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不一致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不一致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赖鹏华 来自: 网页 2021-05-27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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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06:42最佳答案

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思是驾驶员无能力赔偿的话,才由车主赔偿。
如果驾驶员是受雇于车主,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自己的职务,那么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明知驾驶员无驾驶证仍让其驾驶,或者是车主唆使驾驶员故意制造事故,那么驾驶员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5-27 06:51 赖鹏博 客户经理

    这个保险公司肯定不赔啊,换驾驶员 有掉包的嫌疑
  • 2021-05-27 06:51 黄瞻云 客户经理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有的是个人有的是单位。
    驾驶员是有汽车驾驶资格的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概念。
    驾驶员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是是其它人,只要他有驾驶资格。
    根据你的话分析,你的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法院判决赔款给驾驶员缺少法律依据本身就是个错误。保险公司赔款根据保监会规定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你可以叫被保险人去赔款。按照法院判决书来。是叫法院改判给被保险人。
    至于你下面哪个问题的话,车辆所有人是对车辆富有法律责任的。所以车辆卖出去后一定要过户。
    但是如果你的车辆没过户或者过户了保险没变更的话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的,这是新保险法规定的,但是至于配给谁就没规定了,现在都是赔给被保险人的。
  • 2021-05-27 06:48 黄益汉 客户经理

    是这样的,现在所谓上的车险都是“司乘险”,也就是只针对这个车主,而且只针对驾驶当中出现的事故
    像你所说的情况,很明显,保险公司是拒赔的,即便交涉也无法得到理赔
    如果想得到理赔,以后可以给自己上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自驾车的),一年也就100多块钱,这种保险无论什么意外事故都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不像司乘险那样要求严格。
  • 2021-05-27 06:48 黄盛波 客户经理

    1、车主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有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尽了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某法院已有过判处车主承担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

  • 2021-05-27 06:45 齐景宪 客户经理

    两种情况:
    1、如果正常年检,驾驶人有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负法律责任。
    2、如果车辆未正常年检(包括无行驶证),或驾驶人没相应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介绍:张某某之女小张回家的途中所乘坐的车辆与被告赵某所开的车发生相撞,致使小张当场死亡,赵某也受伤。(赵某为无证驾驶)。

    由于本案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实际登记车主为一服装有限公司,但是在开庭审理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却辩称该车已经转让并交付给某县的信用合作社,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赵某、某服装公司、某县的信用合作社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某县的信用合作联社在开庭审理中则辩称该车辆已经抵押给给他人了,其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分歧】本案中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异议的。因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按照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已经超越合同义务而上升为法律义务,保险公司成为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但就赵某、服装公司和信用社的承担责任上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驾驶员赵某和县信用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服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服装公司虽然是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是车辆已经转让给了信用社,信用社实际车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赵某一个人承担责任。理由是赵某是事故的直接制造着,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应该由直接实施者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赵某、服装公司、信用社均应承担责任。虽然机动车转让给了信用社,但是实际的登记车主仍然是服装公司,服装公司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为动产,实行交付主义,本案中服装公司已经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信用社,那么信用社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服装公司在本案中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服装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信用社在对赵某的选任中有不知赵某无证驾驶的事实。也就是说信用社存在过失,抵押的行为也没有出具证据证明。相关法律规定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适用于车辆被盗窃、抢劫等车主意志以外的原因,那么信用社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种情况,那么车主信用社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 2021-05-27 06:45 齐晓庆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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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7 06:42 黄皖疆 客户经理

    打保险公司保险电话,电话登记的人和实际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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