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求最新的广东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黄盛洁 来自: 移动端 2021-07-2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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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5 07:03最佳答案

您好:
一、政府征地补偿项目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5 07:24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 2021-07-25 07:21 赵风蕊 客户经理

    看怎么定性了。不是非法建筑就有补偿的啊。下面的条款你看看。对你有帮助!
    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该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一类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23.40 18.00 7.20 24.30
    ,《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标准将全省地区划分为十类,并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中,一类地区的养殖水面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最高,达到103.28万元/公顷。....
  • 2021-07-25 07:18 齐新洲 客户经理

    这位朋友你好: 1.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清楚,可以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一般来说,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里面有详细的征地标准。 2.如果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 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 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 23.40 18.00 7.20 24.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地级市 市(县、区) 乡(镇、街道) 地区类别 韶 关 市 市 区 东河街道、西河镇 五类 十里亭镇、乐园镇、新韶镇、犂市镇、花坪镇、西联镇、 龙归镇、重阳镇 六类 马坝镇 七类 白土镇、乌石镇、大塘镇、沙溪镇、罗坑镇、大坑口镇、樟市镇、枫湾镇、小坑镇、江湾镇 八类 韶关市区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种植类 1、粽叶: 特大蔸(80条以上,含80条):零星种植按40元/蔸计;每亩超过100蔸(每6.67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每平方米6元)计。 大蔸(40~80条,含40条):零星种植按20元/蔸计;每亩超过150蔸(每4.45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中蔸(20~40条,含20条):零星种植按10元/蔸;每亩超过200蔸(每3.34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小蔸(20条以下):零星种植按5元/蔸计;每亩超过250蔸(每2.67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50元/亩(每平方米1.88元)计。 苗按面积计算,2元/平方米。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000元(每平方米6元)。 2、茶树: 大棵(冠幅1.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70元/棵计;每亩超过60棵(每11.12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200元/亩(每平方米6.3元)计。 中棵(冠幅1.0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5元/棵计,每亩超过90棵(每7.41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150元/亩(每平方米4.73元)计; 小棵(冠幅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元/棵计;每亩超过120棵(每5.56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元/亩(每平方米1.8元)计。 人工种植的苗按面积计算,2元/平方米。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200元(每平方米6.3元)。 3、果树: 特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10厘米及以上, 且冠幅2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4000元/亩(每平方米36元)计。 大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7厘米及以上,且冠幅1.3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50元/棵;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2000元/亩(每平方米18元)计。 中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4厘米及以上,且冠幅0.9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80元/棵计;每亩超过120棵(每5.56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 单价按9600元/亩(每平方米14.4元)计。 小棵(挂果、离地面0.5米处主直径2厘米及以上,且冠幅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棵计;每亩超过220棵(每3.0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600元/亩(每平方米9.9元)计。 大果苗(高度1.3米以上):零星种植按10元/棵计;每1.3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每平方米7.5元)计。 小果苗(高度1.3米以下):零星种植按2元/棵计;每0.3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000元/亩(每平方米6元)计。 秧苗按5元/平方米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24000元(即每平方米36元)。 4、葡萄: 特大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6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400元/棵计;每亩超过70棵(每9.53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8000元/亩(每平方米42元)计。 大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4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0元/棵计;每亩超过80棵(每8.34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4000元/亩(每平方米36元)计。 