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有效吗
樊振清
来自:
网页
2021-06-29 18:30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6-29 18:45最佳答案
如果投保人死亡,可以换更投保人,使合同持续有效;合同上注明的“法定继承人”指的是投保人的继承人。
一、原因。
1、在投保人去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无权来申请这张保单的退保来获得现金价值的。投保人身故的话,是投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拥有这张保单。
2、在保险公司的保全实务中,一般保险公司正规的做法,是需要去公证的,就是由某一人召集投保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共同同意其中一个人作为这张保单的权益人,然后来申请退保或者申请继续持有保单。
3、按照法律常识,我们可以判断,被保险人一般应该属于其中的一员,所以,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年满18周岁,如果有交费能力,基本可以由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
二、解决办法。
因为公证的手续比较复杂,还需要产生相关的费用,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变通的做法就是需要家里的相关人员(就是投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写一个共同声明,指定某一个人来继承这张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办理这张保单的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9 18:48 赵驰北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小诺解答:
您好!
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即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要有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如抚养、赡养义务等。由于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比较长,这种关系会发生改变,比如夫妻离婚、死亡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但这种利害关系变化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即投保人死亡后,生前给他人购买的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2021-06-29 18:48 黄生龙 客户经理
如果在投保人去世后,被保险人不愿意自己继续支付保费,也没有他人愿意承接为被保险人利益继续支付保费义务,则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如果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去世而保费未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样就发生合同约定解除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将部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以作为投保人的遗产进行继承;2.如果合同约定在该情况下不解除合同而只发生减少保险金额的,合同依然有效,只是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投保人的遗产继承人就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费无权提出主张。 -
2021-06-29 18:42 龚小英 客户经理
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将自己患有乙肝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 需要对投保当时,投保人所患的疾病和投保人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其中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其中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如果其中没有足够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保时的疾病,不是死亡时的疾病时,其中的因果关系则无法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1997年签订保险合同时曾患乙肝,1998年才罹患导致其于2000年身故的肝癌。虽然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中填写其患有乙肝,但乙肝并不属于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故投保人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却并不属于保险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之情事致身故的事由,乙肝也不属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三项重大疾病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另外,本案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身故,保险人不负免缴保险费责任”。如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时,身患乙肝,并非条款中所列的疾病。但是,该条款规定中还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说法,那么,乙肝是否属于其中的范畴,在保险条款中找不到答案,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是否可援引不可抗辩原则 在欧美的保险实务和保险合同法中,有“不可抗争”(不可抗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人事先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或因自己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在知情之后的一个月以内不实行,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则失效。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历时5年,而没有被保险人察觉,该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同样失效。 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实务中,可以找到不少公司已经主动引进“不可抗辩”的内容,而且,基本上与国际保险行业中的规定同步,多数规定以两年为期。如果对不实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时效达成之日起,将无法行使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诉讼的背景,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正式做出规定,那么在本案中还是不采用比较合理。 -
2021-06-29 18:39 连伟杰 客户经理
如果投保人死亡,可以换更投保人,使合同持续有效;合同上注明的“法定继承人”指的是投保人的继承人。
在投保人去世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无权来申请这张保单的退保来获得现金价值的。投保人身故的话,是投保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拥有这张保单。
在保险公司的保全实务中,一般保险公司正规的做法,是需要去公证的,就是由某一人召集投保人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共同同意其中一个人作为这张保单的权益人,然后来申请退保或者申请继续持有保单。
扩展资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
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
-
2021-06-29 18:39 连保健 客户经理
一,理赔
1.如果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则投保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属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
二,投保人变更:依据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险行业的惯例,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后续履行
1.变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继承人同意,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书面表态。
2.如果附加了保费豁免,则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虑剩余保费的缴纳问题。
3.如果无法豁免保费,余下保费还需继续缴纳。投保人的继承人皆无缴费能力的,保险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
四,上面的陈述表明保险合同需要变更投保人才能继续。
五,合同上注明的“法定继承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险种特色
每三年享有生存金返还,保费领取可至终身,解决养老问题。
缴费灵活,享受优质服务
险种一是缴费方式灵活,有趸交、年交、半年交、月交可供选择,收费低廉,适合广大工薪阶层的消费能力。
生死两全,保障全面
99鸿福保险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理财投资,一旦发生事故也可以进行高额的赔付。一举解决了“用”与“存”的两难问题。
参考资料:
-
2021-06-29 18:36 樊扬诗 客户经理
人身险实务中,丈夫给妻子投保,父亲给儿子投保,妻子给丈夫投保,负赡养责任的哥哥给未成年的弟弟投保等等,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是人身险常见情况。那么,保险合同期间内,投保人去世,保险合同如何处置?这个问题分几个方面解答:
一、 投保人去世后,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否继续有效?
按照我国《保险法》定,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要有经济上或精神上的利害关系,如抚养、赡养义务等。由于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比较长,这种关系会发生改变,比如夫妻离婚、死亡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但这种利害关系变化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即投保人死亡后,生前给他人购买的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二、 投保人有那些与已购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主张权和义务?
按照我国《保险法》法规定,投保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后,除了要尽交纳保费等义务外,享有分红险的红利领取权,合同解除权。
此外,人身保险,尤其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多数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积累,对投保人而言属于个人财产;其次,分红类人寿保险的红利,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投资收益,也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
三、投保人去世后,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如何处理?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未对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及相应的义务!通俗的说,上图中列举的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合同相关的财产权利义务都是可以被继承的。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去世后,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某个继承人为保单的新投保人,其余人放弃保单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权。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携带新投保人身份证、被保人身份证、投保人银行卡、原投保人死亡相关证明、所有继承人写的声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将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投保人。 -
2021-06-29 18:33 龚峰毅 客户经理
可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投保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去保险公司办理。
但退保只可退还现金价值,有可能对被保险人并不合算。可以去做投保人变更,继续缴费并维持保单有效。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日本财产保... 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友邦保险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获准在首都北京设立的第一家获得独资营运牌照的非内地人寿保险公司。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