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争议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共有的寿险保单
齐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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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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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4:12最佳答案
夫妻互保,即夫妻互相作为对方的投保人,其中关键点在于投保时要附加投保人保费豁免。
夫妻互保的好处在于互保后,无论夫妻双方哪一方发生风险(身故、重疾、轻症等),两份保单都会豁免后期未交的保费。
我们这里举一个例子来看一下,假设一对夫妻都是30周岁,购买哆啦A保重疾险。夫妻互保。丈夫为妻子投保的保费是9900元,如果丈夫购买投保人豁免则需要多缴保费376.2元。反之,妻子需要多缴372.2元。万一任何一方在观察期后便出险,豁免的是剩余19年的保费。
2.各家公司豁免的责任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各家公司的豁免条款不一样,大多数公司只有投保人重疾保费豁免,有的公司已经可以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各种风险,会包括轻症、重疾、身故、全残四种情形,比如复星联合健康的重疾,选择了投保人豁免这些都会包含,而有些产品则不包含投保人轻症豁免,比如国寿福。
发生虽然绝大部分主险产品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但也不能绝对保证每家公司的每个产品都可以,如最近刚上市的守卫者1号,因此需要具体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投保政策。
有些公司某些产品鼓励附加保费豁免保险,但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增加了格外的风险,因为随着投保人继续缴纳保费能力的丧失,保险公司若同意豁免被保险人的保费,就意味着需要自己承担后续保障成本,所以会对有的产品做出限制。
夫妻互保就好像是给婚姻做了双保险,不仅从法律意义上有一纸婚约约束,而且还做出了这样一种承诺,即我的生命与你联接在一起,无论我发生重疾还是意外,我都保证能继续对你的爱与照顾。
如果没有夫妻互保的动作,假如一方发生不测离去,另外一方的生活还得继续,可是却必须面临自我照顾的现实,也就是需要自己继续缴纳保费来保障自己的大病或养老,在失去至亲的悲伤之外格外再添加一种负担,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夫妻互保的风险
如果夫妻反目,作为投保人的丈夫不想给对方交钱了,他完全可以退保。而且,退保的时候完全不需要被保险人,也就是自己的妻子同意,只要他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就会受理的。
那这时候,妻子的重疾险被退了,现金价值被丈夫拿走了,自己可能已经四五十岁了,再想重新买保险,保费肯定要贵很多,甚至是翻倍,重要的是身体条件也可能不符合购买保险资格。反过来,妻子给丈夫投保也是一样的。
所以说,夫妻互保的风险在于,把自己保险的命运交到了对方的手上。 所以说只要你们夫妻感情非常好,觉得这种方式划算,就可以用这种夫妻互投的方式,毕竟保费豁免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但如果你对自己的婚姻没有信心,我们还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如果你真的爱对方,可以把对方写为受益人。
4.未领证,可以夫妻互保吗?
如果我们为恋爱关系,还没结婚领证,男方可以为女方投保吗?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夫妻互保遵循的一大保险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 也就是说,情侣之间由于没有保险利益是无法互保的。只有在领取结婚证成为正式合法的夫妻之后才可以互保。
5.离婚后保单怎么办?
如果一对夫妻能够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夫妻互保确实是一种维系爱与责任的方式之一。但现实是,离婚率逐年攀升,那么,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离婚时如何处理呢?
一说到保险合同的处理,很多人第一念头就是分割保单的财产利益。这只是离婚时涉及保险合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更重要的是离婚以后,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人仅分割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却并未对保险合同的后续处理作出约定或变更,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争议不断、补救无门、后悔不已。 无论是曾经多么恩爱的夫妻,一旦谈到离婚,很难善始善终。
离婚以后,保险合同的投保或退保主动权就交到了别人手中,一旦因为对方主观故意或过失遗忘导致合同中止甚至解除,均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预期作用。
因此温馨提示:如果离婚,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或互相为对方垫付保险费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该解释第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夫妻互保的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无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为配偶也就是投保人;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子女,受益人一般指定共同的子女。
受益人为共同子女的暂且不提,本次只分享受益人指定为配偶的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如果互保的夫妻离婚后又再婚的,如果离婚时及离婚后,未对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变更,则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原受益人即原配偶是无法享有任何保险金请求权的。
因此温馨提示:
对于夫妻互保保险合同在离婚协议中一并处理,如约定共同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的手续或通过单独订立遗嘱的方式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请求权如愿落入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人手中。
鉴于各家保险公司变更要求及手续不统一,很难就实践操作问题与保险公司逐个确认,仅从理论角度及个别法院判例角度分析一二,供大家参考。
重点提示大家的是:
离婚时保险合同的处理不仅限于分割财产利益,更重要在于后续履行问题。希望各位朋友在投保时谨慎考虑是否互保。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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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4:18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夫妻离婚后,所买的保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拆分,一是退保后分割现金。二是若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则采用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0万元。赵某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赵某未达合同约定的退休年龄,尚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不应直接分割养老保险金,也不能待赵某达到约定退休年龄后再分割养老保险金。赵某并不想解除该保险合同,于王某分割保单退保的现金价值,故由双方共同裁定,由赵某给付王某按照现金价值4万元补偿金,养老保险归赵某所有。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养老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 -
2021-05-24 14:18 连会新 客户经理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内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原则上需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做分割。婚姻期间购买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有两类投保方式,每种方式下离婚时的处理方式如下:第一类,婚姻期间自己给自己投保,不采取夫妻互保的方式。虽然投保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如果将来双方离婚,可以给另一半一些金钱补偿(双方协商),这样也就不影响已购买的保险了,也不用再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第二类,婚内夫妻双方采取互保的方式购买保险后离婚了,就有三种处理方式了。第一种是双方就需要去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改为自己给自己交保费。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夫妻互保的方式购买保险,变更投保人时,还需经过对方同意。第二种方式是当两个人彻底闹掰了,夫妻双方无法友好协商办理变更投保人手续,只能互相彼此让对方名下的保单失效,做退保处理,拿回现金价值。第三种是双方虽然离婚了,但是离婚之后每年还按时给对方交钱(两个人可以私下补差价),保险公司不会因为离婚而拒收保费的,夫妻双方的投保人豁免责任还是继续有效的。 -
2021-05-24 14:15 辛国清 客户经理
您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保险,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是婚前个人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而离婚时争议最多的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最有价值的,人寿时间长,保险金额大,现金价值大。至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险都是短期的而且数额也比较小。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理财等功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人寿保险的现金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请看以下说明:
1、保险费是夫妻共同缴纳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费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所缴纳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出的,分割方式:
1、退保后分割现金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
2021-05-24 14:15 黄百煜 客户经理
财产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
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是,这种权利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给付发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而在此之前,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像张上面这种情况,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也就是她前夫,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但其前夫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不过,该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即3100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前夫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前夫。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属于前夫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前夫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投保人可以取得3100元保险费的补偿,但无权要求前妻变更受益人后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来源中金保险: -
2021-05-24 14:12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同意一楼的观点.通常,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缴的保险费;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虽然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但因为保费数额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缴保费是比较合理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缴了5年的保险费,共6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3万元。
第二种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还是以上述例子为例,如缴纳了5年的人身保险,
保费共计6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4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2万元。 -
2021-05-24 14:09 黄真强 客户经理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外,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无百日红。随着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很少顾及自己;张涛则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各走各路,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庭审中,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妻子莹莹则认为,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因此应该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双方经过再三权衡,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自行缴纳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一、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本案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二、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三、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律师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保险产品日趋繁多,类型日趋复杂,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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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14:09 连书耀 客户经理
《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何判定寿险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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