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重庆现在那个农转非已到59岁的一次性...

现在有了这个办理的政策,但我想知道应该现在一次性缴多少
黄真强 来自: 网页 2021-05-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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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15:24最佳答案

“4050”向城镇标准看齐
和周大爷一样,家住大竹林街道的农转非“4050”人员石增凡也曾有过疑虑。
老曾家的土地于2006年被征用,拿到27600元补偿安置费后参加了储蓄式保险,每月能领取210元的养老金。“如果参加了新养老保险,这笔钱就没了。”老曾说,刚开始时,他非常担心办了养老保险后一家人的生活会越来越难过,然而当他细细算过账后,想法却有了改变。
“我今年52岁,我个人一次性缴费总额为20500元,因为政府已经补贴了一半,我自己只承担一半。”他说,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之后不继续缴费,自己到退休年龄后将按450元的最低标准领取养老金,比现在的210元养老钱高一倍还多。
“‘4050’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鼓励其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孙志坚说,继续缴费不满5年的参保“4050”人员,养老待遇在最低养老金基础上,每缴一个月增发最低养老金的1%;缴费5年以上的参保“4050”人员,则将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这个待遇将大大超过最低养老金标准。”

中青年人员缴费年数可累计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的宋莉娟对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政策理解得很明白,她参保后就拿到了财政给予的5000多元补贴。
原来,宋莉娟以前曾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已缴费4年。按照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她参保后缴费年限将前后合并计算。由于财政对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人有补贴政策,按照有关计算标准,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4年时间,政府要补贴5000多元。
但像宋莉娟这样明白政策的人是少数,更多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并不清楚,一些人甚至还担心参保后若没有继续缴费,之前投保的钱会打了水漂。
“其实他们完全可以放心。”孙志坚说,中青年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若不立即接续参保,钱也不会白缴的。因为今后若参加工作,或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计算。只要缴满15年,时间一到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他提醒广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该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底,现在还没有参保的,务必抓紧时间,及时办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10 15:31 边华涛 客户经理

    农村养老保险金,男性年满60或60岁以上,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金,总共补缴金额为94428元,补交后每月可领到1300元的退休金。
    农村养老保险
    :
    投保对象一般为农村户口并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业、人口,农村务农、经商等各业劳动者,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职工等,均参加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入不分性别和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20周岁以下的对象,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和将来的养老需求也可参保。
    保险对象的权益: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缴费年限:
    按照新政策,45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而对45~59岁人员,则不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按年缴费,到60岁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248元。
    该政策中政府补贴对应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较为公平,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也体现出来了。
  • 2021-05-10 15:27 龚少英 客户经理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2008年1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下同),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四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五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在2009 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信访、劳动保障、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积极引导、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1000(元)
  • 2021-05-10 15:27 龚峻梅 客户经理

    给你相关的重庆市规定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写得很明确的,按照你的说法,你父亲需要补缴15000+1300*(75-60)=34500,母亲需要补缴15000+1300*(75-55)=41000,补缴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的待遇。
    希望能帮到你!
  • 2021-05-10 15:24 章要在 客户经理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不少人群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成为农转非人员。而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老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对农转非人员来说,真可谓雪中送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政策的优越性。解决了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 2021-05-10 15:24 齐智善 客户经理

    不知道你在什么地区 养老金的数额和你个人账户里养老金余额 你缴费年限 退休时候的社会平均工资和你缴费的基数有关 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 如果你按照最低基数来缴纳 你的退休工资应该不会超过1000
  • 2021-05-10 15:21 窦连波 客户经理

    现在已经达到60岁每月领到了500多元。听说一次性缴要54000元,是真的吗?先一次性缴纳一笔大约4到5万块左右的养老金,年满60周岁后就可以按月领取,

    扩展阅读:

  • 2021-05-10 15:21 赖鹏博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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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50”向城镇标准看齐
    和周大爷一样,家住大竹林街道的农转非“4050”人员石增凡也曾有过疑虑。
    老曾家的土地于2006年被征用,拿到27600元补偿安置费后参加了储蓄式保险,每月能领取210元的养老金。“如果参加了新养老保险,这笔钱就没了。”老曾说,刚开始时,他非常担心办了养老保险后一家人的生活会越来越难过,然而当他细细算过账后,想法却有了改变。
    “我今年52岁,我个人一次性缴费总额为20500元,因为政府已经补贴了一半,我自己只承担一半。”他说,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之后不继续缴费,自己到退休年龄后将按450元的最低标准领取养老金,比现在的210元养老钱高一倍还多。
    “‘4050’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鼓励其继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孙志坚说,继续缴费不满5年的参保“4050”人员,养老待遇在最低养老金基础上,每缴一个月增发最低养老金的1%;缴费5年以上的参保“4050”人员,则将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其基本养老金,“这个待遇将大大超过最低养老金标准。”
    中青年人员缴费年数可累计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的宋莉娟对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政策理解得很明白,她参保后就拿到了财政给予的5000多元补贴。
    原来,宋莉娟以前曾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已缴费4年。按照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她参保后缴费年限将前后合并计算。由于财政对农转非养老保险参保人有补贴政策,按照有关计算标准,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4年时间,政府要补贴5000多元。
    但像宋莉娟这样明白政策的人是少数,更多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并不清楚,一些人甚至还担心参保后若没有继续缴费,之前投保的钱会打了水漂。
    “其实他们完全可以放心。”孙志坚说,中青年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若不立即接续参保,钱也不会白缴的。因为今后若参加工作,或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前后合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计算。只要缴满15年,时间一到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他提醒广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该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底,现在还没有参保的,务必抓紧时间,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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