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回到宿舍自杀死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员工工作期间回到宿舍自杀死亡单位需要赔偿吗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21-06-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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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 09:11最佳答案

员工在宿舍突然死亡要看实际情况从人道之义应该给一定的赔偿或补偿,因为是在单位的宿舍当然也要查清死亡原因。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2 09:32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在宿舍自杀的行为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是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单位没有责任,最多是适当的补偿
  • 2021-06-12 09:29 连保健 客户经理

    看他是否是在单位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而自杀的,如果是就要赔偿
  • 2021-06-12 09:26 赖鹏举 客户经理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2021-06-12 09:23 赵风英 客户经理

    属于全责,有可能领导批判导致员工想不开,造成自杀,单位应该赋予全责
  • 2021-06-12 09:20 连传强 客户经理

    员工在工厂里的宿舍里跳楼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可以要求场里赔偿丧葬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工作在宿舍跳楼自杀,工厂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更没有赔偿。

    2、自杀的,也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如果单位比较负责任,也可以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慰问金,但不是赔偿金: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承担的,如果没有交工伤保险的,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12 09:17 黄瞩信 客户经理

    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的,不算工伤的,公司不需要赔偿,具体工伤认定范围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扩展资料: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2021-06-12 09:14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员工自杀,企业不需要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的,企业不需要赔偿,员工自己承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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