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断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可以续交不

我中断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可以续交不
齐显影 来自: 网页 2021-07-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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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08:18最佳答案

当然可以续缴,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不相同的,没有规定必须连续缴费.你从三月到六月这一段期间是不用缴失业保险的.失业待遇的申领只看你的缴费总月数,所以不用太在意那两个月.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单独问我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03 08:24 齐晓强 客户经理

    首先缴费要达到规定年限一年以上,那么你现在所交失业保险应该从2010年8月算起.如果2011年5月失业,非你本人意愿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含合同到期不续签,被开除,或者伤病原因)那么就凭解除劳动合同,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失业金.
    养老保险中断,能补缴就尽量补缴,因为实际缴费一年就是一年工龄,工龄越长当然退休金越高.
  • 2021-07-03 08:21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可以继续缴纳保险。因为你领取了失业金证明你现在是无业状态,可以居民的身份参加保险,但缴纳的只能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纳的金额,各个城市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局。

    拓展资料

    1、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2、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 2021-07-03 08:15 龚崇松 客户经理

    领取了失业金是不能在交保险,除非您不领失业金了就可以缴纳了
  • 2021-07-03 08:12 赖鹏华 客户经理

    之前失业金没办法领取了,距离你之前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中断已经超过办理失业登记的期限了
    后面单位因为不缴纳社保,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辞职,要求补偿半个月工资,同时补交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2021-07-03 08:09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公司解散,劳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续给劳动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阅读:

  • 2021-07-03 08:06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按现有的规定,职工在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也不计算中断缴费的年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①失业人员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②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的,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③从事自由职业,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2021-07-03 08:03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失业后领取失业金的同时可以自己继续缴纳保险。

    领取了失业金证明现在是无业状态,可以居民的身份缴纳保险,但是缴纳的只能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扩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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