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个人超出部分到哪里报销

宁波市医保个人超出部分到哪里报销
黄盛沛 来自: 移动端 2021-05-2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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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13:41最佳答案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一)参合农民持《新农合证》在定点机构门诊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证》家庭门诊帐户诊帐户现有的金额直接减免医药费用,超出部由参合农民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农医所进行结算。

(二)参合农民在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补。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金额。

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律到乡镇农医所补偿。其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性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报销,2000元以上或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乡(镇)农医所审核后交县农医局复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申领补偿时,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此三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医疗机构的有效住院发票、出院小结(或病历)、费用清单和转诊证明。

(四)患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和12月份),需带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证》、门诊发票及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证明到乡(镇)农医所办理。

(五)对已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和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应先将住院发票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先交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后予以补偿,再将住院发票原件到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发票复印件由农医所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保存,但外伤病人只能原件报销(学生除外)。

(六)住院费用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出院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补偿结算手续,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自行放弃补偿(外出务工者可延迟到年底)。农医所按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应补偿的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参合农民。

扩展资料

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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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6 13:53 车广义 客户经理

    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医保个人账户的全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启动资金;还有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里的个人帐户,就是医保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方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
    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根据年龄的不同,自负段分别为45周岁以下为900元;45周岁(含)至退休为600元;退休以后为300元。
    在自负段内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要由个人按上述金额自负,但每次就医时仍要刷医保卡进行累计计算。
    目前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共负段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目前的支付标准为:在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5%,医保基金支付75%;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在职人员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6%、92%;在其他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0%,医保基金支付80%。
  • 2021-05-26 13:50 龚小艳 客户经理

    你的医保卡使用已经消费1800元,超出部分是可以报销的;
    医保卡看病期间、医保核算的同时就已经给你报销了应该报销的那一部分;
    当然,有的医保卡不仅有门诊大额支付,还有单位补充支付、残军补助支付、退休补充支付等等,都是系统自动结算的,有的则存在第二次报销,持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 2021-05-26 13:47 齐晓娣 客户经理

    医保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医保个人账户的全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个人账户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启动资金;还有随着保险年限的增加而产生的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里的个人帐户,就是医保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方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
  • 2021-05-26 13:44 连丽芳 客户经理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年度内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须凭门诊病历(病历内有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项记载)、检查报告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收费收据和本人的职工社会保险证等,于每年的7月1日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核准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扣减自付额后才能按规定比例报销。报销的医疗费用起止时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扩展资料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通常被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这里的个人帐户,就是医保个人账户。

    参考资料

  • 2021-05-26 13:38 黄盛权 客户经理

    是超出的部分按比例报销
    你如果用社保卡交费,超出部分在你交费时就会实时报销结算,你交的钱就是报销后应该自付的部分
    用你的例子,超出报销额度200(1500+500-1800),你第二次时已经超过起付线200,这200在交费时就会按比例进行报销,假设这200元全部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70%,那这200元中交费时你自付60元就可以
  • 2021-05-26 13:35 龚安静 客户经理

    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包括急诊,下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并可按规定享受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和院外检查、治疗医保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除门诊以外的各项医保待遇。
    1.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或使用的目录内药品超出限制使用范围的,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天量。
    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甲、乙两类分类支付,部分服务项目设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2.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发生门诊费用时,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费用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 2021-05-26 13:32 樊拴良 客户经理

    答: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包括急诊,下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并可按规定享受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和院外检查、治疗医保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除门诊以外的各项医保待遇。
    1.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规定
    医疗保险用药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部分药品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制使用。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的药费(个别药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按医保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或使用的目录内药品超出限制使用范围的,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
    门诊配药(包括购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癌症、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糖尿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出院时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天量。
    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甲、乙两类分类支付,部分服务项目设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2.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发生门诊费用时,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费用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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