中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2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00元/棵计,每亩超过90棵(每7.41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9000元/亩(每平方米13.5元)计。 小棵:(已挂果、上架、主直径1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50元/棵计;每亩超过100棵(每6.67平方米超过1棵)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5000元/亩(每平方米7.5元)计。 葡萄苗(没有上架)按果苗标准补偿。 葡萄园棚架:水管架设的按1000元/亩(每平方米1.5元),铁线架设的按8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竹片架设的 按400元/亩(每平方米0.6元)。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28000元(每平方米42元)。 5、甜笋竹、腊竹: 大蔸:5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以上为一大蔸,零星种植按100元/蔸计;每亩超过100蔸(每6.67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10000元/亩(每平方米15元)计。 中蔸:3~4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为一中蔸,零星种植按50元/蔸计;每亩超过150蔸(每4.45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7500元/亩(每平方米11.25元)计。 小蔸:2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及以下为一小蔸,零星种植按10元/蔸计;每亩超过300蔸(每2.22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零星种植的按每蔸2元计;每亩超过1000蔸成片种植的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10000元(每平方米15元)。 6、散生杂竹、篙竹及其它竹: 大蔸:10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以上为一大蔸,零星种植按80元/蔸计;每亩超过100蔸(每6.67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8000元/亩(每平方米12元)计。 中蔸:4~9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为一中蔸,零星种植按40元/蔸计;每亩超过150蔸(每4.45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6000元/亩(每平方米9元)计。 小蔸:3条(每条高度4米以上,成材)及以下为一小蔸,零星种植按10元/蔸计;每亩超过300蔸(每2.22平方米超过1蔸)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2元/蔸,每亩超过1000蔸成片种植的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8000元(每平方米12元)。 7、成片林地按每亩2000元青苗费补偿。 零星树木按以下标准补偿: 特大树(胸径50厘米及以上):200元/棵。 大树(胸径20厘米及以上):50元/棵。 中树(胸径10厘米及以上):30元/棵。 小树(胸径10厘米以下):5元/棵。 8、橡草:3元/平方米。 9、蕉: 大条(主干高1.5米及以上、主直径15厘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30元/条计;每亩超过150条(每4.45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4500元/亩(每平方米6.75元)计。 小条(主干高0.5米及以上):零星种植按15元/条计;每亩超过200条(每3.34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3000元/亩(每平方米4.5元)计。 苗(主干高0.5米以下):零星种植按5元/条计;每亩超过400条(每1.67平方米超过1条)按面积进行丈量登记,补偿单价按2000元/亩(每平方米3元)计。 每亩补偿总额不超过4500元(每平方米6.75元)。 10、以间种方式种植果树、葡萄、竹、蕉、粽叶等,只按最高补偿标准的一个种类进行补偿。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类 11、砖砌瓦顶简厕按100元/平方米计算。 12、砖砌水泥底粪池按80元/平方米计算。 13、砖砌围墙:24墙按50元/平方米计算,18墙按30元/平方米计算。 14、砖(石)砌塘基、挡土墙按120元/立方米计算。 15、砖砌水泥底水池按100元/立方米计算。 16、埋地粪缸按20元/个计算。 17、水泥晒谷坪:厚度5厘米以上的按30元/平方米计,厚度5厘米以下的按15元/平方米计。 18、砖砌或水泥披挡水井(口径1米以上、深10米),每口井补偿2000元,深度每加1米,增加200元;手摇泵井,每口补偿500元。 19、坟:祖坟2000元/穴(村庄里大家族的共同祖先,六代以上),瓷片坟800元/穴,砖坟500元/穴,土坟300元/穴,印子坟50元/穴。 20、塘涵500元/条。 21、水泥电杆:8米长,240元/根;6米长,180元/根。 22、木电杆:30元/条。 23、用于维护农作物不受禽畜损害的勒树作为勒丛处理,大勒丛(平均高度2米以上)8元/米,小勒丛(平均高度2米以下)4元/米。 24、金属水管:4分管,6元/米;6分管,8元/米;1寸管,12元/米;1.5寸管,15元/米;2寸管,20元/米;2.5寸管,28元/米。 25、PVC管:4分管,3元/米;6分管,4元/米;1寸管,6元/米;3寸管,10元/米;4寸管,14元/米; 5寸管,19元/米;6寸管,24元/米。 26、水泥涵管: 直径30厘米,15元/米;直径60厘米,30元/米;直径80厘米,80元/米;直径100厘米,95元/米。 27、水泥柱: 长度1.5米以下,20元/条;长度1.5米至2米,30元/条;长度2米以上,28元/条。 28、竹片围棚3元/米;纱网围栏1.5元/米。 29、木柱石棉瓦顶简易棚,有石棉瓦或木板围起的按30元/平方米计,没有围的按20元/平方米计,铺有水泥地面的增加15元/平方米。 30、水表:已向自来水公司缴交了报装费、手续齐备的按600元/个计,其余的按60元/个计。 31、已经用作盖板、简易桥等水泥板(厚6~10厘米)按50元/平方米计。 三、有关规定 32、未列入的附着物参照类似的标准给予补偿。 33、对个别特殊的附着物,按实际的造价或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4、补偿款付清后,青苗、附着物由所有者按规定限期自行处理。 35、在没有签定承包合同的土地上种植各种果、竹、树木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规定进行补偿。以虚假合同骗取补偿的一律视作集体财物,青苗、附着物补偿归集体所有,如涉及违法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6、征地通告发布后,各种插种、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37、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在测量和勘测前,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发布青苗附着物控制公告,控制公告发布后,各种插种、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 2021-07-25 07:15 贾黎黎 客户经理

