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性质
齐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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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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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10:08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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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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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10:14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如果你买了保险,一般是你的保险公司赔给你,你给A;
如果你没买A买了,A的保险公司先赔A,A的保险公司代A向你索赔(代位求偿)。
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买了保险也不关保险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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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10:11 赵香汝 客户经理
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subrogationn. assuming the legal rights of a person for whom expenses or a debt has been paid. Typically, subrogation occurs when an insurance company which pays its insured client for injuries and losses then sues the party which the injured person contends caused the damages to him/her. Example: Fred Farmer negligently builds a bonfire which gets out of control and starts a grass fire which spreads to Ned Neighbor's barn. Good Hands Insurance Co. has insured the barn, pays Neighbor his estimated cost of reconstruction of the barn, and then sues Farmer for that amount. Farmer will have all the "defenses"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s suit that he would have had against Neighbor, including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barn was less than Neighbor was paid or that Neighbor negligently got in the way of firefighters trying to put out the grass fire. -
2021-06-24 10:05 齐景岳 客户经理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结合《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有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但是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这是两种设立背景,具体运用条件都不一样的权利。 -
2021-06-24 10:02 齐新玉 客户经理
名词解释: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 -
2021-06-24 09:59 龚宇飞 客户经理
我不为分数,只是想大家更了解保险,不做保险,只想大家不被忽悠。
简单的和你说吧,代位求偿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延伸吧。(保险利益原则知道吧?)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一种制度。
举个例子,你给你的一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了,是由于一个第三者A的过失是或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给你赔了,你就不能向第三者索赔了,这样就可以防止你获得双重利益。当保险公司赔偿你以后,对A的求偿权就是属于保险公司了,就是保险公司可以向A索赔而取代你的权利。
明白了?
书本上的说法: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1],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
2021-06-24 09:56 齐晓庆 客户经理
工程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辩?-工保网
对于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第三人也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或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下简称“示范条例”)由此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文将对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分析,并对该权利行使提供建议。
1、工程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基础
关于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争议历来聚焦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学界仍未就此达成统一声音,但业界已有多重声音支持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于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从保险实务看,无论是各地试点文件(如厦门市《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还是银保监会同意大地财险经营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以及中保协示范条款,都支持工程保证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本文也将在中保协示范条款的框架下探讨工程保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本质上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取得方式符合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并不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由被保险人将其对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示范条例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转让方式包括签具“权益转让书”等,具体需依据保单规定。这也属于示范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中的“必要的文件”。
为确保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示范条款明令禁止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险人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首先限定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内: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可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因此保险人依据示范条款在赔偿后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后续保险人仅能对保证金不足清偿赔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其次还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代位追偿中的体现,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而产生不当得利。
因此,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为赔偿金额-保证金额-被保险人已从代位求偿对象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4、代位求偿对象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由于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面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对象对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只能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不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且可以主张其对保险人的抗辩。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此外其代位求偿权还包含对保险人超范围赔付之抗辩: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与真实损失不符,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则投保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向投保人行使该权利也符合工程保证保险的设定目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范围内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充分发挥代位求偿权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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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09:53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怎样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
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故中,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
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
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
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及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
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情形可以有这样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有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从左手放到右手一样,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一般车主在投保时极其罕见有向保险公司声明该车不属夫妻共产的,发生事故后,如其以夫妻双方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抗辩的,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决。再如,对同一车辆产权存在共有关系的,也不能构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则其只能通过车上人员险来解决。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亦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
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在实际操作上对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则会导致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从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这种设计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地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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