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0岁了,没有社保养老,但我92年在水利...

我40岁了,没有社保养老,但我92年在水利电力局做过临时工,听说能补交养老保险,请问还能补吗?该怎样补
齐明杰 来自: 移动端 2021-07-2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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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13:10最佳答案

临时工是不认工龄的,所以补不了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7-29 13:28 龚小芹 客户经理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2021-07-29 13:25 赵顺达 客户经理

    可以。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

    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扩展资料:

    关于社保补缴必须满足下面两种条件。

    1、政策性补缴,一般来说,主要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补缴政策,我们国家的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的,往前补缴一般只能补缴到1992年;

    其中,补缴费用的标准,一般是采取收取滞纳金,根据折现值或者是按照当年缴费值进行计算,总之,想要使用以前的低缴费值很难了;

    另外2016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通过事后追捕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所以,全国各地的补缴政策也都在收紧,一些城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了有关灵活就业的相关补缴政策。

    2、企业补缴,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企业和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有义务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企业没有缴纳的话,就属于是企业的违法行为;

    因此劳动维权部门有义务为职工追缴社会保险,一般政策上对于企业的照顾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毕竟企业的缴费比例,比灵活就业要高。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7-29 13:22 赵风莉 客户经理

    一般是可以补缴的,记得带齐资料,要提供想补缴时期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等资料。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扩展资料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 2021-07-29 13:19 赵顺财 客户经理

    如果工龄是连续的,那么按照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后职工个人才开始缴费,92年以前都是视同缴费的,不存在补缴等问题。

    自1993年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进行工龄审定,审定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政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一、工龄概念

    (一)何为工龄?工龄一般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二)何为视同工龄?视同工龄年限是指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其他情形。

    以北京为例,一般企业自1992年10月起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养老保险),意味着1992年10月作为视同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分界点,1992年10月前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后的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然而企业参保时间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业统筹企业参保时间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后,具体详见《原北京市行业统筹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年月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时间表》:

    行业

    个人缴费年月

    建立个人账户年月

    铁路

    1993.10

    1998.01

    民航

    1994.01

    1997.01

    交通

    1994.01

    1994.01

    水利

    1993.01

    1995.01

    电力

    1992.10

    1993.01

    煤炭

    1995.01

    1995.01

    邮电

    1993.07

    1998.01

    金融

    1994.01

    1998.01

    二、工龄认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经由各级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职工,通常被称之为“固定工”,此类人员一般不得辞退,一分即定终身,俗称吃大锅饭。为打破铁饭碗,真正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俗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或集体合同制工人。虽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福利等待遇,但在视同工龄认定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三个误区:

    1、1992年10月1日前无养老保险、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说法是错误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谓的“临时工劳动保险”和“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早已实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类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就能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说法是错误的。通俗的讲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政策来源:依据《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224号)和《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等规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不能补缴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登记地养老保险科申请历年养老保险补缴。

    常遇类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体等类型职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类合同制工人,无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即可认定招工当月(入厂工作)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应在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提供劳动期间)的视同工龄。所谓无保险无工龄。

    (二)临时工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很长一段时间内却大量存在于各个行业。“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相比“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着较大区别。

  • 2021-07-29 13:16 赵顺铃 客户经理

    补交养老保险政策: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参保人员,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补交养老保险的流程:

    1、在办理补交养老保险前,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收集填写补交养老保险所需的资料的,例如:单位或职工书面申请欠费补缴、欠费信息注销的函;)填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信息注销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写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3、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当场办理,如果不能当场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如果是单位补交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

    扩展资料

    六类情况可以进行补交养老保险办法

    为妥善解决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办法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其中六类情况可按不同方法参加或接续养老保险。

    这六类情况包括:

    第一类是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第二类为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第三类是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

    第四类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第五类为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六类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7-29 13:13 边友康 客户经理

    社保交纳多少,补交是按当时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你的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而医疗保险有三个月缓冲期,定期交纳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否则就需要重新累计交纳年限,且不享受医疗报销.
    一般补交是存在滞纳金的收取,按千分之2每天计算.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 2021-07-29 13:07 龚家跃 客户经理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有单位: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障金。

    2、无单位:如果您失业,您可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暂停付款。 如果您处于其他情况,您可以参与城市人员的社会保障并支付社会保障(公积金除外)。

    如果现在是该单位,只需要弥补在此期间将被中断的社会保障(公积金可以由当前单位支付); 如果现在没有单位,可以申请失业证明书,直接进入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的社会保障窗口。 可以还钱。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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