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平安保险公司规定业务员要想转部门或换推...

现在平安保险公司规定业务员要想转部门或换推荐人必须辞职过半年后才能重新选择部门或推荐人是平安损失
龚家达 来自: 网页 2021-07-06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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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10:10最佳答案

怎么不想干了,保险公司也是有自己的制度的,你也不能刚上岗就下岗啊!!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06 10:19 连丽英 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形下,还可以再入职平安任何部门。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则不能。

    建立劳动关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21-07-06 10:16 齐晓威 客户经理

    拨打95511平安保险客服问问吧
  • 2021-07-06 10:13 齐晓娥 客户经理

    可以,入司了吗,没入司,三个月后重测lessons;如果已经入司,那就理智些,想干就坚持下去,你是给自己打工,做自己的事。推荐人只是给你起到一个媒介,领您走进平安而已。心里感激他把你领进门,行动上,自力更生,做自己想做的事。事业有成才是王道,哪个人是推荐人不重要。
  • 2021-07-06 10:07 连伟杰 客户经理

    我的问题和你的一样,现在换部门是不可能的.你的推荐人是不会同意的,因为你上工号公司会有奖励给他.还有你在公司电脑的档案材料里的名字是推荐人的名字.要想换部门必须三个月以后再上工号做.说一句!你要是不开心还是不要做,等三个月再做比较好.我当时想换可又不想等三个月,现在特后悔一直不开心.你一定要看清楚一些,这里人比较复杂!!!
  • 2021-07-06 10:04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按照正规程序来说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为你买的是平安的保险而不是业务员的保险,但是实际中是有影响的但是不大,主要表现在你不知道应该去找谁给你处理问题
  • 2021-07-06 10:01 齐新玉 客户经理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2021-07-06 09:58 边厚敏 客户经理

    这是制度。你卖你的保险管谁是推荐人干嘛呢。你已经选择了就不能改变了。你高估自己了!平安每天都在招人的从来不担心没人来的。平安没有什么损失的。损失的是自己放弃了一次卖保险的机会!和推荐人不和没有什么关系的。这个行业自己卖自己的保险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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