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辛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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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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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40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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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58 黄盛杨 客户经理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因意外伤害会造成人身伤害,所以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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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55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某厂工人张某在工作时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操作机械时与他人说笑打闹,不慎使自己的手臂卷进机器里,造成整条右臂完全被压烂,肩部及胸腔严重受损,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半个月后,病情稍微缓解。单位的领导来看望张某时,告诉他,单位事前已为全体职工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额是3万,住院医疗险的保额5万,所以他可以放心治疗。张某想起刚进工厂时让签字的一个文件,原来那个就是保险合同。他很疑惑:合同不是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吗?难道保险合同是条款内容不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格式合同吗?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正如本案中张某所说,格式合同,就是指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如果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附加条款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或制式合同。案例中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不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保险人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被保险人投保时使用的。因此,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完善,为了适应某些行业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简便、省时的要求,格式合同得到广泛的使用和发展。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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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52 赵驻军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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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49 黄睿刚 客户经理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当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
2021-06-06 08:46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根据合同的性质将保险合同划分为:1.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 -
2021-06-06 08:4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身意外保险成立至少包含三个条件:1、有客观的事故发生,而且是不可预料、不可控制、非受害者所愿的;2、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所遭受的伤害是客观的、看得见的;3、意外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近因。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2、残废给付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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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6 08:37 赵颖辉 客户经理
意外伤害:是指来自自身以外的事件所造成的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针对意外伤害所投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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