有风险意识、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通过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保险险种、强化内部管理来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提高经济效益;严禁以扩大风险和成本为代价发展业务,对展业人员的考核,要注重质量指标,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法,规范经营,遵守市场规划,消除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
    3、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种风险。第一,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核保核赔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抓紧培训和配备专业的稽核人员,及时开展稽核检查,包括对下属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第四,在落实制度中,严格奖惩,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毫不手软,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4、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目前,人民银行已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这对于长期以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单一的情况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除《保险法》规定的投资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种金融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多种渠道及不同投资组织来增强资金回报率,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好地发挥保险资金补偿经济损失的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第一,严格把好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关,按规定申报、审批保险机构。第二,人民银行要根据现有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法规制度;严禁保险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保险,不准擅自变动费率、提高代理手续费;不得搞假赔案、异地出单、强行推销等违规活动。第三,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有超前意识,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定期稽核检查。对偿付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办法充足比例以外,还要加以行政干预。第四,从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严格按照《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抓紧对保险代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对没有《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的代理机构进行撤销。同时,对没有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从事代理业务。第五,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改变保险监管“外行管内行”的状态,提高监管水平。
    6、逐步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评估机构,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第一,建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监管的质量。第二,尽快建立起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以便定期对保险公司作出评估,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能够理性地作出选择,保护消费者权利。第三,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继续加强保险行业公会在管理保险市场方面的力量和责任,促进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7、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目前,由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给保险业的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立和发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从业人员专业化和保险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市场平等有序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建立和发展保险代理公司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
  • 2021-05-02 15:04 龚子飞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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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系人:王柱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 2021-05-02 15:01 齐晓姝 客户经理

    你好现在的商业险管理制度因全市都有联网的入单系统可以直接看到每位车主的理赔信息,基本上每家公司的价格都是差不多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险的管理主要取决于赔付率。在理赔上的话每家保险公司都有相应的流程及工序。实际上你的问题比较的模糊,要看到底是以保险公司的那个层次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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