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该找谁赔偿?
齐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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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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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8:57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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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9:12 龚子鸣 客户经理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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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9:09 黄益江 客户经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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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09:06 辛培军 客户经理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设施存在问题属于学校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2021-06-13 09:03 贾黎黎 客户经理
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
2021-06-13 09:00 龙小芳 客户经理
可以找学校索赔,你可以与学校协商,但之前你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在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
2021-06-13 08:54 黄相柏 客户经理
同意a49594a的书法
提供校方责任险条款
中小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的照顾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十一)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第六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0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24时止。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九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六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三条所列单证,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21-06-13 08:51 齐晓娇 客户经理
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校是农村一所全日制小学,去年我班(二年级)一名男生在学校商店买了一个可吹的哨子,里面装了糖果可吃。后面在下了下午第一节课之后,这名男生自己不慎将那个可吹的口哨片吞入喉咙里面去了。作为班主任的我每天都同他们进行了安全方面的教育,在并且作好了记载,事发后也赶紧通知了他的家长。在这个意外事故发生后,他家长带他去医院进行检查,直到最近才将那个口哨片从气管里取出来,前后一共花去一万多元。我们学校的这个商店是本校一位老师的爱人承包的。请问这样的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吗?具体赔偿方包括哪些呢?要付多大的赔偿责任?请给予我明确回答,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学生家长现在找学校的麻烦是说在当时学生被哨子卡住时老师(准确说应该是校长本人)不应该叫该名学生喝水,如果即时叫医生的话有可能避免这场事故的发生。我请问,作为班主任的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具体责任人应该是谁呢?请给予明确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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