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保险总对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的有关规...

简述我国保险总对保险合同中代位追偿的有关规定并分析其原因。很急谢谢
辛国爱 来自: 移动端 2021-07-20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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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05:44最佳答案

代位求偿权是这样规定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拓展资料:

保险代位权的发生事由:

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产品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0 06:05 齐明星 客户经理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的情形下,自当不发生保险利益的认定问题。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对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均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姊妹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都互有保险利益。

    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产生依据

    国际上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产生依据有两种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

    1、利益主义原则

    利益主意原则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作为保险利益存在的依据。即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投保人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等都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夫妻之间、合伙人之间相互具有保险利益。

    2、同意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认为只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都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我国采用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与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利益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2)、同意主义

    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此处的“被保险人同意”应以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可以产生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为条件。即这里表现出来的是双重条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又要被保险人同意。

    参考链接:

  • 2021-07-20 06:02 贾麒麟 客户经理

    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场合)的代位清偿后,其得代位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及存在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并以此担保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求偿权(追偿权)则是指,因代位清偿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目的达成或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发生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而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和求偿权在债权额,担保和时效的计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国一般会把两者同视,称为代位求偿权。
    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2021-07-20 05:59 齐晓娥 客户经理

    那个答案错的离谱,简直误人子弟。
    首先应当把代位和求偿权区分考虑,代位权又称为原债权的代位或清偿的代位,是指发生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保证或连带债务等场合)的代位清偿后,其得代位原债权人取得原债权(及存在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并以此担保其向债务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求偿权(追偿权)则是指,因代位清偿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合同目的达成或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发生或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而拥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位权和求偿权在债权额,担保和时效的计算上都不同,但是我国一般会把两者同视,称为代位求偿权。
    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和上述“代位求偿权”完全是不同的东西,前者体现的是债之效力中的保全功能,讨论的是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代位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其保全的对象与其说是自己的债权,在入库规则的前提下,不如说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 2021-07-20 05:56 齐昆明 客户经理

    代位求偿权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subrogationn. assuming the legal rights of a person for whom expenses or a debt has been paid. Typically, subrogation occurs when an insurance company which pays its insured client for injuries and losses then sues the party which the injured person contends caused the damages to him/her. Example: Fred Farmer negligently builds a bonfire which gets out of control and starts a grass fire which spreads to Ned Neighbor's barn. Good Hands Insurance Co. has insured the barn, pays Neighbor his estimated cost of reconstruction of the barn, and then sues Farmer for that amount. Farmer will have all the "defenses"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s suit that he would have had against Neighbor, including the contention that the cost of repairing the barn was less than Neighbor was paid or that Neighbor negligently got in the way of firefighters trying to put out the grass fire.
  • 2021-07-20 05:53 齐春春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财产保险的标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额度也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财产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 2021-07-20 05:50 车巧怡 客户经理

    工程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辩?-工保网

    对于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第三人也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或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下简称“示范条例”)由此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文将对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分析,并对该权利行使提供建议。

    1、工程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基础

    关于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争议历来聚焦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学界仍未就此达成统一声音,但业界已有多重声音支持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于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从保险实务看,无论是各地试点文件(如厦门市《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还是银保监会同意大地财险经营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以及中保协示范条款,都支持工程保证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本文也将在中保协示范条款的框架下探讨工程保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本质上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取得方式符合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并不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由被保险人将其对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示范条例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转让方式包括签具“权益转让书”等,具体需依据保单规定。这也属于示范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中的“必要的文件”。

    为确保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示范条款明令禁止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险人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首先限定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内: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可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因此保险人依据示范条款在赔偿后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后续保险人仅能对保证金不足清偿赔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其次还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代位追偿中的体现,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而产生不当得利。

    因此,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为赔偿金额-保证金额-被保险人已从代位求偿对象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4、代位求偿对象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由于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面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对象对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只能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不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且可以主张其对保险人的抗辩。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此外其代位求偿权还包含对保险人超范围赔付之抗辩: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与真实损失不符,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则投保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向投保人行使该权利也符合工程保证保险的设定目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范围内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充分发挥代位求偿权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

  • 2021-07-20 05:47 齐春敏 客户经理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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