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民工受伤,索赔应找包工头还是工地负...

建筑工地泥工班一民工上班不慎摔倒,导致手腕脱臼。包工头和工地负责人谁应对此事负责呢?应当得到那些赔偿?
龙小语 来自: 移动端 2021-06-1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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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8:52最佳答案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赔偿的范围:

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

三、具体的法律依据:

1、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3 09:04 米多多 客户经理

    你好!找单位索赔。单位有义务赔偿。如果对我的解答还算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好评吧,有什么法律问题还可以进我的法律工作室找我咨询,您的肯定是对我的最大鼓励!
  • 2021-06-13 09:01 黄盛波 客户经理

    一般来说,要看人身伤害发生的原因。举例,例如工地下班,你因有事,自行逗留在活动房看电视,此时天花板掉下来砸伤。从工伤认定角度出发,这个肯定不是工伤,那么就意味着要自认倒霉,自行支付费用么?并不是的,这时候可以向活动房拥有者提起人身伤害赔偿。所以,要先行看发生事件的前因后果,自己在这个事件中是不是也有一定过错。一般来说,是向施工单位索赔,毕竟工地是属于施工单位的,但如果你是与他人争执,存在第三方,那肯定是找第三方。
  • 2021-06-13 08:58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你给受伤工人支付劳务报酬,进行管理,你与受伤工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你应当对受伤工人承担雇主责任。你上面的包工头(大包),及大包上面的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你及大包,应当与你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你配合伤者进行索赔,这样对你对伤者最有利。

    二、如果伤者在工地干活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伤者也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直接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方式取证难度大,诉讼时间长,不是首选。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必须保持一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一的待遇水平。

    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要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总体经济状况和职工总体工资收入,使工位职工的待遇水平适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谓相对统一,就是要考虑全国各地的工伤职工分布情况和地区差异。

    在制定政策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享受待遇的条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待遇项目方面,国家统一进行了规定,而具体待遇标准则采取了中央和地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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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13 08:55 齐春影 客户经理

    包工头应当直接赔偿,如果施工单位和发包方明知包工头没有资质,将工程承包给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找施工单位,个人责任能力有限。
    应找具有合法用工主体的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而不应该找包工头或者其他负责人。至于单位(通常是建筑公司)赔偿后,找其他人或者包工头追偿,那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
    你现在应该按照工伤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建办理。
    应当要求公司承担。
  • 2021-06-13 08:49 龚小莲 客户经理

    调查清楚到底是工人自己的问题还是工地本身安全问题没搞好。不管什么说包工头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 2021-06-13 08:46 赵飞虹 客户经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伤,除包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的建筑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受雇于包工头的工人在施工时受伤,应尽早咨询律师,并在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进行诉讼,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 2021-06-13 08:43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包工头和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扩展资料

    昨日上午,四川籍农民工涂俊国向本报记者反映,他在琼海某项目工地打工。8月25日,他在砌墙时,由于墙太高,他找来一把椅子,站在上面干活,突然失去平衡,摔了下来。涂俊国说,他倒下时胸口正好摔到砖块上。

    “当时感觉很疼,但我以为只是皮外伤,没在意,只买了些膏药贴上。”涂俊国说,直到9月6日,他跑动时感觉胸口很疼,次日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左侧第7、8、9根肋骨骨折。回到工地后,涂俊国向包工头及工地负责人反映并要求赔偿,却遭到对方拒绝。

    昨日,记者联系到包工头张某某。“出了安全事故,应该当场找工地方解决,现在事情都过去半个月了,谁能证明他是在工地受的伤?”张某某说,他近期没听说工地上有人受伤。

    项目部已经为工人购买保险,如果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通过保险进行理赔。琼海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建议当事人到大队报案,如情况属实,他们将介入调查。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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