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嘉祥的,可能我们那里是农村养老保险...

我是山东嘉祥的,可能我们那里是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我想问一下是强迫的吗,不交行吗?
齐旭明 来自: 移动端 2021-08-01 14:03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08-01 14:09最佳答案

淄博高新区,青岛,济宁市,嘉祥县,寿光市,桓台县,淄川区双杨镇等8市40个县市区已经自行开展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

其他回答(共5条)

  • 2021-08-01 14:21 龚家逵 客户经理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手册》是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孕育信息,育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待其补办结婚登记后,由女方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 函》。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7日内,补发《手 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时按合法生育上报。逾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 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服务工作。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30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30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 在生育30日内补发。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手册》,发现无《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应由发放方的村(居)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八条 持有《手册》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手册》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生育情况由发放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落实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九条 在发放《手册》时,应由发放单位在《手册》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放单位钢印,同时填写《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手册》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6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手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手册》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手册》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是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大写的"C"作为识别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规范《生育证》实施程序,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女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
    第四条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八条 女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分离的,女方户籍所在地在办理《生育证》后3日内应当向女方现居住地发《<生育证>办理情况联系函》。
    第九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生育证》。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
    第十条 凡已办理《生育证》的夫妻,怀孕后未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并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生育,并按有关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第十一条 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往外县(市、区)或领证方户籍迁往外县(市、区),应持证到发证机关办理签转手续,由新户籍所在地(只限本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签入手续。
    第十二条 对持《生育证》在三年内未怀孕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应查验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对无《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 持有《生育证》的育龄夫妻生育后,应由女方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或单位在30日内上报出生。
    第十六条 持有《生育证》的流动人口,由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生育证》有效,生育情况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办理《生育证》时,应由发证机关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同时填写《办理〈生育证〉登记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年度(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级计生委,市级计生委汇总后于六月中旬上报省计生委。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生育证》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生育证》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生育证》的编号与育龄妇女信息管理中编码一致。凡农村居民,在育龄妇女编码前增加一个英文字母"C"作为识别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 2021-08-01 14:18 齐智富 客户经理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要按照自己的经济实际情况来判断,毕竟个人缴纳的额度是稍高于单位缴纳的,所以还是按照自己的经济状况来确定,但是一般来说都是选择最低档。
    个人缴费程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累计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扩展阅读:

  • 2021-08-01 14:15 龚巧丽 客户经理

    你好,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交清的
  • 2021-08-01 14:12 齐旺梅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你好!朋友!
    你所说的“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实施”应该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现全文转载给你,望对你有所帮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9〕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先行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2009年,按照国家选择10%的县(市、区)进行试点的要求,推动完成国家批准我省的首批试点任务,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同时鼓励各市、县(市、区)按照新农保制度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省政府依据国家规定或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规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在试点没有全面铺开之前,对新农保试点的各县根据人均财力状况等单独确定补助办法。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开展新农保制度试点,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我省各地开展的地方性新农保试点制度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按新农保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新农保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标准领取。已经参加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纳入到社会保险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缜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的试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试点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2009年山东省纳入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的19个县(市、区)名单:
    济南市天桥区、青岛市城阳区、淄博市临淄区、枣庄市市中区、寿光市、嘉祥县、肥城市、荣成市、日照市东港区、莱芜市莱城区、平邑县、禹城市、聊城市东昌府区、滨州市滨城区、菏泽市牡丹区、烟台市福山区、东营市河口区、即墨市、招远市。
    2010年山东省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章丘市、茌平县、德州市德城区、广饶县、桓台县、潍坊市坊子区、烟台市牟平区、乳山市、文登市、胶州市、日照市岚山区、五莲县、沂水县、滕州市、金乡县、泰安市泰山区、莱芜市钢城区、惠民县、东明县。
    2010年山东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济阳县、枣庄市峄城区、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县、利津县、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莱山区、龙口市、潍坊市奎文区、兖州市、新泰市、费县、博兴县。
    此外,山东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试点政策开展自行试点,目前已有35个县(市、区)自行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探索。东营、威海、莱芜三市将在今年按照国家新农保制度模式实现全覆盖。
    祝好!

  • 2021-08-01 14:06 龚巧丽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国家政策是自愿原则,你不想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话可以不交纳,但你的亲人想享受的话,就要受到你的连累了,自己看着办,在外工作单位里有缴纳社保的就不用再参加,带上你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到你当地社保局去出具缴纳证明给家里登记就可以了

相关百科精选

  • 海康人寿保...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于20...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安保险公司”)1996年在西安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26.632亿元,在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设有各类营业机构863个,其中:分公司22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个,中心支公司163个,支公司