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瑞鑫保险与鸿鑫保险起冲突吗?

我给我父亲同时买了这两份保险,等到真的出事时,两个险种的保金报销会不会起冲突,打个比方就是只能报销瑞鑫,而不能报销鸿鑫?请懂得专家给讲讲
符腾丹 来自: 网页 2021-06-03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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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05:14最佳答案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就是做人寿的。我来给你分析一下吧。
首先说主险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我查了一下费率,你购买的是10000的保额,所以在你80岁之前,每三年可以领取800元生存保险金,也就是通常说的返还。在一个就是,如果,我仅仅是说如果,你在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你的保费,但不给你计算利息。如果你因为意外伤害身故或者一年以后因为疾病身故,保险公司赔你30000然后合同终止。最后就是大哥你平平安安80岁了,保险公司给付你30000满期保险金,就当给您老人家祝寿。
然后说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就是说你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起一年之后,初次发生并且经过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赔给你30000。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上述情况,不受一年的限制。
说到这里你应该明白了吧。
我在给你来个详细的,你老兄现年24岁,总共缴纳(2169+147)*10=23430人民币。
如果,仅仅是如果,很不幸你老兄意外身故你将获得30000+30000=60000(不包含你以前所的返还几分红)
如果,仅仅是如果,一年之内疾病身故,返还你2343元
如果,仅仅是如果,你老兄一年之后身患重疾,就如我前面说的,你将得到30000治病钱。基本险返还分红照样给你。(注意,这没有观察期,不会等到你的病30 60 90天了再给你,这是提前给付)
如果,老兄你笑看风云起,人生转眼80矣,你将得到800*(80-24)/3=14400人民币返还,外加30000元祝寿金。(分红不固定,我就不说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03 05:17 齐新海 客户经理

    你好,退保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算.
    3年交的保单,第二年退保,仅拿回40%左右,损失很大,请慎重考虑.
    具体金额可拨打95519查询.
    (95519-1-2-2是人工服务人工服务)
    国寿鸿鑫还是可以的,每3年按照保额的9%固定返还生存金+每年分红.
    保到80岁,一次性返还150%保额给客户.
    保险期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赔偿200%保额给客户.
    已经交了2年,就差一次交费,这时候退保,很可惜.
  • 2021-06-03 05:11 龚峰毅 客户经理

    国寿瑞鑫保险退本金方法如下:

    1;首先说主险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我查了一下费率,你购买的是10000的保额,所以在你80岁之前,每三年可以领取800元生存保险金,也就是通常说的返还。在一个就是,如果,我仅仅是说如果,你在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你的保费,但不给你计算利息;

    2:其次说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就是说你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起一年之后,初次发生并且经过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赔给你30000。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上述情况,不受一年的限制。

    扩展资料:

    关于瑞鑫保险条例解释

    生存保险金

    每3年获得保险金额的9%的返还收入,让家庭的财务支出更加灵活,还能提供退休养老的保障。

    祝寿保险金

    在您八十高寿时,还可获得1.5倍保险金额的祝寿金,让您颐养天年。

    身故保险金

    如果遭遇不测,我们将给付2倍保额的保险金,维持家人正常生活。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获取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参考资料:

  • 2021-06-03 05:08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国寿瑞鑫保险退本金方法如下:

    1;首先说主险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我查了一下费率,你购买的是10000的保额,所以在你80岁之前,每三年可以领取800元生存保险金,也就是通常说的返还。在一个就是,如果,我仅仅是说如果,你在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你的保费,但不给你计算利息;

    2:其次说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就是说你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起一年之后,初次发生并且经过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赔给你30000。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上述情况,不受一年的限制。

    扩展资料: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参考资料:

  • 2021-06-03 05:05 齐晓天 客户经理

    天啊,你这么能这么轻易相信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啊?我以前也是中国人寿的,可我发现我根本做不了。他们每天早上开会都交业务员怎么“骗”客户投保,只说好的,而且还是夸大其词。我无法忍受,因为做保险不能骗人啊!!!
    不过话又说回来,你既然买了,那就别退了,就当是给你的孩子留得吧。但你可以去找他们的领导,看看他们有什么反映,要是能给你个满意的解决方案还好说,要是不满意吗,找保监会。至于你父亲那份保单吗,你完全可以去找保险公司,让他们给你更改。因为是他们业务员的失误造成的,如果他们不受理,那就连上个保单的事情一起去找保监会吧。
  • 2021-06-03 05:02 龙安隆 客户经理

    您好!鸿鑫是款保障型产品,理财收益不大。买保险要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来买才不会后悔。
  • 2021-06-03 04:59 符育明 客户经理

    首先纠正一下,鸿鑫是中国太平洋旗下的产品。“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鸿鑫人生”。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 元。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7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70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和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福金、祝寿金及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祝福金和祝寿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祝福金和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对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余额,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其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的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祝福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祝福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祝福金、祝寿金,我们将予以扣除。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的领取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3 年、5年、10 年和20 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起,本合同终止。转换年金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1)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2)受益人将留存于我们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祝福金、祝寿金及二者相应利息、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祝福金和祝寿金不予计息。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权的限制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B>
  • 2021-06-03 04:56 黄盛楠 客户经理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期间是至被保险人年满80岁,如果在此之前想拿出来将视为提前终止合同,保单的有些利益是不能享受的。

    交10年后,能取出的有:每三年一次保额8%的返还金共三次,另加上每年公司配发的红利,这两项取出是不影响保单利益的。

    如果想一次性连本带利全取出将会有损失,具体能拿多少可以致电95519客服热线可得知。


    扩展资料:

    国寿瑞鑫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参考资料:

相关百科精选

  • 国寿“幸福... 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广...

  • 保险欺诈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