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翻车,驾驶员及同车货主死亡,怎么赔偿
龚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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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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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0:06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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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0:09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如果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导致交通事故的,车主应该承当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金额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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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10:03 龚崇栋 客户经理
看双方什么关系,如果是运输合同,货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承担 -
2021-06-09 10:00 齐晓彬 客户经理
这个要看翻车事故是谁的违章造成的,如果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前提下,由于驾驶证违章超载和操作失当造成翻车,他全部责任。他应该承担死者的赔偿和刑事责任。他如果没有钱。车主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赔偿及时和对方没有太多的争议。一般是判刑,也是虚刑,即判两缓三等。全国目前缓期执行的情况多些。 -
2021-06-09 09:57 贾麒麟 客户经理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不过单方事故驾驶员死亡可以获得包括驾驶员个人方面施救费,抢救费,治疗费,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等等一系列的赔偿,累计不超过10000元。 而关于单方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流程: 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损失较大可由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向当地警署报案;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它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 索赔:尽快的收集索赔单证,十五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所需单证如下:出险通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车辆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及司机驾驶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私车还要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帐号(私车由被保险人签字) -
2021-06-09 09:54 龚岩琳 客户经理
在人们心中都有这样一个观念,货车猛于虎。因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现大货车司机死亡的情况,另一方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大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大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的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二、赔偿因素
1、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3、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以上就是关于大货车司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么的内容介绍,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一场悲剧,很多时候可以避免的情况,但是很多司机为了图方便或赚钱,违章驾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办理赔偿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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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09:51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张某的货车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保险金限额为6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保险金限额为10万元。
2007年10月31日晚8时许,司机魏某受车主张某的雇用,驾驶该车在郑州某地点与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将肇事车辆遗弃现场逃逸。经公安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后郭某经诊断系重型颅脑损伤且右眼球被摘除,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车损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6888万元,张某只支付一万元。
另外,郭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寿险赔偿金2.3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责任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335元、伤残赔偿责任限额3.0813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限额内赔偿郭某剩余损失1.6741万元。上述赔偿额共计5.6888万元。
焦点: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解:
1.我公司不应当重复赔偿,因郭某已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2.3万元,应当剔除,否则违背保险法规定的“不惠利”原则。
2.对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某财产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对郭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郭某不是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受益人。
3.被保险车辆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依据商业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判决其承担保险责任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笔者作以下分析:
一、重点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特点,某财产保险公司所说的“不惠利”原则,实际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特别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也就是说,对同一财产投保人一般没必要进行重复投保,即便重复投保但对同一财产保险价值获得的保险金赔偿总和,不能超过该保险价值。
但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以生命和人身为标的进行投保,投保人不仅可以重复投保,而且可以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
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分别提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概念,两者虽有区别,但都属于《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任保险”,该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上述特别规定系对保险人的一种法定责任,不管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还是“强制责任险”,保险人以只直接赔付“强制责任险”而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强制责任险”的立法精神在于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该基本险种,以保障不确定第三人的基本获赔权利,是必要的行政干预。
三、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笔者认为,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只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对抗不确定的第三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合同双方是否约定“肇事逃逸免责”,均不影响保险人在“责任保险最高保险金限额”内直接赔偿第三人。但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免责条款约定,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人后,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责任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生命健康权,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文关怀与和谐发展。 -
2021-06-09 09:48 齐明星 客户经理
车主除了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外,如果驾驶员家属要求赔偿的,还应当承当责任,不过由于驾驶员本身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具体的说,车主要赔偿翻车事故中造成的公路设施包括绿化树的损失、事故处理包括拖车的费用、翻车造成的农田耕地的污染损失等,有保险的,这些费用可以先用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车主补足;驾驶员的人身赔偿,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如果驾驶员有人身意外保险的,可以先由保险支付,车主自己可以与其家属协商,自己尽力做出赔偿,避免家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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