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做保险代理人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与义务

我前两天糊里糊涂的做了公司领导的担保人,她准备卖保险要办个什么保险代理证,说需要本地人做担保,我糊里糊涂的把身份证复印件给了他还填了担保人的表,领导说我没什么责任,但是后来我越想越不对,想问问,做这种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将有什么严重后果吗?
赵骏凯 来自: 网页 2021-07-2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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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09:27最佳答案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9 09:36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一般应当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内容为: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2021-07-29 09:33 黄益溢 客户经理

    做了担保人的后果就是如果他还不上钱,银行就有权找你还。关于这个责任,你和他如何约定都不能避免。
    当然,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再找他追偿,这一点也无须约定。
    所以,关键是你考虑清楚,他是否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你是否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 2021-07-29 09:30 车庆云 客户经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 2021-07-29 09:2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的责任与权利
    年龄超逾18岁,不是破产者。
    这要由金融机构决定。它可要求担保人清还债务,中止合约。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担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许原任担保人退出。
    当贷款已还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负责摊还他的债务。
    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 注:所有担保人都应被告知上述权利,不管有关权利是依据1967年破产法令或有关借贷机构接受贷款担保之中央银行指南。)
    银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债。银行有权选择先向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它甚至可以同时向两方面追讨债务。
    只有在通过法律途径(在法庭提出控诉,向借款者追债)仍不得要领之后,才可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
    在<1967年破产法令下,金融机构可致使一名负责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产。对于担保人也一样,除非他是一名“社会担保人”。
    金融机构只有在使尽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债不果之后,才可起诉“社会担保人”,要求宣判他破产。
    在上述法令下,“社会担保人”是指为下列各项贷款作出担保的人。
    * 家居房屋贷款
    * 教育或学术研究奖、助学金贷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贷款
  • 2021-07-29 09:21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只要保险代理人虚构了保险合同或造成保险公司保费损失的,保险代理人消失,有你担保人换钱!!!汗!!!
  • 2021-07-29 09:18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一,你们有没有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没有书面合同,担保不成立,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担保人的责任: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承担所担保范围内的义务,就拿你的说,当你的朋友不给钱的话,你要是担保人,对方向法院起诉,你就要替你朋友支付200元,然后你可以向你朋友追偿。
  • 2021-07-29 09:15 齐晓怡 客户经理

    没什么,现在都是银行划帐交易,基本不用现金。所以没什么事情可以发生。
    担保人基本上只是走个程序,从来没听说有什么案子与担保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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