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保险费在执行中能被他人提走吗

有一给我方拉货车,出事,给我方造成损失,当时我方对车险进行了诉讼保全,到执行时,说已被银行提走,说是贷款买的车,可能么
赵骥万 来自: 移动端 2021-06-24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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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19:06最佳答案

诉讼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的转移和风险。在法院还没有正式判决以前,是不可以执行的,因为在诉讼结束前,这些财产的归属是未定状态。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在可以要求执行庭进行执行。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4 19:18 车广东 客户经理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如果败诉方是原告,则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扩展资料: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24 19:15 龚子龙 客户经理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如车辆、船舶等)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控制其收入;必须查封、扣押实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处置。

    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 2021-06-24 19:12 赵首永 客户经理

    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的区别:

    1、依据不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2、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第19条 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参考资料:

  • 2021-06-24 19:09 龙山红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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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2021-06-24 19:03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以呢“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强制措施,而实现“财产保全”还需要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进行。
    所以,你的问题就转化为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所以,如果你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就无需担心其他债权人执行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一般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是第一个,你优先受偿。
  • 2021-06-24 19:00 赵顺达 客户经理

    1、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来说是不用担心其他债权人在你诉前财产保全期间强制执行财产的。

    2、但是债务人债权有先后之分的,其他具有优先偿还权的债务人可以在你诉讼结束后,向法院申请优先偿还这一部分债务。

    参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2021-06-24 18:57 樊振清 客户经理

    财产保全,一般来说跟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就会裁定保全。如果已经实施了保全措施,保全费就不退了,如果没有实施或者撤回申请,一般是可以退的。
    其实这种事你问案件承办人是最稳妥的,能不能退,不能退原因是什么,人家肯定会告诉你的。不知道你所谓的终止诉讼是什么意思,这不是一个标准的民事法律术语。一般来说,是否退还,在案件的结案文书上会说明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中我们应该了解哪些问题?下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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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全人可以在什么时间提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在整个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只要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保全人其他损害的,申请保全人都可以提起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1、申请保全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保全人提起诉中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
    3、申请保全人提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都要提供担保吗,有没有例外?
    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提起诉讼,是否都要申请财产保全呢?
    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因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都是在纠纷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做出的,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应该审慎做出决定。
    财产保全的期限都一样吗?
    保全财产种类不同,保全期限也不同。保全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保全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保全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财产被保全后,可否继续使用?
    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财产上已经有抵押、质押或者已经被留置,还能被保全吗?
    保全申请人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等物品怎样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案件保全、审理、执行的法院不一致怎么办?
    保全申请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如果案件上诉或者再审了,保全措施该怎样申请?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财产保全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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