    一、关于征地补偿费经济性质的分析 征用是宪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用"。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是我国政府最常用的一种征用类型。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无论是土地公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私人或其他主体所有的土地,可见土地征用是国家凭借国家机器强制性实现的土地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必然给土地原所有人带来财产损失和某些精神痛苦(如被迫离开已住惯了的土地的伤感、与征用者交涉及寻找替代地的辛劳,以及给生活带来的不安定等),因而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应给予土地被征用人相应的补偿。在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虽然征用是以国家意志无条件实施的,但法律认为财产损失不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因而国家必须按被征地的市场价值给予被征地的所有人全额补偿,通常包括对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和对被征用地块剩余部分因征用给其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对于征用给被征地所有者的带来的精神痛苦,加拿大有"干扰损失补偿"和"重新安置困难补偿";但日本法律认为,土地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行的,所以由于征用而带来的精神痛苦是被征用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国家不予补偿。可见,土地征用完全因国家意志而发生,不受被征用土地所有者的意志而转移,但很多国家在实施征用时,均按等价交换的原则给予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以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行为,它完全因特定的主体(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在特定情况下的需要(经法定程序所认可的公共利益)而发生,但完全按被征用土地本身的市场价值而进行交换。因此,从经济性质上看,很多国家的征地补偿费就是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格。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分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国家征用土地的客体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一种。同时,我国法律禁止土地的买卖,只有国有土地可依法有偿出让、转让使用权。因此,严格从现行法律法规意义上讲,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这样唯-一种产权转移方式,别无其他市场交易的可能。长期以来,我国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采取的是土地补偿与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劳动力安置包括安排被征地上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和支付安置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者是根据被征用农业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如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可见,这是一种行政决定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征地补偿费与被征地的市场价格无关。 多年来,以上农地征用补偿方式既为国家建设有效地控制了用地成本,同时也为维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保障作用。然而,近年来,各地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大,焦点就是认为补偿太低。当然,目前在征地中出现了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人为压低补偿费或克扣补偿费的行为。但即使是按政府规定的上限给予农民补偿,仍常常发生农民认为补偿费太低而对征地进行抵触的情况。那么,为什么过去能被农民接受的补偿费标准现在越来越不易被接受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有了新的参照标准――农地流转补偿。当前,在我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出现了一种新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现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已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的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给该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主体。虽然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这种行为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目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流转现象普遍存在。这既有人们充分认识了土地的资产属性,以土地流转来牟取经济利益的主观原因,也有因城镇规划调整和建设,造成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闲置,需要通过流转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客观原因。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多数资源的配置都是由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自然也不能例外。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以文件的形式将其公开化、规范化。也就是说,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事实上已形成了一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交易市场――农地流转市场。尽管目前它不完全合法,但它由买卖双方自
    愿进行,按市场运行机制决定价格――农地流转补偿费。土地流转使农民对土地的市场价值有了一定的认识,又使得大量被征地具有了实现其市场价值的可能性。这就促使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产生了"等价交换"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持征地补偿费原有的标准不变,就必定在征地过程中碰到重重阻力。来自于各地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很多地方在操作中都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法来提高征地补偿费,才得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这说明,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征地应按"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费应以被征地的正常市场价格为标准。
