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分红型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突然死亡,被保险...

可以退保吗?被保险人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有效吗?被保险人是成年人。...可以退保吗?被保险人没有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有效吗?被保险人是成年人。展开
龚尚英 来自: 网页 2021-06-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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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3:45最佳答案

人身险实务中,丈夫给妻子投保,父亲给儿子投保,妻子给丈夫投保,负赡养责任的哥哥给未成年的弟弟投保等等,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是人身险常见情况。那么,保险合同期间内,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分几个方面解答:
一、 投保人去世后,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否继续有效?
按照我国《保险法》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要有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如抚养、赡养义务等。由于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比较长,这种关系会发生改变,比如夫妻离婚、死亡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但这种利害关系变化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即投保人死亡后,生前给他人购买的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二、 投保人有那些与已购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主张权和义务?
按照我国《保险法》法规定,投保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除了要尽交纳保费等义务外,享有分红险的红利领取权,合同解除权。
此外,人身保险,尤其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多数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积累,对投保人而言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分红类人寿保险的红利,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投资收益,也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
三、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如何处理?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未对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通俗的说,上图中列举的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权利义务都是可以被继承的。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某个继承人为保单的新投保人,其余人放弃保单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携带新投保人身份证、被保人身份证、投保人银行卡、原投保人死亡相关证明、所有继承人写的声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将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投保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0 14:00 黄睿多 客户经理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该如何处理?需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投保人是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需要申请身故的寿险理赔金,理赔后合同终止。身故理赔分为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

    疾病的身故理赔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保单;2. 人身险理赔申请书;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5. 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6. 门(急)诊病历;7. 出院小结;8. 死亡证明书;9. 户口注销证明;10. 遗体处理证明;11.存折首页复印件(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意外身故理赔需要提供以上疾病身故需要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保单附加了投保人豁免功能的,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以后的保单保费的豁免。保费豁免分为意外身故保费豁免和疾病身故保费豁免。

    投保人疾病的身故保费豁免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 保单;2. 人身险理赔申请书;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5. 受益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6. 门(急)诊病历;7. 出院小结;8. 死亡证明书;9. 户口注销证明;10. 遗体处理证明;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需要提供以上疾病身故豁免需要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 2021-06-10 13:57 齐景宪 客户经理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1. 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2.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2. 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3.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 2021-06-10 13:54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您好,如果证实是保险公司人员假冒投保人签字的,保险合同立即终止,不存在法律效力,且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上报中国保监会。
  • 2021-06-10 13:51 车广义 客户经理

    其投保的99鸿福终身保险金3000元。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诉讼中,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田香环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不当解除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行为无效。
    【案情】
    1999年4月29日,田香环的伯父田瑞元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签订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收取了投保人一次性交的保险费29610元。田香环为被保险人。合同当日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每三年领取一次。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002年5月,田香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00年10月11日,田瑞元与王俊梅再婚。2003年8月,田瑞元去世。
    2005年5月,田香环在申请领取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保险合同已于2004年4月16日应王俊梅的申请而解除,保险费29610元王俊梅已经领取。田香环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香环将保险公司和王俊梅诉至法院。
    【争辩】
    田香环诉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擅自申请解除。王俊梅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解除、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属于无效行为。他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并由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田瑞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的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
    王俊梅辩称:作为原告伯父的配偶,她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处置。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保险利益。
    【判决】
    根据法庭调查,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解除原告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自解除之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2月下旬已向田香环兑付了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
    【点评】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又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它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忠实守信、相互协作,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失,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主要应遵循字面解释方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字面解释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限定在投保人一人身上,而不应包括其他人。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人死亡之后,保险费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予以解除。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依继承法可以转让给他人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保险虽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该解除权利投保人在世时没有行使,也没有合法授权他人行使,应视为在其死亡后该解除权自动消灭。
    来源:法制日报

    扩展阅读:

  • 2021-06-10 13:48 米塞林 客户经理

    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没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种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没有死亡给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扩展阅读:

  • 2021-06-10 13:42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你说的应当是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是以丧失生命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那么被保险人不之情除非是近亲属否则不具备保险利益。一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同意的合同无效。但是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投保的除外。
    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约定保险责任,投保人也可以要求返还保险费。不过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外。一般来说你说的这种情况保费都能拿回来至于是否扣除什么手续费要看保险公司怎么操作了。
  • 2021-06-10 13:39 辛国爱 客户经理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是不合法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因投保人过错导致的行为退保,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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