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隐瞒病史,入职后复发,医疗期内治愈...
龚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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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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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40最佳答案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公司招聘员工时,招用条件中或者入职登记表中如果有明确要求员工告知病史的,员工隐瞒了重大病情,而这疾病有碍员工胜任工作的,则员工侵犯了用人单位知情权,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招聘员工的招用条件中或者入职登记表中无任何要求,而且该病情并不属于有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大病情,则不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可以因此解除合同。
以上为个人经验,建议向精通劳动法方面的律师详述公司情况寻求更专业解答。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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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58 米大丽 客户经理
精神病员工可以解雇吗?
用人单位如发现员工患了精神疾病,应谨慎决定,不要断然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否则很容易造成违法。精神病患者的管理与处理问题一直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难点。为此,原劳动部先后颁布了很多文件,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规定。单位应视员工患病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处理。
1、试用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视病情处理
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劳办发[1995]1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小编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病患者的处理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可将患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并且明确告知劳动者并签字确认。如果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了精神病并经有关机构确认,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考虑医疗期的问题。
《劳动法》第2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试用期已满的员工患精神病后,如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精神病伤人单位是否担责?
我们先来看这个典型案例:2012年,义乌某商场女员工关某因感觉被排挤,突然拿刀刺伤了两名男同事。经鉴定,关某事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关某所在的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庭审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选任考察及履行职务期间的教育管理,应当包括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内容。关某曾在单位抱怨过自己工作压力比较大,公司应该对此有察觉,所以认定其有一定的过错。
同时关某是因为觉得在单位受到排挤才会伤人,原因本身就与单位有关。所以单位存在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小编分析:
在精神病患者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之职责。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2021-06-19 14:55 龚宁静 客户经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你的描述,该职工的法定医疗期应当为三个月。因此如果患病离岗三个月之后身体状况需要治疗,仍不能够返回原职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该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定医疗期内,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2021-06-19 14:52 黄相森 客户经理
精神病为会治愈,只能控制或减轻,一直会有复发或加重的可能。
其实这种病人不适合要求高,竞争强的工作,适宜宽松愉悦的环境中工作。
工作干不好,被领导责骂很正常,也很常见。
患者因此复发疾病不能把责任归结于领导。因为一是患者不适合从事目前的工作,应该申请其他工作,二是患者明知自己疾病不能受刺激,有复发可能,应请假休息或调换岗位。 -
2021-06-19 14:49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医疗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员工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扩展资料
公司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无法工作,需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该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合适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有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有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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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46 齐文生 客户经理
可以,但要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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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43 龚峰景 客户经理
这是领导的责任。其实对于精神病是没有绝对治愈一说的,所以还是要面临精神病复发的风险。对于治愈后的精神病患者,在上班之后,肯定还是需要一段时间去适应的,如果在这个时候,领导的话语过于激烈或者说击中了患者的爆发点,所以如果引起患者精神病复发,那么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领导的责任。
但是如果患者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没有向上级汇报,那么患者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领导又不知道下属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只会当你还是正常人来对待。言辞举止上就不会有什么注意,如果中伤了患者也无可厚非。
不过我认为一位精神病患者痊愈之后重新回到社会,来到岗位上工作,肯定是想要回归正常人的生活的。但是就目前社会上对于精神病的普遍认识,很多人可能没有办法像之前一样把患者当作正常人来看待。在日常生活中,或是一些工作中,或多或少会流露出对于精神病人的小心翼翼之感,不敢说太重的话,不知道敏感事件该不该说,这样会使得患者感觉和周围格格不入,也有一定的风险导致病情复发。
所以很多精神病患者重归社会之后,很少会向人袒露自己的病史。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让自己能够更好的融入这个社会,另一方面就是不希望这个病史成为了阻碍自己人际交往的绊脚石。但是在工作中,要做好因为大家都把你当作正常人,而可能作出引起病情复发的举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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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9 14:37 辛培勇 客户经理
员工在单位突发心脏病 算工伤
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单位报销
停薪留职期间福利不变(工伤保险条例)
企业不能在员工负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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