    二、征地补偿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仍有着一些根本的差别。农业人口以农业为基本职业,虽然不能享受城市人口在粮食供应(这一点目前已没有多少实质意义)、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但可以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可以按家庭为单位无偿拥有宅基地、自留地(山)的使用权以及承包地(山)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征用,使农民失去了其作为农业人口的基本利益,因此,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就应考虑农民在土地资产和人口性质方面的双重损失。具体而言,农地征用补偿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完全货币化模式,即以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农业用地)来核定的。劳动力安置就是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城市人口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将其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二是进行就业安置。 二是完全货币化模式。被征用的农业用地,大多已具备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潜力,这两种用途下的土地具有差异悬殊的价值。如果按被征地潜在最高最佳用途下所具有的土地价值给农民以补偿,即已完全实现了被征地的等价交换。 相应地,国家不必再对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口进行就业安置,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仍需对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进行户口转换。以上第一种模式是我国长期以来所采用的,它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这一模式下,征地方支付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便可获得土地。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市场性增强,稳定性下降,"就业安置"的含金量已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与此同时,或暗或明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又给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相形之下,不完全货币化补偿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就显得非常低廉,很容易使被征地农民感到不满。从操作方面来讲,这一模式也有很大的难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配置和取得,主要由劳动力市场来调节,用地单位乃至政府都缺乏充分的支配能力,难以对被征地上的劳动力进行及时、合理的安置,即使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安置"征地工",也不能有效保证其就
    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在一些地区"征地工"就业后立即下岗的现象就是明证。所以不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容易引起纠纷。相对而言,第二种模式更能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操作上具有更大的可行性。 当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上两种模式适用程度也存在着地域差异性。我们认为,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不太高,城乡差别较大的地区,可继续采用第一种模式,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适宜采用第二种模式。当然,时间上可以有一个渐进过程。 三、土地补偿费的定量测算方法 1、不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定量测算方法 在不完全货币化的征地补偿模式下,土地补偿应根据被征土地的现状用途来核算。最恰当的核算方法是房地产估价的收益法,即将被征地在现状用途下的货币收益资本化。 可采取收益法中一种较简便的形式--收益倍数法,即将被征地的年毛收益乘以某个乘数,来确定其补偿额。所谓年毛收益可以以该被征地的年产值来代替,为了剔除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而出现产值年际之间不稳定的情况,可取其征地前三年产值的平均值。数据来源应以被征地所在的最小农业生产单位为依据。即如果被征地完全在一个村民小组之内的,按所在村民小组的平均农业产值为依据,如果被征地跨不同的村民小组,但属于同一个村民委员会的,按所在村的平均农业产值为依据。收益倍数是房地产价格与年毛收益的比值,在此,应是指被征地现状用途价值与其年产值的比值。从估价理论上讲,它不是由估价人员主观认定的,而是由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形成的。因此,估价时必须调查被估房地产所在地区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和毛收益(或租金),再计算而得。由于目前我国的土地补偿费主要根据政策制定,并受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状况,因此这个收益倍数不宜采用估价中的常规方法来确定。 相对而言,目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的市场性更强,其一次性出让价格与按年出租租金之间的比值基本上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一用途下的土地价格与租金之间的关系,因此核算土地补偿费时的收益倍数可参照这一比值来确定。 2、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定量测算方法 完全货币化模式的征地补偿实质上是被征农地的正常市场价值,也就是其最高最佳用途下效用的货币化。因此,评估其土地补偿费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假设开发法。 市场比较法依据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对买卖双方都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而言,就是选取被征地同一供需圈1内,且用途与被征地最高最佳用途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已成交地块,依据它们的成交价格,并修正由于它们与被征地在交易情况、时间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四方面差异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从而得出被征地的正常市场价格,以此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实际操作中可选取土地流转的成交实例作为比较案例。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土地补偿费,即按照被征地的最高最佳开发利用方向估算其开发后可实现的总价值,再扣减除了土地取得成本以外的全部开发成本和正常开发利润,余额即为按被征地正常市场价值应付的土地补偿费。
  • 2021-07-25 07:12 黄盛毅 客户经理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补偿费用具体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7-25 07:09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按照不同地等级赔偿标准不一样,南头一般属于4类地,赔偿比较高,可以联合聘请律师办理。
  • 2021-07-25 07:06 米大丽 客户经理

    ...我不是广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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