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十五年,如继续缴...

自由职业者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十五年,如继续缴但未满十五年就停止缴纳的话,以后领取保险金是怎样计算的
赖鹏华 来自: 网页 2021-06-03 12:0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6-03 12:28最佳答案

养老保险缴满期限已经15年后可以继续缴纳,也可以停止缴纳。

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所以,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最低年限要求,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养老金越高,所以缴费年数将影响到以后领取待遇的水平,并不建议缴费满15年就停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03 12:31 黄真敏 客户经理

    1、到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可以继续缴纳至满十五年,然后就可以领取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你到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社保部门将退还你14年来缴纳社保费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包括你自己缴纳的8%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3%),共11%的退还额。单位缴纳的其余部分都作为社保费的统筹基金了。

    拓展资料: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参考资料:

  • 2021-06-03 12:25 米培燕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缴满期限已经15年后,需要继续缴纳。不可以停止缴纳养老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包含了二层意思: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累计缴费满15年,两者缺一不可;

    2、法律所规定的是“累计缴费”满15年,而不是“连续缴费”满15年。

    目前,法律和政策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缴费满15年后可以不缴。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话,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待遇的计发,是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密切相关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所计发的养老金待遇越高。

    如果在单位工作的话,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是企业和员工必须尽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单位就业的,社保费用是必须缴纳的,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03 12:22 黄盛沛 客户经理

    是可以退个人账户的那部分的。如果以前是公司给你买的,你只能退出从你自己交的那部分。如果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买的,不能退掉全部,还是按照个人账户部分来退。

    要退回只有到你法定退休年龄后了,退你个人账户部分,这部分只占你投保总额的1/3左右,其他2/3已经进入劳保基金统筹,不可退还。

    如果是您目前缴费有一定的困难,可暂时不缴费,待您条件好转后再续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计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和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退的话,只能退到个人缴纳的部分。还要看你是缴纳那个档次的标准,那是根据你所在城市的工资基数算出来的。最低档是上一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档,最高是上一年平均工资三倍档。

    扩展资料

    社保性质

    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03 12:19 赖鹏华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没交满15年,可以继续缴费到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退休金;
    一般是不可以一次性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2021-06-03 12:16 龙安顺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最少得交十五年,累计计算就可以,这没有任何异议,欠十万元是无稽之谈,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 2021-06-03 12:13 车巧怡 客户经理

    是可以退个人账户的那部分的。如果以前是公司给你买的,你只能退出从你自己交的那部分。如果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买的,不能退掉全部,还是按照个人账户部分来退。

    要退回只有到你法定退休年龄后了,退你个人账户部分,这部分只占你投保总额的1/3左右,其他2/3已经进入劳保基金统筹,不可退还。

    养老保险断交有什么影响:

    养老保险中断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因此以后的工龄工资会减少。工龄工资是工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你工作年限久了之后,这部分工资会越来越多。

    因此,如果你实际上已经工作了10年,但是只累计缴纳了7年社保,那么你的工龄工资就会按照7年的计算;养老金交的越多,退休之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而在中断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是没有资金进入的,在将来计算养老金时就会有一定的亏损;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当年的平均工资作为参数的,但是会在退休之后(按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将一生所中断的时间累加,累计中断12个月就会前推一年计算养老金。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参考资料:

  • 2021-06-03 12:10 龚巧丽 客户经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第二条 [统筹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即现行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第三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
    第四条[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溯及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个人,已经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办理一次性补缴或者延长缴费手续。
    第七条 [缴费不足十五年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九条 [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 [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的单位支付;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作单位不确定的,由各工作单位共同分担。
    第十三条 [醉酒的认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因工死亡补助金]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十五条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六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不满一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个人权益记录寄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条 [保密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管理数据库和开展信息应用查询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三)涉及举报人和投诉人的信息。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延期缴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协议期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其职工在缓缴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未告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基金违规的查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下列违法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情形,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串通、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非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基金侵吞为个人所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五)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九条 [部分条款中有关行政部门的含义]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欠缴的溯及力]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相关百科精选

  • 国泰财产保...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

  •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主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