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交通事故,乘客伤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齐晓强
来自:
移动端
2021-05-24 09:53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5-24 09:56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4 10:17 龙宝霞 客户经理
读者陈先生来电问: “我开车与他人的小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车上坐有一名乘客,在撞击中,我车上的乘客头部受伤。交警有对此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我与对方的司机负同等责任,我车上的乘客无责任。此外,我的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对方的车也购买了交强险。我想问下,对于我车上的乘客该如何进行赔偿和由谁赔偿?” 律师解答: 首先,对于车上乘客需要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车上的乘客做了伤残司法鉴定,达到了规定伤残等级,则还要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同时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对于本案中车上的乘客该由谁来赔偿,其责任分配是这样的:由于对方汽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对方也负有同等责任,则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若达到伤残等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若交强险还不足以赔偿的话,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你跟对方司机各自承担超过部分的50%。在此说明一下,由于你只是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没有另外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所以你投保的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此进行赔偿。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亮 -
2021-05-24 10:14 龚家逵 客户经理
一、案情 2002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时许,浙江省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汤发根驾驶中巴车从停车位开往发车位时,因操作不当,车速突然加快,未能采取断然措施,致使车辆冲上台阶,将已经进入检票口在人行过道上的两人冲撞挤压至墙壁上,两名被撞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2 年 9 月 19 日,肇事驾驶员汤发根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莲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事故发后,当事方垫付了抢救费,并给付了受害者家属 50000 元赔偿金。受害者家属对这一赔偿结果并不满意,便一纸诉状将车站方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在这一案件中,车票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能否提供车票直接关系到本案赔偿的性质,从而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数额。可事故发生后,谁都没有注意到有没有车票。由于原告方未能提供车票,针对客运合同是否成立,双方唇枪舌战,各抒己见,互不让步。关键在于两种不同法律的适用,对受害者家属所获得的赔偿金额的差距是非常悬殊的。就本案来讲,适用不同的法律,死亡赔偿金相差一倍。 2003 年 1 月 3 日,在法院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青田茂源有限公司自愿分别赔偿两名受害者家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及扶养费、交通费、抢救费等各 8 万余元,并额外补偿两名受害者家属各 2 万元;丽水市客运东站方分别补偿给两名受害者家属各 2 万元。 二、 受害方不能提供车票,客运合同能否成立?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购买车票、交付车票并不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况且,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车票是有客观原因的,即当受害人被撞击后,在场的人都急着把人送去抢救,当时场面混乱,车票很可能在当时弄丢了。此外根据证人证言,证人与受害者是买票乘这辆车的。即使没有购票,当时他们已进入检票口,到了上车的人行过道,这说明车站当时是许可他们进站上车的,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默示的合同关系。从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双方已存在着一个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成立,则按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已经从地方性法规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旅客运输中的乘客是消费者。该办法第 19 条规定:“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可以按照《合同法》、《消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被告代理人认为:依据《合同法》第 293 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原告没有提供客运合同成立的依据(即车票),故不能根据受害人已通过检票口,就推定其已购票。 受害者死亡原因是因汤某过失犯罪行为所致,肇事是突发性的,作为丽水市客运东站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控制,车站与受害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并非原告方说的车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缺陷造成的。故原告让被告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外,作为第三人的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青田县茂源长运有限公司也认为,受害者与他们公司显然不构成客运合同,原告只能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追究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律师评析 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或消费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运用及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确定是本案的难点所在。案件调解结案是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对有关责任法院并没有去裁决认定,但作为一个 非常新颖而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首先在确定原告消费者身份资格上就是一个问题。试论一个自然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才能称其为消费者呢,还是在特定场合准备消费的过程中就可视为消费者?本案原告没有车票,但在车站候车厅外被撞,其身份确定本身即存在很大的争议。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确消费行为,但在特定场合 , 特定条件下,是否存在一个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问?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去处理?虽然在现有证据上看,原告没有车票,不能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在车站候车厅外这么一个特定的场所里,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一个“准”消费者(这一说法也许并不很恰当)还是存在一个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当然这在法律上会有争议,但用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情理上 ,都更符合案件实际,也便于案件的处理。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就是贯彻这一理念的结果。 我们的法律体系正越来越完善,很多法律都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保护公民的同一个权益。像这个案子,主要问题就是法律适用。由于不能确定案件中受害人是否购买车票,所以不能轻易认定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尽管当事人可另做约定或依交易习惯,但对于丽水客运东站这样规模的车站来说,不能就只要一进入车站合同就成立。因为它可能并不阻止如送客者和打听车次、观察车况的人进入。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并不以购买为条件,就像人们在商场不购物而受伤,仍然可作为消费者要求赔偿一样。受害人家属选择《消法》提起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受害者家属的行为是明智的。 -
2021-05-24 10:11 齐晓强 客户经理
这位同志,根据你所提的车祸赔偿标准数字,这是没有标准的,一般是根据伤情和当地人均纯收入标准来定的,在这里就车祸赔偿一事简单的给你提示以下几条,供参考。
一般伤势索赔有几项
一 医疗费
由医院出据的收款收据为准,它抱括:药费、住院费、各项检查费。赔偿额按双方协定或法院判决来定。
二 误工费
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定。
三 交通费
应当以实际收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四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是指受害人及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五 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 后续医疗费
除以上六项外肇事方还应支付受害方实际治疗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2021-05-24 10:08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对于车上乘客需要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车上的乘客做了伤残司法鉴定,达到了规定伤残等级,则还要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同时还可以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对于本案中车上的乘客该由谁来赔偿,其责任分配是这样的:由于对方汽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对方也负有同等责任,则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中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为1万元,若达到伤残等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若交强险还不足以赔偿的话,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则你跟对方司机各自承担超过部分的50%。
在此说明一下,由于你只是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没有另外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所以你投保的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扩展资料: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 ,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保额如何确定
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 。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3、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每座赔偿限额。具体费用包括:抢救费、医药费、误工费等。
赔偿额度:保险公司会根据您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所有应赔偿总金额的80%-95%(其余部分为保险条款规定的免于赔偿部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赔偿8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85%,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赔偿90%,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95%。
重要性:交通事故中2车相撞导致车上人员受伤,2车都投保了三者险,按交警划定的责任赔偿,三者险不够赔偿的情况下,车上人员险就体现的很重要了。
4、常见除外责任
驾驶员紧急刹车造成乘客伤亡,该不该赔付?
在交通事故中,因为车与车发生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亡,如果您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投保了车上责任险,车上3人受伤,保险公司为什么只付了1个人的赔款?
因为在车上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所以,如果您只投保了一个座位,不管出事时几人受伤,保险公司只赔偿一个人的损失。
参考资料:
-
2021-05-24 10:05 齐晗希 客户经理
车上人员责任险会根据车主的事故责任大小设定相应的免赔率,例如车主承担事故主责,保险公司就会在赔款计算方面设定事故主责的相应免赔率,通常是15%;
而当车主承担事故半责时,保险公司会设定10%免赔率,其实各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免赔率的界定是不同的,自然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赔率设定也会有相应改变,如***人保财险的主责免赔率是10%,半责是8%,次责是5%,其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相应免赔率也变为主责10%,半责8%,次责是5%。
扩展资料:
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
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2、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3、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4、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2、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5-24 10:02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大客车祸事做的陪赔偿问题应该是:如果连司机带着乘客全部死亡,保险公司和运营车队全部责任赔偿。 -
2021-05-24 09:59 赵飞虎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既可以以运输合同为由,向客车车主要求赔偿,也可以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对方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