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赖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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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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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3:09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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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3:06 米塞林 客户经理
什么是重复保险?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工保网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内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在保险情形上,同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相似又加以区别:
复合保险,即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的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保险金额总和是否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即为重复保险,反之则为复合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即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当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时,各保险人依据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对被保者进行赔付。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1.保险合同
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共同联合承保的保险,只存在一份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则是投保人与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存在多份。
2.保险金额
共同保险的保险总金额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之和则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保险风险转移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一次性的风险转移行为,重复保险则涉及投保人多次的风险转移行为。
4.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保险是由多位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共同承保的保险,各保险人之间依据合同规定存在明显而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都是各自独立的保险人主体,不存在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上述定义与区别可知,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在保险本质上有着明显不同,重复保险违背了保险的本质与初衷,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险赔偿原则上对其作出约束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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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与赔偿方式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情形,严重影响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运行,因此我国《保险法》第40条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作出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同时,对重复保险情形下的具体赔偿方式也分为以下两种:
比例分担赔偿
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该重复保险下各保险人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符合“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基本原则,同时将实际赔偿价值假设为可分摊的赔偿责任,依据各保险人保险金额在总保险金额下的比例进行分摊,最大限度保证各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不过缺点是,增加了投保人在对不同保险人的求偿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
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简化投保人求偿过程,但增加了各保险人之间的赔偿纠葛。
实务中,重复保险的发生或出现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具体可分为善意重复保险与恶意重复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自不必说,投保人重复投保目的为恶意获取高额保险赔偿;善意重复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主观上并无欺诈目的,只是因估计错误或保险标的价值突然跌落,以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具体的赔偿方式,应视投保人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不同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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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复保险的累积赔偿情形
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赔付方式多为上文所述的“比例责任分摊”,同一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按比例分摊给各保险人,实际赔偿结果不会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但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重复保险也会出现各保险人依据各自保险合同分别赔偿,投保人获得重复累积赔付的情形。
具体而言,重复保险标的的保险属性可按照“补偿”与“给付”两种类型划分,即补偿型保险标的与给付型保险标的。顾名思义,补偿型保险标的即是可以通过经济补偿、修复、还原的保险标的,如财产保险;而给付型保险标的则是不可修复的,多为身体的伤残、生命的死亡,这种“损失”是无法修复的,其价值也是无法衡量的,属于人寿保险范畴。
当发生“给付”型重复保险时,保险受益人可以获得多位保险人的累积赔付。给付型重复保险主要有:重疾险、寿险、意外险,这些都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报销型的医疗健康险是无法重复获赔的,即便是意外险中的意外医疗一样,都需要按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只有涉及身体伤残、生命死亡,无法衡量与修复的标的价值时,才可适用重复获赔原则。
举例,如某建筑工程承包商为转移用工风险,在多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工人投保一年的建工意外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建筑工程下的员工甲,因工程意外事故不幸身亡,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死亡是无法修复还原的,适用给付型赔偿原则,因此,承保该建工意外险的各位保险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下重复保险可获得累积赔偿。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给付型的重复保险赔偿也有无法累积赔偿的例外,我国未成年人的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因此,多投保也无效。
重复保险,常涉及道德风险,保险人应正确区分重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的不同;同时,重复保险下可重复累积赔偿的保险情形,能够有效为各类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消费者也应重视相应的保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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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3:03 符翩翩 客户经理
一,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二,再保险
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支柱和后盾。
三,区别
重复保险是指基于同样的原因,多次投保。而再保险,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于是向再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把风险转嫁给再保险公司。 -
2021-07-09 13:00 齐景娥 客户经理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份,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因此,共同保险人在联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根据需要也可以再保险,与再保险人建立起再保险关系。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2、对凤险的分摊方式不同。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
2021-07-09 12:57 管火金 客户经理
这个题目是我考公估人时最头疼的题目啦: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
2021-07-09 12:54 樊扬诗 客户经理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二是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三是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四是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 -
2021-07-09 12:51 章要在 客户经理
一、重复保险有哪些种类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1、善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什么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2、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4、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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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12:48 黄睿多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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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有哪些种类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1、善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什么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2、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4、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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